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6 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4月2日发布77号令,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下面为修改后完整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4月2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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