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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办理沪市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需注意!

 静思之 2018-01-31

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1月26日,上交所在此前相关业务指南的基础上,发布实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次修订对协议转让业务受理的要求不予受理的情形申请文件具体办理流程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此外,《指引》还增加了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对于协议转让业务办理和后续减持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承诺等行为,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具体要点如下:

 1 

哪些情形可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

1. 与上市公司收购或者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转让;

2. 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3.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涉及的协议转让;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次修订的《指引》办理。


 2 

协议转让业务受理要求

1. 让协议依法生效
2. 协议各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3.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协议转让,已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7. 转让双方应当披露相关信息的,已经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转让双方应当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已经取得豁免
9. 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要求


 3 

不予受理协议转让业务的情形


 不符合前述9条规定的要求


拟转让股份已经被质押且质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


拟转让股份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它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拟转让股份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减持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本次转让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


违反转让双方或者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诺


协议签署日与提交申请日间隔超过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


本次转让可能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交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 

协议转让申请文件清单

1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查询信息单。股份查询信息单需要包含拟转让股份持有信息及冻结信息。

2

转让双方填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

3

依法生效的转让协议正本。自然人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应当提交经公证的配偶同意本次转让的说明。

4

协议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对境内/外法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分别列明了详细要求。

5

协议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股份查询信息单原件

6

拟转让股份属于以下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涉及信息披露的,提供本次协议转让信息披露文件

(二)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限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提供证明控制关系的工商登记资料、律师法律意见书、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身份证明文件

(四)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提供已公告的收购报告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同时提供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结果

(五)涉及国有主体所持股份的,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协议转让价款的收款证明

(六)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提供商务部的批复文件,或者符合商务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的证明文件

(七)因转让股份为银行、证券、保险等特定行业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根据有关行业的股东资格或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批准文件

(八)属于股权分置改革代垫股份的偿还的,提供上市公司出具的股权分置改革代垫股份偿还情况说明

(九)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特殊条款的,需提供未能实现特殊条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中介机构意见

(十)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协议转让,需要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7

对是否存在《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逐项进行详细说明。

8

上交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5 

需注意的时间要求

转让双方应当于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文件当日,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并打印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证明文件;

交易所对材料完备的协议转让申请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并告知转让双方。需要补充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时间不计入确认时限;

协议转让确认意见自交易所出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转让双方逾期未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的,应当向交易所重新提交申请;

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后,同一受让方3个月内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申请协议转让;

转让双方被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的,在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暂不受理相关当事方的协议转让业务。


 6 

其他需注意的要求

同一次协议转让申请涉及多个出让方或者受让方,且被认定为属于一笔协议转让的,该笔协议转让的全部出让方、出让方应当同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一次性完成过户登记,并且共同遵守后续减持的相关监管要求;
协议转让后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或者受让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后6个月内不得卖出公司股份
转让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在协议转让办理过程中作出的承诺,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还应当及时在协议转让进展公告中披露承诺内容
同一笔协议转让的全部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共同遵守《减持细则》关于协议转让后续减持的相关规定,共享规定的减持比例,并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协议转让收费标准

转让双方应当按照上交所关于股票集中竞价交易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即:按成交额的0.0487‰双边收取费用。

对于每笔协议转让的单个出让方和受让方,收取费用的上限各为10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8 

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库哥

简单易董的才是最好的

      库哥在此温馨提示您:转让双方或者任何一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会被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纪律处分:


提交的协议转让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申请办理的协议转让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申请办理的协议转让业务违反了转让双方或者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诺;


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指引》的相关规定;


违反转让双方或者任何一方在办理协议转让业务时作出的承诺;


违反《指引》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议转让虽然是双方合意行为,但由于上市公司股份在公开市场集中交易,大股东协议转让对其他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因此,转让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信守所做的承诺,充分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共创合规、健康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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