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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小镇PPP模式政策汇编

 sdjnmfc 2018-01-29



一、国家PPP政策文件汇编

1.2016年8月,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给予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参与机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PPP项目,引导民间资本、外商资本参与PPP基金等,拓宽民间资本、外商资本参与PPP项目渠道。鼓励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通过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参与PPP项目。

2.2016年9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

3.2016年10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6】2125号,提出创新特色小(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利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基金。研究设立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基金,倾斜支持美丽特色小(城)镇开发建设。

4.2016年10月,财政部发布《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6】90号,提出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对于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尝试运用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

5.2016年10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通知 》建村【2016】220号,为促进小城镇特色产业发展提供平台支撑的配套设施建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行要积极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普及政策性贷款知识,加大宣传力度。各分行要积极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模式,为小城镇建设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努力拓宽小城镇建设的融资渠道。

6.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对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效果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以奖代补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PPP前期工作专项补助时优先支持,推进其行政区域内PPP工作,鼓励地方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

7.2016年1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林业建设,有利于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林业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8.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574号,加强政府农业投资引导转变政府农业投入方式,积极探索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农业PPP项目,强化政府投资的撬动和引导作用,积极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PPP项目,使用各类政府投资的农业基础设施PPP项目,应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创新金融服务与支持方式,着力提高农业PPP项目投融资效率,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支持农业PPP项目。

9.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游休闲重大工程的通知》发改社会【2016】2550号,各省(区、市)要多渠道增加旅游休闲重大工程投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旅游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更便利的融资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旅游发展基金等方式对旅游休闲重大工程项目给予支持。

10.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城镇化促进会等机构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千企千镇工程” 推进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604号,各地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动员和组织本地企业与特色小(城)镇结对,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城融合为目标,把企业转型升级与特色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11.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PPP项目库,项目库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各行业部门、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主体等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填报并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

12.2016年12月,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6】91号,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13.2016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推动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契机专业化发展,完善内部治理,做好社会资源动员和整合,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14.2017年2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对各自的市场参与人发布了《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通知》称,交易所成立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相应职责,对于符合条件的优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建立绿色通道,提升受理、评审和挂牌转让工作效率。

《通知》还称,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即报即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反馈意见,管理人提交反馈回复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工作小组会议,明确是否符合挂牌要求。项目挂牌阶段专人专岗负责,提升挂牌手续办理效率。

当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发布《关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实施专人专岗备案的通知》,确定专项计划管理人按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系统以电子化方式报备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

15.2017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明确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包括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条例(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等。这意味着我国首部PPP法将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条例》的形式出现。

16.2017年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了37条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意见》指出,进一步激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着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质量水平,对于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挖掘社会领域投资潜力、保持投资稳定增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提出,引导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开展PPP项目示范。

17.2017年4月2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明确指出,“PPP项目专项债券”是指,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特许经营、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现阶段支持重点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

18.2017年4月26日,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明确提出,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19.2017年5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投资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现阶段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主要模式包括:参股PPP项目公司、为PPP项目提供债权性资金、PPP产业基金等。

20.2017年5月27日,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着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通知》要求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同时指出,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21.2017年6月7日,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提出要分类别进行PPP+ABS推广,并在实施程序、监管方面都做出相应规范。至此,发改委和财政部都先后出台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通知文件。

22.2017年7月3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要求积极推广PPP模式,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有利于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对拟采取PPP模式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可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

对已经采取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投资人。

同时,要求各地推荐本地区3-5个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效果好的项目,国家发改委将组织专家评审,并遴选若干示范项目加以推广,供各地方学习借鉴。

23.2017年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合作项目的发起、合作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50条。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条件,包括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适宜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等,PPP合作项目期限一般不低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

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同时,合作项目协议中不得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不得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二、各省PPP政策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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