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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理念论

 仇宝廷图书馆 2018-01-31





  柏拉图的理念论
  
  人类社会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而臻于完善的观念起源于柏拉图的理念论。按柏拉图的理念论,我们眼中的一切,在天上都有一个最完美的原型——被称之为理念,地球上的东西无一不是天堂的完美原本的摹本。他说世界上之所以有桌子这个东西,是因为有一张天堂里的桌子,世界上千千万万张桌子,无一不是天堂里那张桌子的复制品。由于复制过程中存在错误,由摹本到摹本的过程,是一个逐渐退化的过程,所以最初的是最好的,此后逐步变坏。黑格尔继承了柏拉图万事万物都有个“最完美形式”的思想,但把柏拉图的理念论稍加改装,由最初的最好改为最后的最好,断定世界最初是原始和不好的,通过逐步进化,最后将臻于至善。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由低到高单向进步的五阶段论,把共产主义天堂定为人类最后必定会实现的理想,只是对黑格尔学说的因袭。按笔者的理解,柏拉图的理念论可这样来予以证伪:这张桌子和那张桌子之所以被我们称为桌子,只是我们人类将它们“称为桌子”,而不是两张桌子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在历经两千多年的传承后,在现代语言学家那里走到了尽头。按笔者的肤浅理解,弗莱格和皮尔斯等学者的观点可这样解释:世界上的事物存在一种完美的理念原型的思想,是把人类诠释世界的概念错误地当作了世界的构成性的具体实在,理念的普遍性和完美性,可分解为我们用来交流的语言的语法普遍性的理想性和意义普遍性的理想性。因为语法普遍可接受,所以全人类都可以交流,语言不同的人因为存在可相互承认的语法结构,彼此能理解对方,因为意义的普遍性,所以当我们说某种事物时,全人类都能理解是指的“那种”而非“这种”,语言不通的人知道对方说的“是什么”和“不是什么”。
  
  
  和谐等于争执减去拳头
  
  现在提供和谐社会。和谐社会这个观念从消极面看,它不是坏东西,从积极面看,还可以说是个好东西。但是,和谐社会提出来后,为什么有人不买帐?有人上街“闹事”,有人到海外发文“攻击”提倡和谐社会者?这些人是不是不喜欢和谐?是不是天生的惹事生非分子?是不是成天吃饱了没事干,就喜欢故意捣乱的坏蛋?
  不对!都不对!
  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借助于他山之石。以美国为例吧。美国建国二百多年了,大的不和谐事件只发生过一两次,小的不和谐事件倒是不少,几乎可以用“层出不穷”来描述。我们读过马克吐温的《竞选州长》,对文章中发生的那些相互恶毒的攻击非常不感冒。这些攻击,完全可说是不和谐。但正是这些小的“不和谐”,营造了大的和谐。也看到台湾现在的情况。成天吵吵闹闹,政坛上闹剧不断,政治人物丑闻一个接一个。
  因为不满意是客观存在的,一个国家,一个小的社会,在分利的过程中,必定有轻有重,有多有少。这就会有争吵。
  
