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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价索要占地款一审被判敲诈勒索罪,二审免于刑事处罚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8-02-01



中牟县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500 千伏开封西变220 千伏送出工程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送变电工程项目部) 在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建设高压塔需要永久占地,其中38号塔基永久占用了赵刘枝、程某某两家共0.27亩土地。依照国家相关赔偿标准,两家应得永久占地补偿款共计10260 元,但二人认为赔偿款数额太少,多次以38号塔基占其两家公墓地赔偿数额太少、在高压塔下面劳动易得白血病等为由到施工地阻止施工,并强行向送变电工程项目部索要人民币11万元。赵刘枝、程某某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


据了解,2015年4 月10 日,赵刘枝、程某某二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3日经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一审判决被告犯敲诈勒索罪


此后,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赵刘枝及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阻挠施工的方式,对涉案工程施工企业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施加压力,迫使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分别给付两被告人款项人民币6万元及5万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所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但因两被告人系为了各自独立利益而对施工企业实施敲诈,故两被告人虽有相约前往施工工地予以阻挠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最终,中牟县法院一审判定:赵刘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定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将二人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刘枝、程某某均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9月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因二人敲诈勒索事实不清,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刑初字第549号刑事判决,并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审认定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7年12月21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赵刘枝、程某某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持有异议,但能够如实供述其为向施工方索要钱财而数次阻挠施工的犯罪事实。而被告人是因自家多年使用的土地被占,认为政府赔偿标准太低,才到工地阻止施工,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判决:两被告人赵刘枝、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


记者注意到,经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建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和辩护人申请,此案延期审理四次。


被告人已提出上诉


面对二审最新判决,一直坚称“冤枉”的赵刘枝及其家属再次提出上诉,请求改判赵刘枝无罪。被告方表示,作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案件发回后一审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2016年11月8日开庭审理本案,2017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同时,一审法院关于赔偿标准认定错误,以及被告人客观上为达到目的阻挠施工的行为认定同样存在错误,应当改判被告人无罪。对于判决书中多次出现的“阻挠施工”问题,马勇表示:“被告人在没有得到补偿款的情况下到自己家地里问一问为什么没有赔偿就开始施工,理由完全正当,属于正常维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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