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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罗尔斯的稳定理论构想藏汉关系的未来

 仇宝廷图书馆 2018-01-31

作者:太阳城 提交日期:2008-6-1 17:56:00 | 

 
  卫子游 (湖北) 
  
  
  
  汉藏间要长期和平共处于一国之内,就必须在藏汉(以及其他民 族)间寻找一种正义理念,寻求重叠共识。
  
  
  
  
  一
  
  
  以《正义论》、《政治的自由主义》两篇煌煌巨著,约翰·罗尔斯在20世纪思想界激起了广泛、持久而深刻的反响。此前的政治哲学家往往局部强调自由、平等、 幸福、效率等某一项价值,罗尔斯则融汇诸正义概念的基本涵义,建构起一个宏大理论体系,即公平的正义理论体系。罗尔斯认为,公平是社会最根本的问题所在, 是社会生活的最高价值,任何剥夺个人自由、歧视他人、以多数为名迫害少数、或者坐视个人之间的命运差距的政治观念和体制都违反了正义。由于这些理论成就, 罗尔斯被有的评论家誉为堪与柏拉图、阿奎那相媲美的哲学泰斗,被誉为20世纪最杰出的政治哲学大师。诺齐克称誉罗尔斯说,政治哲学出了罗尔斯之后,你可以 跟着他思考,可以针对他思考,可是不能不理会他而思考。很多学者以研究罗尔斯作为谋生的职业,以至有“罗尔斯产业”之说。
  
  与西方出现的热潮有所不同,罗尔斯在中国似乎颇受冷落。国人即使关注罗尔斯,也多把注意力放在《正义论》一书上,集中在他对“公平正义”这项政治价值的强 调,对《政治的自由主义》,对此书中阐述的如何建构一个持久稳定的基本政治架构的思想,则未给予足够重视,在以维护稳定为“压倒一切”之需要的中共语境 中,罗尔斯关于维护稳定的丰富思想竟极少被人提及,不能不说是件奇怪的事情。
  
  《政治自由主义》全书围绕一个中心问题展开:当社会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因其诸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发生了深刻的分化时,一个正义而稳定的社会何以可能保持其长治久安?
  
  作为回答这个问题的论证前提,罗尔斯讨论了冲突问题。罗尔斯认为,同一社会内部的冲突主要有三种,公民间相互冲突的不同“完备性学说”——信念所导致的冲 突;不同的社会身份、阶级地位和职业所导致的冲突,或不同的种性、性别和民族导致的冲突;由各种判断负担所导致的冲突。由于第三种冲突与本文讨论主题关系 不大,我们暂且放下不表。对第一种冲突,罗尔斯认为,政治自由主义能够缓和但无法消除。理由是,在信念方面,各种不同信念有可能无法相互调和一致,作为理 性个人的公民相互之间极可能会产生不可妥协的分歧,对于某些人来说,显而易见的和被他们作为基本理念接受下来的东西,别人却难以理解,另一些公民也可能缺 乏正义感,认识不到别人要求的独立有效性。那么,遇到出现不可调和的信念分歧的情况怎么办呢?极权主义的思维方式通常强调信念的单一性和齐一性,宣扬“心 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众志成城”,认为出现信念分歧时,必定只有一种是正确的,另外的则肯定错了,对错误信念,只要使用压迫性的国家权力就能很好解 决。罗尔斯则认为,借助于国家强制性权力纠正信念或意见分歧,强行惩罚那些与当权者观点相左的人,是不合乎理性的和根本错误的。对这种分歧,最好是给予承 认,承认各种相互冲突的合乎理性的信念和意见都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允许其中的任何一种霸占公共权力排斥异己,更不允许各种非理性的信念主导公共权 力。面对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罗尔斯的观点是,在相互冲突的各种问题上,国家只选择性地解决能够解决好的少数几个问题,这几个问题在各种问题中最为急迫,而 把那些最易造成隔阂的争执,也就是那些必定会削弱社会合作之基础的严重争论,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通过排斥某些会导致合作成为不可能的学说,来达成合作。 这样,国家就超脱于相互冲突的观点之外。罗尔斯强调,国家应该按一种最基本的、冲突中的各方都能接受的——所谓重叠共识——正义观念来建构,以提供最基本 的制度和结构,保障各种冲突的信念和平共处,让各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能持续共享同一种正义观念,从而既让公民能各自自由地追求其人生价 值和生活方式,也使得社会稳定得到维持。
  