  不能把家庭的和谐,与国家层面上的和谐混为一谈。
  
  柏拉图论政治和法
  
  在对定义的哲学探求中,就像我们现在的考察一样,被定义的对象的尊严体现与否与定义无关。卑贱者也好,高贵者也罢,必须得到同等的考虑,必须按其自身的权利从恰当之处开始论证,以求达到可能获得的最真实的结论。《柏拉图全集》,266D。
  我们的论证把政治家的技艺定义为牧养人群的科学——与牧养马群或其他动物群的科学不同。《柏拉图全集》,267D。
  我们不是还听说过从前的人是从土里出生的,而不是父母生下来的吗?269B。
  让我们把照料人的技艺分成两类——强加于人的和自愿接受的。276E。
  使用暴力控制来照料人是僭主的技艺;而按照自愿接受的原则照料两足的群居动物,我们称之为政治家的技艺。276E。
  还有某些非常能干的公务员,为那些当选的官员从事各种性质的行政工作。290B。
  如果我们考虑到接受统治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是由穷人还是富人实行统治,是依法治理的还是无视法律的,那么我们发现三种主要体制中的两种实际上具有两重性,可以被划分。291E。
  判断一种政制的真正标准一定不能是由少数人统治还是由多数人统治,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统治者是贫穷的还是富裕的,是吗?如果要和我们前面的结论保持一致,这个标准必须是有没有一门指导性的统治技艺?292C。
  因为按照我们前面的论证,只有拥有国王的统治技艺的人才可称作国王,而无论他实际上有无掌握王权。292E。(杜:哲学王的理论基础:熟知统治的技艺。)
  按照这个原则,我们只把拥有这种技艺的这个人或这些人当作统治者来看待,而无论他们的统治采取哪种形式的政制。他们的臣民是否自愿都没有什么关系,他们的统治有没有法典也没有什么关系,他们自己是穷还是富更没有什么关系。293B。
  柏拉图论证不要法治的理由:
  所以我们一定不要考虑任何一种所谓健全的判断原则,看他们的统治是否依据法律,看被统治者是否自愿,或者看统治者本人是贫穷还是富裕。293D。
  法律从来不能签署一条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的命令,这条命令能使每个人处于最佳状态,也不能精确地规定社会每一成员在任何时刻都知道什么是好的,怎么做是正确的。人与人之间有差异,人的行为有差异,人的经历各不相同,由此造成的不稳定使得无论何种技艺,无论何种统治,想要在所有时候良好地处理所有问题都是不可能的。294B。
  但我们实际上看到,法律总是想要签发诸如此类的规定。就好象一个一厢情愿的、无知的人,不允许别人做任何事,只能做他允许做的事,还禁止人们对他的命令提出质疑,哪怕出现某些比他立下的法规更好的东西也不行。294C。
  用那些始终保持一致的、不变的东西来处理多变的事物不可能性获得满意的结果。294C。
  既然法律不是一种理想的控制手段。294C。
  (杜:柏拉图认为法治不是最理想的统治,原因在于,法律往往会阻碍更好的东西出现,处理多变的事情时不可能得到满意的结果。在这里,柏拉图由于年代的局限性,没有能将立法与行政区分开,故有此论。)
  同样的道理,我们必须期待立法者向整个社团发布命令,但由他制定的那些涉及权力和契约性义务的法律针对整个社团,而不是绝对精确地针对每个个人。295。
  我们发现,他是在一种一般的处境下制定法律的。所以他是在为所有个别的公民立法,他使用的方法可以说是“粗略的”,无论他是在制定一部成文法典,还是在依据祖宗的不成文法废除这样的法典。295。
  他们说,如果有人发现了一些比原有法律更好的法律,那么他有责任使这些更好的法律生效,但他只能首先说服他自己的城邦接受这些法律,舍此别无他途。296。(杜:这里,柏拉图触及到法律的更新方式,立法者得说服自己的城邦接受。)
  如果统治者真的明白所谓统治就是运用他们的技艺作为一种比成文法更加强大的力量去谋取幸福,那么一个真正的政治体制不就可以建立起来了吗?只要统治者具有这种健全的心灵状态,只要他们能够坚定地遵循这个伟大的原则,他们就不会犯什么错误,这个原则就是:在理智和统治技艺的指引下,始终大公无私地、公正地对待他们的臣民。297。
  是啊,在这种社会里自愿担任公职的人应当承受任何惩罚,交纳可能会强加于他的罚金。299B。
  已经制定了的法律代表着一种经验的结果——人们必须承认这一点。每一项法律都是由于某些人的倡导,他们足够幸运地使用了正确的推荐方法,说服公民大会通过了这项法律。300B。(杜:在这里,柏拉图认为法律并不完全是立法者个人的意志的产物,只是由贤者提案,是否通过,得由公民大会决定。这应当是当时通行的立法实践都是如此情况。)
  那么法律似乎就是覆盖生活各个部门的那些科学真理的复制品,这些复制品的依据则来自那些真正对这些事务有科学真理的人发出的指示。300C。(杜:精英立法,法即真理的思想。)
  有着真知识的人,真正的政治家,会在许多场合允许他的行为被他的技艺所支配,而不是只注意那些成文的法规。每当他相信有某些比他先前写给民众的指示更好的尺度,而他又无法亲自到场控制民众时,他会这样做的。300C。(杜:柏拉图在此表达的,似乎是立法者有以自身智慧突破某些法律规定的特权。)
  所以,个人或群体拥有法典,但想要对之作某些改变,因为他们作为真正的政治家认为这种变化是一种改进,与遵循法律并不相悖。300D。(杜:这里说得更明白了,哲学王,立法者,真正的政治家,不仅享有创制权,也拥有改制权。)
  那么,从我们这些仿效而来的政制中产生了大量的邪恶,今后还会有更多的邪恶产生,又有什么值得惊讶的吗?这些政制全都依照法律和习俗行事,却无真正的科学的真知灼见,这样的基础是不牢固的。301E。(杜:仿效的政制,如果与本民族的习俗存在太大差异,就难以达到好的效果,反而可能导致邪恶横行。)
  
