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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法律者者律法 2020-03-22

股东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股东会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实践中通常规定为一年一次,也有的规定为半年一次或一个季度一次。开股东会会议是个技术活、精细活,应当遵照法定的程序,如果召开程序存在瑕疵,且无法“治愈”,股东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时,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启动

通常情形下,临时股东会会议是由董事会的发动的,但是如果董事之间互不信任,存在激烈冲突时,董事会可能就会陷入疆局,股东会就会出现不能有效运转的窘境。所以,就需要从法律上解决董事会不作为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二是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三是监事会或没有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有上述动议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当然,公司章程还可以对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作出其它规定,比如,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等等。

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理所当然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但有时董事长也拒不召集董事会或主持股东会会议。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作了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通过上述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真空、失灵问题。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的序位问题,不能越俎代庖,直接跳过。

三、通知

1.通知时间

依《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换言之,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不必拘泥于形式,也可以少于十五日。对于通知期限的起算,应采发信主义态度,但为稳妥起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留足充足的时间亦无不可。

2.通知内容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当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召开的地点可以是公司住所地、公司章程明确的地点、上次股东会会议确定的地点等等。在确定召开地点的问题上,召集人有时为了给小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设置障碍,故意将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地点定在远离公司住所或小股东住所的地方,这是不允许的,因为确定召开地点不应给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造成不合理的、不必要的负担。审议的事项应当是明确、具体的,不能笼统、模糊不清,让人无所适从,否则可能会招致股东行使撤销权。需要提醒的是,股东会会议不要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通知的形式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股东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送达地址以股东名册记载的地址为准。对于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口头、电话等方式,还可以采取电子送达的方式,但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或征得受送达股东同意,同时,整个送达过程要注意全程留痕,以免受送达股东翻脸不认账。

四、议题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议题由董事会确定。通常而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享有提案权。当然,公司章程也可以对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设定合理的门槛,只要不刻意剥夺股东的提案权,歧视某些或某类股东即可。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于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十日内向董事会提出,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明确、具体,董事会最迟应于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董事会无权筛选股东的提案。此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也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但公司法未明确是向董事会提交,再由董事会通知股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是不经董事会直接向股东会提出。我认为,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监事会还是应当将提案提交给董事会,如果董事会不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再直接向股东会提交亦无不可。

五、出席与列席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出席股东会仍是天经地义的事。现实中,由于股权转让、继承等原因,会出现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不一致的现象,这时,董事会应当通知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出席会议。对于隐名股东,如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其他股东未反对,可以出席股东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的代理人不限于公司的其他股东。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管列席股东会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六、表决

股东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股东平等、资本多数决的民主决策机制。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股东表决实行的是一股一票规则,但是公司章程也可以设定股东的表决比例与其出资比例不一致。股东会决议实行资本多数决,即股东决议需要由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达到多数以上的股东们的赞同才能作出。特别决议需要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需要代表过半数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别决议事项为: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其他股东会决议均为普通决议,除非公司章程作出不同的规定。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采取积累投票制,即每一股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起来使用,让有一定持股比例的小股东也能选出自己在董事会的代表,以避免大股东赢者通吃的现象。

七、会议秩序

良好的秩序是股东会顺利作出决议的保障,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对维护会议秩序责无旁贷,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确保会场秩序井然有序。股东会会议主席具有维护会议秩序的权利,对于无理取闹、冲击会场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乃至责令行为人退出会场,必要可以报警。怎样有序开会,其实可以学学罗伯特议事规则。对于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论述汗牛充栋,在此不再赘述。

八、会议记录

股东会决议应以会议记录作为载体,同时,会议记录不止要记录会议结果,也可以反映整个会议过程,对于一项决议,谁赞成,谁反对,要记录清楚,做到有据可查,既便于执行,也便于追责。

总之,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既要做到程序上合法,内容上也要合法。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异议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内容不合法,则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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