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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行为的双层判断(一)

 anyyss 2018-02-01


第一层判断: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中是否一概评价逃逸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通过对司法解释的解读,可以总结为(一人重伤+全责/主要责任+逃逸),即可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在审查卷宗材料时,往往注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中的最终责任认定,而容易忽视违反<实施《道路安全法实施》办法>的具体哪一款,例如,未戴头盔、假号牌、无号牌等也是违反<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但与发生事故的驾驶行为可以隔离开来,驾驶行为很可能是逆向行驶、超车、超速等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但我们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看到的是一个整体的,缺乏层次划分的责任认定。再者违反<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情形还是比较平常,只要违反了未戴头盔、假号牌、无号牌、逆向行驶、超车、超速等情形,均已达到受到行政处罚的程度,无需划分层次。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又该如何评价呢?



★风险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可以解读为,逃逸加重交通事故的责任。

此处的问题在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引起交通事故,而交通肇事罪中,要求驾驶行为与肇事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列明的全责/主要责任中要具有违反《<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驾驶行为认定,小编的解读是至少有一项违规的行为是驾驶行为,而且驾驶行为与肇事结果有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果只是因为逃逸行为而法律惩罚性的规定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在行政处罚的环节已经把“逃逸”行为包含在事故责任认定当中,其中如果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即使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也不能构成交通事故罪。


小编认为,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划分出层次,那些是驾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些是附带其他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上述情形并没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单独规定违反哪一项就认定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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