  以上内容摘自《政治家篇》。
  
  他们没有任何私人财产,把一切物品都视为公共的,除了充足的给养,他们不向他们的同胞公民要求任何东西。110C-D。
  官职和权力的分配从一开始就有如下规定:十位国王和亲王在他们自己所管辖的地区和城市里对民众拥有绝对的统治权,他们可以制定大部分法律,还可以按他们的意愿处罚和处死任何人。但是这些国王和亲王之间的权力关系则由波塞冬规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由最早的国王铭刻在位于中心岛的波塞冬神庙的一根山黄铜柱子上。119C-D。
  并宣誓要按照铜柱上所刻的法律进行判决,惩处违法者,使他们今后不再故意犯法,除了遵守祖先的法律外,不制定也不遵守其他任何诫命。120B。
  若无十人之中半数以上的同意,国王无权处死任何一名亲王。120D。
  
  以上内容摘自《克里底亚篇》。
  
  进一步说,你自己对这个已经阐明了的真理会颇感满意。人类处于一种公开的战争状态,每个人都与其他人为敌;人类同时也处于一种秘密的战争状态,每个人都与自己为敌。626D。
  在任何一个城邦里,如果优秀阶层成功地统治着大众和低劣阶层,那么这样的城邦可以说是它自己的主人,它也可以正当地接受人们对胜利者的祝贺;但若情况相反,我们就一定要把话倒过来说。627。(杜:柏拉图并没有表示自己同意上述观点,而是未置可否,雅典人说:“低劣者能否真正地支配优秀者,这个问题我们不用提了,因为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更加充分的考虑。在我看来,你现在的论断是这样一个意思:不正义的多数人有时候可以借助暴力公同征服正义的少数人,他们是不正义者的亲属和同胞公民。如果这种企图获得成功,那么这个城邦可以说是被它自己奴役了,这种情况可以说是邪恶的;但若这种企图失败了,那么我们就说它是好城邦,它是自己的主人。”627B。)
  任何人要想成为一名成功的立法者,也只能把战争作为赢得和平的工具,而不能把和平当做战争的工具。628D。
  因为一个人决不可能在内讧中证明自己的忠诚和忠心,……显然,你们那位接受了宙斯教导的克里特的立法者,或者其他任何像他那样老练的人,在立法中除了以最高的美德为目标不会有其他目标。这种最高的美德就是塞奥格尼所讲的在危难时刻表现出来的忠诚,我们可以称之为完全的正义。630B-C
  立法者必须注意的次序:第一类为较大的好事物:首要的是智慧,其次是心灵的节制,第三位的是正义,它是智慧、节制与勇敢相结合的产物,而勇敢本身是每四位的。第二类为较小的好事物:健康,美貌,力气,占居第四位的是财富,财富不是盲目的,而是视力清晰的,因为财富是智慧的仆从。在论述了上述次序后,柏拉图说:“立法者必定会注意到这种秩序。然后他会告诉他的公民,他的其他所有命令实际上都是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而在这些目标中,人们看着神圣的东西,而所有神圣的东西都看着它们的领袖,也就是智慧。”631B-D。
  斯巴达立法的目的,维持统治,不惜以暴力维持对希洛人的统治:“我们可以说你们的立法者着眼于战争,规定了你们的公餐和身体锻炼,是吗?”“是的。”633。
  “但也为派别的出现提供了危险的开端,”636B。
  当这些判断拥有了由城邦公共决定的形式,它的名字就叫作法。644D。(杜:这里,柏拉图实际上提出了自己对法的定义,也表达了他什么是成文法的观念。“这些判断”指的是人拥有对未来的预见,或称期待,一是预见痛苦,专有名称是恐惧,预见痛苦的对立面的专有名称是自信。在此之上还有判断,用来察觉这些状态中哪些较好,哪些较差。)
