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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指导案例--2

 神形兼备 2018-01-30

摘自株洲市经开区政府信息平台


王某未取得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施工物料案

 

行政机关:株洲云龙示范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

当 事 人:王某

    号:株云行管综(2013)14号

一、案件事实 

201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位于株洲市XX大道,有一工程项目正在进行管道埋设施工,经调查了解,该项目为株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王某建设的燃气管道埋设项目。

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后,当即向当事人王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适用法律

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决定结果

1、责令王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对违法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集理由的说明

证据一:违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施工时间、地点、规模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查笔录。佐证违法占道堆放物料正在实施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施工照片。证明当事人违规占道堆放物料的地理位置,当事人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没有异议。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王某未取得许可,擅自占用城市街道堆放物料的事实。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处罚决定裁量基准理由的说明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依据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该案的违法当事人并未停止施工,同时承认了违法事实,决定对该违法项目处以1000元人民币罚款。

五、告知权利

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就已经告知违法当事人,可在三日内进行申辩。并告知其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自我救济的途径、方式、部门和时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XXX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案

 

行政机关:株洲云龙示范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

当 事 人:株洲XXX有限责任公司

    号:株云行管综(2013)51号

一、案件事实 

2013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株洲云龙示范区城乡建设局移交案件,位于株洲市XX北路,有一工程项目已经完工,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经调查了解,该项目为株洲××有限公司筹建的单位宿舍扩建工程项目。

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后,当即向法人代表曹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二、适用法律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三、决定结果

1、责令株洲XXX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对违法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9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集理由的说明

证据一:违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施工时间、地点、规模事实

证据二:株洲云龙示范区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证明。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该工程是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当事人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没有异议。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株洲XXX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事实,该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处罚决定裁量基准理由的说明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依据株洲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该案的违法当事人在建筑物开工前至案件移交之日,一直未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决定对该违法项目处以4900元人民币罚款。

五、告知权利

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就已经告知违法当事人,可在三日内进行申辩。并告知其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自我救济的途径、方式、部门和时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或湖南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汪某未取得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行政机关:株洲云龙示范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

当 事 人:汪某

    号:株云行管综(2013)6号

一、案件事实 

201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位于株洲市XX北路,有一辆渣土运输车辆在XX工地运输建筑垃圾,经调查了解,该项目为汪某个人承接,运输XX工地的建筑垃圾,且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

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后,当即向当事人王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适用法律

当事人汪某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三、决定结果

1、责令汪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对违法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集理由的说明

证据一:违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运输建筑垃圾的时间、地点、规模、对违规行为的承认。

证据二:现场勘查笔录。佐证汪某的运输车辆未取得运输许可。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汪某的车辆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当事人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没有异议。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汪某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该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处罚决定裁量基准理由的说明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该案的违法当事人为运输单位,汪某认识到违规情况,并当即停止运输行为,同时也承认了违法事实,决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人民币罚款。

五、告知权利

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就已经告知违法当事人,可在三日内进行申辩。并告知其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自我救济的途径、方式、部门和时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将机动车在人行道违反规定停放

 

行政机关:株洲云龙示范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

当事人:吴某

案  号: 株云行管城(2013)76号

一、案件事实

吴某在2013年7月28日将牌号为湘BF4XXX的银白色轿车停放在云龙示范区XX北路前的人行道上时未按规定将车停入指定区域内,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法律适用

吴某因机动车在人行道违反规定停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决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如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集理由的说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通过目测与丈量的方式对该车辆违章停放的现场进行实时实地的勘察,并绘制现场勘察图。

证据二:对该违章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证据三:当事人对现场情况的描述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当事人核实该笔录是否与其所述一致。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吴某占用人行道违规停放车辆,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处罚决定裁量基准理由的说明

依据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吴某的违章行为属于该制度的基准设定中一般违法行为。对一般违法行为处法条设定的罚款金额最高限一半以下(含一半),最低限(不含)以上,取整数。

五、告知权利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汤XX驾驶渣土运输车辆污染路面

 

行政机关:株洲云龙示范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

当事人:汤某

案  号: 株云行管综(2013)31号

一、案件事实

汤某在2013年7月15日10时许驾驶红色东风牌货车,牌照为湘BXXXX的渣土运输车在XX大道行驶,由于未清洗车轮,导致车轮所携带的泥土污染路面。

二、法律适用

汤某因车轮带泥,未进行清洗,导致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

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办法》第三十条第九款的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款,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撤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决定结果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办法》第三十条第九款的规定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如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集理由的说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通过目测与丈量的方式对该车辆污染路面的现场进行实时实地的勘察,并绘制现场勘察图。

证据二:对污染路面现场及车辆进行拍照取证。

证据三:当事人对现场情况的描述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当事人核实该笔录是否与其所述一致。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汤某因车轮带泥,未进行清洗,导致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办法》第三十条第九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处罚决定裁量基准理由的说明

依据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汤某的违章行为属于该制度的基准设定中一般违法行为。

五、告知权利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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