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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公司决议被撤销:公司会议召集和表决须注意什么?

 生态文明层 2019-07-11

公司决议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三类公司决议:1、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3、董事会决议,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根据《民法总则》第134条规定,公司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程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换言之,公司做出决议,首先是决议是否成立的问题?即使公司决议成立了,也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决议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公司决议纠纷类型,即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分成三种: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3、公司决议不成立纠纷。

截止201975日,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得知,公司决议纠纷案件共计6135件,排在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确认、股东知情权这三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之后,居第四位,占比4%公司决议纠纷案件中,第1位是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计3791件,占比62%;第2位是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计2330件,占比38%;最后是公司决议不成立纠纷,计14件,占比可以忽略不计。详见下图:

综上,公司决议问题,首先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即公司决议是否成立?如果公司决议成立,再进一步进行价值判断,即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有效。公司决议判断的思维路径如下图所示:

《公司法》对公司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有程序方面的严格要求,违反了,可能导致公司决议被法院撤销。企业经管过程中,很多企业家基于效率和其他原因,经常忽视这些程序规定,因此就这些公司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方面的公司法的规定予以阐述,提醒企业家们注意。因为《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定很多条款都不一样,下面分别阐述。

一、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

(一)有限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

1、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召集程序主要包括:召集人、通知期限。

召集人。《公司法》第3840条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之后,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通知期限。《公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就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的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请求撤销公司决议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举一个通知期限的案例,在国电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2007)黄民二(商)初字第1198号案件中,原告签收会议通知到股东会会议召开只有14天,没有达到15天的公司法规定,法院认为这属于轻微瑕疵,不能成为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当然理由,原告可以向公司明示异议,并提出合理理由,但原告以此为理由,要求撤销股东会会议决议,不符合诚信原则,原告申请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的主张被驳回,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综上,有限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图示如下:

2、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方式中涉及表决权、特别决议事项等问题。

表决权。《公司法》第42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家们需要高度重视本条后半句,即:但是,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的条款。这个但书条款表示我国《公司法》承认了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和表决权可以不对应。这样,企业家们就可以根据商业协商谈判具体情况,灵活设计股东们的出资额、出资占比、出资比例和表决权不一致的条款,为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提供了法律依据。

特别决议事项。《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的规定之外,由章程规定。这也是公司章程个性化涉及的法律依据。但是,需要注意,有七种股东会会议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图示如下:

(二)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47条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条规定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同时也为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

(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

1、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召集人。《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通知内容和通知期限。《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临时议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大会的法定召集及表决事项。《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图示如下:

2、股东大会表决方式

表决权。《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图示如下:

(二)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

召集人和通知期限。《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表决方式。《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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