  我们的论证是,一个人事实上必须服从某一种拉力,但同时也要抗拒其他所有绳子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必须服从以城邦公共法的名义出现的判断,把它当作宝贵的和神圣的黄金。其他的法像铁一样坚硬,而这种法像黄金一样柔软,这些法起着原则一样的作用。所以,人必须与法合作,只要它的制定是高尚的,因为判断尽管是一种高尚的东西,是温和的、不用暴力的,但是制定一种判断需要有某种东西的支撑,而我们身上的黄金相对于其他成分来说占主导地位。……,而城邦的责任在于从某位神或我们已经提到过的某侠发现者那里接受这种真义,使之成为城邦的法,成为城邦自身及其他社团交往的准则。645A-C。(杜:柏拉图在这里涉及到法的来源,来源于神,或某位发现者,注意,此处的译文用的是“发现者”,似乎开启了后世法是发现的而非人为创造的思想的先河。柏拉图还涉及到法的效用:城邦自身及其他社团交往的准则。)
  埃及文明停滞的例子:“所以他们(杜:指的是埃及)把各种类型的发明集中起来,把样品存放在神庙里。除了按照传统模式创作,禁止画家和其他设计艺术家发明新的模式,这项禁令仍旧存在,适用于这些艺术以及音乐的各个部门。如果你观察他们各处的绘画和雕塑,你会发现一万年前的作品——我这样说不是粗略的,而是准确的——既不比今天的作品好,也不比今天的作品差,二者表现出同样的风格。”656E-657A。
  柏拉图似乎还没有文明必须不断进步的观念:在举了上面埃及的例子后,他说:“只要我们能够在这样的事情中找到内在的正义,无论是什么程度的,我们就可以把它化为法律和制度,而不会误置,因为情感自身持久地表现出对高尚音乐的渴望,……不管怎么说,在埃及这样做并没有带来什么消极影响,其结果反而是积极的。”657B。
  如果我是立法者,我要尽量迫使我们的诗人和全体公民去接受它们。662B。(杜:“它们”指的是真理。柏拉图认为,政治家为了真理和正义,即使以强迫的方式让国民接受,也是正当的。)
  在遥远的年代立法是如何出现的,又是谁制定了法律呢?柏拉图认为,法律最开始是习俗和传统法,人类需要法律,“一个原因是人类的孤独使产生相互交往和交友的需要;另一个原因是他们不必为了维持生计的方式而发生争吵。”因此需要自制,需要正义。678E,679E。
  我们也许还不能说那个时候需要立法者,因为法律这种东西在当时还不是一件寻常事,是吗?实际上,那时候的人甚至还不知道字母,但却按照习俗和所谓“传统法”来规范他们的生活。680A。
  柏拉图引征荷马的诗句,证明人类最早没有法律,我相信,那个时代的政治形式一般称作王朝,在希腊人和非希腊人的许多地方至今仍旧能够看到这种形式。荷马在谈起王朝的时候,显然把它当作独眼巨人的生活方式。他说:“他们没有议事的集会,也没有法律。他们居住在挺拔险峻的山峰之巅,或者阴森幽暗的山洞,各人管束自己的妻子儿女,不关心他人的事情。”荷马:《奥德赛》,第9卷,第112行以下。680B。
  随着那些较小的、较为原始的家宅成长为较大的家宅,每个群体都带来了自己的家长统治者,以及某些自己的私人习俗——所谓私人的,我指的是这些群体的,因为它们互相隔离,几个群体被不同的祖先和养育者按照不同的对待神和人的行为习惯加以训练,如果祖先比较守纪律,那么他们的行为习惯也比较守纪律;如果祖先勇敢,那么他们也比较勇敢。因此我说,每个群体就这样变成了较大的有着自己专门法律的定居的团体,用他们自己的好恶影响着子女和后代。681B。(杜:柏拉图认为自己已经抵达立法的起点。)
  人们通常期待平民或大众作为立法者来制定这样的法律,以便能接受他们自己的动议,684C。(杜:这里,柏拉图似乎提出了矛盾的观点,平民或大众,而非哲学王作为立法者。与当代民主立法观念大体相同。)
  你们俩都同意过,一位好的立法者必须着眼于战争来设计各种制度,而我当时极力主张,立法家不能只着眼于四种美德中的一种。我说,他应当着眼于所有美德,而其中最主要的和第一位的美德是可以给其他所有美德带来约束的美德,这就是伴随着适当欲望的判断、理智和正确的信念。688A-B。
  那么一位立法得的目标必须是在一个共同体中创造他所能创造的一切智慧,并用他的力量来消灭愚蠢。688E。
  他对自愿的从属者的非暴力的法律统治,690C。
