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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连个“王法”都没有怎么会不乱!

 资本屋 2017-05-15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之初必须依法制定,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基本规范。章程在公司的地位就好比宪法在国家的地位,是公司的宪章。

但在实际上,很多管理者把心思全都放在生产经营上,忽视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不能很好的运用公司章程规范管理,而在后续的经营上产生很多问题和纠纷。下面笔者就公司章程的相关权利和修改程序做点介绍,希望能引起重视。

公司连个“王法”都没有怎么会不乱!

一、 公司章程有什么权利?能干什么?

1、 防范非法经营

《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所规定,超出章程的经营范围必须及时进行变更,否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轻者或遭罚款,重则有可能造成刑事犯罪。

2、防范会议违章

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这一部分在章程设置不合理,而会议的召集和表决在程序和内容上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就可能导致后续诉讼不断。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会被其他股东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而导致会议决议被撤消。尤其是一些需要迅速做出反应的投资、并购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运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有时候甚至尢关生死,不能不防啊。

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可另行约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可以看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议事规则和如何表决的规定,都可以在《公司法》的基本规定下在公司章程里另行约定,尤其涉及公司控制权方面,股东大会不必非得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的提名、议事规则和表决形式都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在章程里面予以明确。尤其是一些互联网创新型公司,商业模式和人才需求与传统企业不同,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制定更适合企业发展的公司治理制度。

4、表决权和分红权的分离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换句话说,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表决权,股东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一点对于掌握企业的控制权至关重要,直接会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或者生死存亡。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一条意味着可以通过章程另外约定分红权。

以上两条在公司经营中极其重要,能够解决大部分权利与义务不匹配的情况,比如优先股的约定、技术合伙人股权占比等等。我们华扬资本在为客户做股权激励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实现分股不分权(表决权),定向分红等“股”、“权”分离的方式也是常用的方法之一。

5、股权转让的限制性约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言外之意就是公司章程可以另外约定股权转让事项,最常见的应用就是做股权激励时可以对分配出去的股权做限制性约定,限制其退出须转让给指定股东,以防利益固化无法收回。

同样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股权的继承问题,公司章程也可以单独约定:能不能继承,继承的股份含不含表决权,包括继承年限、条件等等。原来有很多公司由于创始人突然离世,而导致家族和企业内部争权,公司瞬间土崩瓦解。

另外,涉及到股权被动转让的,还有夫妻离婚导致的财产分配中的股权分配问题,这也是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常见事件,这些都可以提前在公司章程里面约定,轻松解决。从公司的利益出发,一般涉及到继承和离婚等被动转让股权问题,可以在章程里约定,只转让股份的收益权,不转让表决权,这样的设计就相当于给公司上个保险,防范公司遇到此类事件不会引起公司太大的动荡。

新公司法中涉及到上述这类“除外”的条款,可通过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还有很多,这里只介绍几中在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条款,其余的不一一罗列了。

公司连个“王法”都没有怎么会不乱!

二、公司章程修改

企业在建立之初公司章程一般是按工商局的规范文本制定,很少把后续问题都提前想到并约定好,这就涉及到在后来的公司发展中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问题。公司章程的修改属公司的重大事项变动,从提出议案,股东大会召开,会议表决等程序公司法都有严格规定,修改的程序合法合规,修正的章程才是合法有效的。

1、 提出议案

一般由执行董事提出议案,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如果执行董事不提案或消极对待,监事可提议召开并主持股东大会。如果监事也不作为,股东可以自行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2、 通知股东

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负责通知义务的主体,一般是董事会。但是在监事会或者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则由其通知。

3、 股东大会决议

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100条规定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现行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有效出席人数并没有直接规定,因此,即使仅有代表10%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会议也可以形成有效决议)

4、 特定章程变更事项需要审批、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需报主管机关批准。应公告的应当予以公告。

5、 工商变更

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珍爱公司,从章程开始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新公司法更注重个性化自治、自由约定精神,“除外条款”在法律上留下了很多可以自由发挥的空间,公司章程就是直接的操作工具。珍爱公司,从章程开始,提前设计好游戏规划,可以防范风险,也可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连个“王法”都没有怎么会不乱!

笔者想提醒一点的是,章程里所有的“法外约定”一定要事前提出,协商定案,否则,等到出现问题了再想来修改章程可就没那么容易了。从提出议案,通知股东,到召开股东大会,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通过才能完成,其中只要有一个细节出问题,章程修改都很难进行下去,甚至如上文提到的,决议都可能被视为违章,遭到起诉而撤消。而且,章程修改如果会损害到利益相关的股东,三分之二的表决权也是很难达到的。

所以,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并不是短期见效果的措施,而是个影响长远而后续性很强的制度性问题,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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