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108号文'),对境内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通常为出具StandbyL/C,以下称境内银行开具内保外贷'保函')提出了更多更严的要求,例如开出保函的银行需要审查境外投资备案资料、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审核反担保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 受上述规定影响,可以预见境内银行在开具内保外贷'保函'时,将对企业采取更严格的审核标准。在此情况下,根据君伦为客户服务的经验,综合考虑时间与成本因素,更多的跨境融资模式可能改为由企业对外提供担保,自行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企业自行办理内保外贷的基本模式 依《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下的定义,内保外贷系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企业通常以保证或以动产、不动产、权利等财产性权益对境外企业从境外银行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具体而言,包括房产抵押、保证金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商标专利权质押、票据(本票、支票、存单、提单)质押等。其基本形式如下图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内保外贷的判断依据是担保各方主体注册地,而非担保标的的注册/登记地。因此,'境外企业以其境内资产提供担保'之形式,不在内保外贷之列,不需要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 二.外管局审核要求 针对内保外贷形式,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在担保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签约登记,需要准备的资料一般包括各方主体资格材料、财务报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申请表与申请报告等,若有相关审批文件的,亦需一并提供。登记成功后,取得的内保外贷登记文件如下图所示。
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还款来源中所说的担保人与债务人经营情况和各项指标是为外汇局审核担保的商业合理性与担保履约的可能性提供参考。因此,企业可以匹配境外借款的期限,在申请报告中列明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诸如总资产、负债、利润、资产负债率(针对长期贷款)、速动比率(针对短期贷款)、运营实质等。 三.境外银行接受境内企业担保时如何事先审核 如前文所述,企业自行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需要向外管局提供一系列材料,因此,境外银行的授信如果涉及境内企业自行提供内保外贷项下的担保时,为尽可能确保企业后续内保外贷登记成功,可以事先对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关于表格序号3的说明部分,依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政策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汇发[2017]3号文政策问答(第二期)》以及108号文,内保外贷项下的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2.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且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机构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目,且相关境外机构或项目已经按照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 (2)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此外,由于跨境担保以及相关外汇管理、境外投资管理的法规随政策变更不时更迭,境外银行可能无法掌握动态、随时因应。因此,我们亦建议境外银行在绸缪评估内保外贷业务的同时,在相关授信业务款项动拨的前置条件中,加入'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担保履约时担保款项可以依法汇至境外的正面法律意见'一条进一步防范风险。 四.企业其他注意事项 在企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所有申请材料中,内保外贷申请报告是外汇管理局了解企业内保外贷商业实质的直接途径,因此尤为重要。据君伦所实务操作经验,外汇管理局希望企业在申请报告中能将其需要审核的各项要求均予以说明。 为便于读者理解,本文将以君伦所承办之案件为例(如图示)对申请报告的内容予以说明。该案中,境内企业以其对贸易伙伴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质押给境外银行;境外银行对其母公司发放三年期贷款,同时与各方约定以境外银行境内分行作为担保品的管理人,归集、管理应收账款的回款;境外母公司取得贷款后,将通过股东贷款的方式回流境内,由境内企业平均分配给两个项目公司使用并以项目公司运营收入偿还贷款。 针对此案例,在申请报告中,依据审核要求,对公司基本情况(对应主体资格)、担保要点以及资金用途与还款来源三大方面进行介绍。 1.公司基本情况 申请报告中应具体列明境内企业(担保人)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等营业执照上列示事项以及境外母公司(借款人)的相应事项。需重点说明的是,公司的基本运营信息与财务指标也可以一并列明。如本案中境外母公司系借入一笔中长期负债,因此相关指标可以列示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销售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总资产收益率等。 2.担保交易要点 外汇局要求的担保交易要点主要依据担保合同确定,其必备事项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签约日期、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币种、主债务金额、主债务币种、担保期限、担保到期日以及担保类型等十二项。 3.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 针对该案,申请报告在说明了境外贷款的签约背景(日期、金额、贷款期间、动拨办法等)后,进一步说明了资金投入的具体项目以及具体用途(如购买何种设备、原材料等);同时,针对还款来源,写明系通过境内企业(担保人)以分配境外母公司的利润以及股东贷款的回款还款。 需提请注意的是,除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以外,依据不同融资架构,企业还可能需要相应办理其他的公示、登记手续。如该案中,除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以外,还需要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登网)、外债登记(外汇管理局),担保履约的,还要办理相应对外债权登记(外汇管理局)。 五.内保外贷业务的涉税风险 前文已经提及企业可以通过不同的担保形式或者担保品办理内保外贷,不过,不论是企业自行办理内保外贷还是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内保外贷,如果担保的是境外关联企业的借款均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及侵蚀税基,从而被要求补缴税款的可能性。 《国际税收》2017年第1期《'内保外贷'跨境税收风险探析》一文中便刊载了一个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交易而补缴税款的案例。案件梗概是,境内企业向银行提供了16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为境外关联企业的贷款开具保函,并支付了保函手续费700余万元。税务机关最终认定境内企业利用跨境投融资侵蚀税基、逃避缴税义务,要求补缴税款1100万元。 该案中,税务机关认定境内保函申请企业'利用跨境投融资侵蚀税基',要求补缴税款的主要理由有三:其一,境内企业提供担保并不为其带来收益,反而导致其支付给银行大量手续费,该笔手续费应当由借款人负担;其二,境内企业向银行提供反担保,使得巨额资金无法使用,同时不得不增加贷款,并向银行支付大额利息,导致财务费用大幅增加,也产生了利差损失;其三,境外借款人因境内企业提供担保获得了利益,应当向境内企业支付担保费。因此,税务机关认为境内企业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费用、利差损失以及向境外借款人提供担保后应正常收取的担保费应当纳入计税税基,从而要求补缴税款。 有鉴于此,境内企业不论是通过银行还是自行办理内保外贷,提供的担保品(反担保品)可以优先考虑使用保证、房产、设备等非现金资产,并向借款人正常收取担保费,如需向银行开具保函并支出手续费,也应由借款人承担。 综上,企业自行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相较通过境内银行开具内保外贷'保函'有诸多优势,不仅可减少支付境内银行的手续费,还可以免去境内银行对保函申请人的授信要求以及108号文下境内银行日趋严格的审核要求。在君伦所代理的众多跨境融资案件中,我们不仅仅协助客户设计、论证跨境融资架构,为客户提供法律文本拟定、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传统法律服务,也为客户代为办理担保物跨境抵/质押、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外债签约登记等具体手续,并出具登记已经合法、完备的法律意见书。因此,在企业自行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可以为企业及境外银行提供诸多协助。 君伦银行金融部作为君伦八大专业部门之一,为众多境外银行、外资银行提供法律服务,并与监管机构等政府机关保持良好联系。银行金融部擅长服务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传统银行金融、融资租赁与保理等非银金融、跨境金融、互联网金融、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并购融资等,可为客户提供一揽子资金解决方案,协助对接境内外“低成本”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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