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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发文日期: 2018年01月30日
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积极推行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要求,在内蒙古地税电子税务局系统中新增了无纸化办税功能。现将推行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无纸化办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电子签章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托互联网进行涉税业务办理,税务局端通过网上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实现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办工,从而取消纳税人涉税资料手工报送过程,实现双向减负、税企共赢。 二、推行范围和时间:从2018年3月1日起,对已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应用数字证书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附件所列涉税(费)业务事项时,可以在线填写申请,将相关合同、证明等涉税资料电子化,并加盖电子签章上传至电子税务局后,由地税机关实行网上业务受理。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办理结果,除有特殊规定外,免于报送相关纸质资料;加盖电子签章的相应表单同加盖公章的相关纸质材料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加盖电子签章后,纳税人无需再到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纸质材料。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无纸化办税相关要求:为保障数据信息以及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具有无纸化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应用数字证书并采集电子签章,以此作为纳税人使用网上无纸化办税相关功能的基础条件。 四、其他事宜: (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原无纸化办税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二)今后无纸化办税清单如有变动,将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的形式发布。 (三)本通告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实名认证无纸化办理业务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30日
附件 | 实名认证无纸化办理业务清单 | 序号 | 业务名称 | 1 | 变更税务登记 | 2 | 扣缴税款登记 | 3 |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 4 | 注销税务登记 | 5 | 建筑业项目登记及变更 | 6 | 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 | 7 | 不动产项目登记 | 8 | 不动产项目注销登记 | 9 |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 | 10 | 税库银三方协议账号登记 | 11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12 |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 13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 14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登记 | 15 | 停业登记 | 16 | 复业登记 | 17 |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申请 | 18 | 印花税核定申请 | 19 | 其他税种核定申请 | 20 | 简并征期认定申请 | 21 | 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申请 | 22 |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 23 | 变更纳税定额申请 | 24 | 延期申报申请 | 25 |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 26 | 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 | 27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变更 | 28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备案 | 29 | 加速折旧固定资产采集表 | 30 | 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 | 31 | 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 | 32 | 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相关资料 | 33 | 重点税源文件上报 | 34 | 退抵税费申请 | 35 | 车船税退抵税费申请 | 36 |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 | 37 | 车船税减免备案 | 38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 39 | 税收减免备案 | 40 | 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 | 41 | 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 42 | 纳税人税收减免申请 | 43 | 资源税管理证明 | 44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45 |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 46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47 | 行政复议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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