  必须有某位神用他对未来的预见支配你们,要你们同时设立两位国王而不是一位,从而使他们的权力拥有更加合乎比例的限度。甚至在那以后,有某人的理智在神的助佑下,注意到你们的统治者仍旧会有狂热之举,因此就设法限制王族的专横,让二十八位长者在处理政务时发出与国王同等的声音。第三位神启者注意到你们的政体仍旧充满阳刚之气,因此就引入一个礼仪官的职位,由抽签决定,作为一种约束。691E-692A。(杜:柏拉图在此处所说的斯巴达政制,已经触及到限制权力这个问题,是限政的极为重要的古典资源,但好象很少有人注意到,大概现在中国没几人认真读过《法篇》。)
  考虑到一个共同体应当是自由的、明智的、和平的,立法家在制定法律时必须着眼于此,所以建立一个过分强大的,或纯粹的王权肯定是错的。693B。(杜:柏拉图在此明确反对极权,似乎波普尔没提到过。他只注意批评柏拉图学说中有利极权的一面,而忽略了此处的表述。)
  请你们注意,我们可以说各种体制有两个策源地,其他各种体制都是从其中派生出来的,其中一个的名字是君主制,另一个的名字是民主制。第一种制度最完全的形式可以在波斯人中看到,第二种制度则可以在我们自己的同胞中看到。如我所说,这两种制度是其他所有体制的主线,一般说来,其他各种体制都是在此基础上具有两类成分。好吧,在自由、和平与智慧结合的地方必定要同时具有两类成分。我们的论证就是要指出,不拥有这些成分的共同体不可能得到正确的治理。693D-E。
  波斯人在居鲁士时代沿着服从与自由的中道前进时,他们开始为自己赢得了自由,并成为无数民族的主人。作为一个政府,他们给予臣民一份自由,并赋予臣民与自己平等的地位,因此他们的士兵愿意追随指挥官,敢于冒着危险前进。还有,若有臣民是聪明人,适宜作谋士,那么国王不会对他心生妒忌,而会允许他自由发表言论,让他出名,所以上苍恩赐的智慧可以自由地用来提出公共事务方面的建议,服务于公众。因此,自由、和平,以及一般普及的理智之间的结合,在那个时代带来了全面的进步。694A-B。
  使所有成员幸福快乐地生活,以正确的方式赋予他们光荣与耻辱的标志,显然是一个社会义不容辞的职责。这些正确的方式就是把灵魂之善放在首要的、最荣耀的位置上——而灵魂的节制总是被假定为必不可少的——把身体的利益和善放在第二位,把城邦之善,我们称之为财富,放在第三位。任何立法者若是把财富放在最荣耀的位置上,或者把较高类别的事物放在较低的位置上,因此违反了这些限度,那么这种行为一定是对宗教和政治的冒犯。697B-C。
  引导我们对这个观点作漫长讨论的是我们对波斯人的共同体的考察。我们发现他们还在不断退化。其原因在于普通民众的自由太少,君主的权力太大,从而使他们的民族情感和公共精神终结。由于它们的消失,权柄们关心的不再是他们臣民的共同利益,而是他们自己的地位。697C-D。
  至此,我们可以结束论证,波斯人当前统治的病根在于过分的服从与过分的王权。698。
  我们同样要指出,来自各种权威的、不加限制的、绝对的自由,远比服从有限制的权力的统治更糟糕。698B。(杜:柏拉图已经表达了非常明确的限制公权的观点。)
  因此他们已经学会要服从现存的法律——这就是良知,699C。
  在我们古老的法律下,我们的成员不是主人,他们在一定意义上是法律的自愿的仆人。700A。
  我从一开始就采取了这样一个原理,仅当以其他一切事物为目的的那个事物为惟一目的时,才有可能正确地制定法律。706A。
  我们并不赞同大多数人的意见,认为生活中最宝贵的事情就是保存生命。我们认为,像我们前面说过的一样,生活中最宝贵的事情就是自己彻底变成善的,并且只要活着就要保持这种善。707D。
  那么我们惟一必须考虑的就是我们处理定居点的事务和立法有无遵循同一原则——为了社会的至善。707D。(杜:立法遵循的原则,为了社会的至善。柏拉图的观点,为马克思列宁所继承,他们提出的至善,是共产主义社会这个至善。)
  我差点要说出,人从来不立法,我们的立法总是偶然性的无限多样的环境起作用的结果。709A。
  最好的国家是从君主制中产生出来的,只要有一位最好的立法者和一位有约束的君主,那么要建成一个最好的国家是轻而易举的,而要从寡头制中产生好国家就不那么容易,要从民主制中产生好国家就更不容易。710E。
  别相信会有比权威者的个人指导更快捷、更容易的改变共同体的法律的方式了,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有。711C。
  
