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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有什么后果?

 shxrs 2018-02-01

笔者在培训和咨询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建筑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型建筑业企业的收入确认模式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风险。


建筑业企业现行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三个序列,一是《企业会计制度》,二是《企业会计准则》,三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这三个制度关于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的思路是一致的,都是采取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建筑业企业在确认会计收入时,应当按照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完工进度计算确定。


新收入准则尽管没有再提到建造合同收入,但从其体系结构看,关于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模式,与原准则相比,不会有本质上的区别。


举一个例子,某建筑业企业承揽一个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合同含税价11100万元,不含税价为10000万元,工期两年,假定第一年完工进度为40%,则第一年应确认会计收入为4000万元,第二年如期竣工,则第二年应确认会计收入为6000万元。


这个完工进度是如何得出的呢?比较常用的是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假定上例中合同预计不含税总成本为9000万元,第一年年底,该工程累计发生不含税成本为3600万元,则当年完工进度为:3600÷9000=40%。


在建筑业企业正确核算工程成本的前提下,累计发生不含税成本可以直接从账套中获得,至于预计不含税总成本,则需要由招投标、合同预算、物资采购、财务等部门进行科学预测,并随时调整。


企业所得税中的建造合同收入接受了会计准则的确认方法,也就是说,如果建筑业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核算建造合同收入,不存在税会差异,无需进行调整。


根据笔者的调研情况,为数不少的中小建筑业企业,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或者近似于收付实现制的做法,即,按照实际收款或者开票金额,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按照比例结转成本。


这种做法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会计核算方面,由于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接受审计时将面临调账;二是对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而言,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存在差异,年度申报时如不进行调整,涉税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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