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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解析

 神州国土 2018-01-30

什么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由谁启动诉前程序?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诉前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启动。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人民检察院立案之后,决定制发检察建议书之前,该如何应对?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对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的问题要及时自查,若的确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要及时分析原因、果断提出对策、迅速落实整改。同时,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工作,如为人民检察院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提供便利条件,按要求安排相关人员接受询问,及时完整提供由本机关保存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情况:

(一)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六)勘验物证、现场;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应如何应对?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尽可能在诉前程序按人民检察院要求整改到位,避免进入诉讼程序。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应认真对照检察建议书查找自身是否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形,积极主动与人民检察院沟通,对如何整改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并适时通报整改情况。在此基础上,按期反馈检察建议书,取得检察机关的认可。由于客观原因产生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积极与检察部门积极沟通,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并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收到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建议书后,回复期限有多长?以什么形式反馈?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反馈,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整改反馈期限届满后,未整改到位,是否会被立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不一定立即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是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不是应当提起公益诉讼,因此具体办案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实际状况作区别处理。根据在全国十三个试点地区的调研情况来看,反馈期限届满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还没整改到位,只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继续积极作为、认真纠错,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通常不会立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不考虑申请延长的情况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从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到起诉之间实质上有6 个月的整改期限。因此加强和人民检察院的沟通交流,及时通报整改中遇到的问题,争取人民检察院的理解和支持,可以争取到的整改期限远远不止一个月。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终结审查;

(二)提出检察建议;

(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拟作出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拟作出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批准。

第四十一条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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