  罗尔斯认为,即使各方发生了激烈的冲突,也不表明合作不可能,而只是需要在更高的抽象层次上寻求共识,立 宪政体的正义原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第二种冲突发生的根源。原因是,立宪政体所确立的政治正义原则满足相互性的标准,一旦我们接受正义原则,或者把这些 原则看作至少是合乎理性的,并了解到我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与这些正义原则相一致,第二种冲突就不会发生,否则就会强烈爆发。罗尔斯似乎认为,专制独裁 社会最后崩溃的原因在于,这些社会危机的根源在于一些重要的群体感觉到基本结构的不公正和压迫性,当这些群体补偿其委屈的其它方式都无法获得成功之后,就 只有采取激烈的步骤将整个社会秩序推翻重建。罗尔斯反对把稳定看作纯实践的问题,认为稳定的根本是社会成员共享同一种正义观念,这种观念能使那些反对这一 观念的人也能分享。罗尔斯语境下的稳定性包含两个问题:第一,在正义的制度下成长起来的人是否获得了一种正常而充分的正义感,以使他们都能服膺这些制度; 第二,这种政治价值是否能够成为重叠共识的核心。只要具备下面两个条件,该社会便可通过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达到秩序良好,这两个条件就是:1、肯定合乎理 性却又抱有相互对立信念的公民能达成一种重叠共识,也就是说,他们普遍认可正义观念,并把有无这种正义观念作为对基本制度进行好坏判断的尺度;2,不合乎 理性的学说不能充分流行,不能削弱社会根本正义的基础。罗尔斯的稳定依靠人们在正义制度下获得的那种恰当的强大动机作保证,而不依靠强制性来维持。强制维 护稳定正是中国式的稳定观,是独裁主义的稳定观。社会的团结和统一必须建立在肯定同一种正义观念的基石之上,而不能强制性要求之下,也不能建立在自我利益 或群体利益的基础上,如果社会团结需要压迫性统治来维持,或者只是建立在政治谈判的结果之上,而没有正义原则的规导,这时的社会统一和稳定就只是表面性 的,偶然的,只能在那种未去推翻的极其侥幸的环境下存在。
  
  出于说明正义观念的需要,罗尔斯对民主社会与联合体和共同体进行了区分,认为民主社会既 不是联合体,也不是共同体。民主社会与联合体之间存在两种区别:第一,民主社会将被视为一个完全而封闭的社会。罗尔斯对“完全而封闭”作了精确定义,不同 于中国式的封闭社会。他的意思是说,联合体是自愿加入的,而民主社会并不由公民自主选择,而被设定成“只能由生而入其中,因死而出其外。”第二,民主社会 没有任何个人或联合体所拥有的那种终极目的。这意味着,公民并不认为有什么先定的社会目的,可以证明某些人比其他人拥有或多或少优于一般成员的价值,公民 也不认为分配给优势群体以某些特权正当合理。许多过去的社会则与之相反,人们把宗教、王位、统治和荣耀当作终极目的来追求,视个体和阶级的权利与地位依赖 于他们在实现这些目的的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
  
  民主社会的政治领域不同于联合性的领域,后者在许多方面是志愿性的,而民主社会的政治领域则不是。民 主社会的政治领域也不同于个人的领域和家族的领域,后两者在许多方面是情感性的,而政治领域却不是。民主社会的特征是,人们是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来进行 合作的,他们的合作所取得的成就是一种具有正义背景制度的公正的基本结构,这些背景制度实现正义原则,并给公民提供满足需求的全能目的性手段。公民间的合 作是确保相互间的政治正义。而在联合体中,人们是作为联合体的成员来进行合作的,他们所要实现的是驱使他们加入该联合体的动机,而这一点又会随着他们从一 个联合体到另一个联合体而发生改变。民主社会中的公民合作,实现的是共同分享的正义目的;而联合体成员的合作,实现的目的却分属于各自持有的不同信念。民 主社会不包括非政治的目的和价值,它只认肯社会基本制度具有优先作用和基本作用。
  
  罗尔斯把共同体理解为这样一种联合体或社会,其统一性依赖于一种 共同信念。民主社会不同于共同体之处在于,共同体受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支配,有一种对完整真理的热望,这种热望诱使人们去追求一种无法 得到公共理性证明的更广阔更深刻的统一,然而,这种统一因会触犯最基本民主原则而不能成为真正的立宪政体。民主社会则不这样,民主社会的政治正义观念并不 是涵盖一切的,而是基础性的,其范围受公共理性的限制。
  
  罗尔斯最后的结论是,一个深刻分化的民主社会,因为共享某种正义的政治价值,以及在这种正义的政治价值规导下建构起来的立宪民主制度,才获得了长治久安。
  
  
  
  二
  
  
  罗尔斯的上述思想,对于我们当前讨论藏汉关系现状和构想藏汉关系的未来应该是有借鉴意义的。
  
  我们现在面临和未来即将面临的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是,如何避免汉藏间发生类似前南斯拉夫的种族清洗和大规模冲突?这个问题也许还可以这样问:如何把藏人留在大中华联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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