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小曹王小明 IP属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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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中,行为人的犯罪手段与案例1极为相似,行为人“以冒充讨债公司的方式欺骗、威胁多名被害人”,检察院的公诉罪名为敲诈勒索罪,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为诈骗罪,理由为“期间虽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但无证据证明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交付钱财”,也即,法院从现有证据中无法查明被害人有明显的恐惧心理,因此认定欺骗内容所起的作用更...
在被告人知道对方的犯罪事实,进而向对方声称“不给钱,就向司法机关揭发犯罪”的场合,尽管向司法机关告发本身(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108条)是合法的,但这种“告发权”并不是某种可以兑换财物的财产权利,被告人不得将之用于索取财物,他的这种索取财物的行为并不在他的“告发权”的权利覆盖范围之内,因而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结语  合...
此后,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赵刘枝及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阻挠施工的方式,对涉案工程施工企业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施加压力,迫使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分别给付两被告人款项人民币6万元及5万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所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最终判...
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向被害人甘某某勒索4.8万元,如果是由于被害人的原因(如经济原因而分期支付)使被告人非法占有被害人4.8万元财产的犯罪目的暂未全部实现,只取得了其中的2万元时即案发的话,也就是索要4.8万元的目的没有达到,为敲诈勒索的未遂,该种情况应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即本案第一种意见。一个犯罪行为属于预备形态,也仅止于预备形态,就该具...
围绕本案形成的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属于侵财犯罪,故区分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应以实际取得财物为标准,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未实际取得财物未未遂。正因为人们具有意志自由、具有自由选择自己行为的主观能动性,国家要求人们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和法律标准来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当行为人基于意志自由选择了实施犯罪...
“多次敲诈勒索”行为是否以敲诈勒索罪论处,首先要考虑行为是否敲诈勒索到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勒索到的财物数额等。所以,在认定敲诈勒索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时,不能只考虑行为人是否取得了财物,还必须进一步考虑行为人取得的财物是否达到了一定的数额。如果行为人的多次敲诈勒索行为中,既有既...
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向被害人甘某某勒索4.8万元,如果是由于被害人的原因(如经济原因而分期支付)使被告人非法占有被害人4.8万元财产的犯罪目的暂未全部实现,只取得了其中的2万元时即案发的话,也就是索要4.8万元的目的没有达到,为敲诈勒索的未遂,该种情况应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即本案第一种意见。一个犯罪行为属于预备形态,也仅止于预备形态,就该具...
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犯罪状态和犯罪金额,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虽然属于侵财犯罪,但它不同于盗窃和诈骗类侵财犯罪,本罪是以行为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法让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进而获取被害人交付的财产,因此其既遂应以被害人是否产生恐惧为标准,也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敲诈行为并造...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界分。尽管论者在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概念中,没有明确地把暴力作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还是认可了低度暴力或者轻微暴力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如前所述,“两个当场”是以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不包含暴力为前提的,在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包含暴力的前提下,是否当场使用暴力并非敲诈勒索罪...
现实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越来越多,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只列举了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四种典型行为,鉴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在具体案件中认定行为是否适用“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兜底规定时应当从严把握,以防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滥用。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干扰,行为人选择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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