  以上内容摘自《法篇》
  
  柏拉图对法律是统治者的意志之说,已经作过反驳。塞拉西马柯说:“每一种形式的政府都会按照统治者的利益来制定法律,民主政府制定民主的法律,独裁政府制定独裁的法律,其他也一样。他们通过立法对被统治者宣布,正义就是对统治者有益,违反这条法律就是犯罪,就要受惩罚。”苏格拉底通过类比推理进行反证。他的大意是,牧羊人如果只想着吃羊肉而不为羊谋利益,就不可能成为称职的牧羊人,统治者如果只为自身谋利益,就不应该从被统治者那里获得报酬——利益,统治者从被统治者那里获得报酬,或者说被统治者心甘情愿给予统治者以报酬这件事本身,就反证了统治者是为被统治者谋利益的,从而使论辩的对手陷入自相矛盾之中。无产阶级如果作为统治阶级,要体现自身意志,实现自身利益,就必须也只能从被统治阶级身上去获得,但在所谓的社会主义社会里,谁是被统治阶级呢?即使有,也只能是一个极小的少数。这个极小的少数,显然不足以给予占绝对多数的无产阶级统治成员以足够多的利益。除非在所谓的无产阶级统治社会里,实际上占居统治地位者是少数。这种反驳还尚未击中要害,要害之处在于,如果法律只是统治阶级实现自身的意志的体现,那么,这种立足于这类法律的统治就必定是意志之治,而非规则之治——不是法治,并且由于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因人而异的,而人是因代际而变化的,所以,这种意志之治,也必定没有一定之规,极可能是前后反复无常的。《柏拉图全集》之《国家篇》,338E-34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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