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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建筑业企业如何确认收入?

 如梦风景旧曾谙 2018-09-10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


(1)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2)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4)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以及原收入准则指南。


2、建造合同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企业收入成本核算流程可用下图表示:

3、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企业收入成本核算流程可用下图表示:

4、以上两流程均未考虑增值税因素,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工程施工」科目被「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所替代,为方便核算,建筑业企业可在后者下设「工程施工」明细科目。


(2)「工程结算」科目被「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所替代,贷方发生额表示已经完成且被发包方认可的工程量。


(3)「存货跌价准备」被「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所替代。


(4)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分别自「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借方和「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贷方结转。这一点与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项目完工前一直不结转是完全不同的。


(5)「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取消,相应内容直接进入利润表。


(6)发包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不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一律计入「合同负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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