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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相关部门不遵守,人社局劳动保障规范管理15点建议(原创首发)

 你是不一样 2018-02-03

1、劳动保障相关法规中,不能将皮球踢到法院。那要咋们这个劳动仲裁还有什么意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5条最后一句要删除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何加强相关部门工作作风和态度,最主要是责任感,至今没有有效的通畅的投诉和监督渠道方式和部门。

3、能不能多为劳动者考虑,而现在处处对单位有利,尤其是时效。面对长达1个月至数百天的拖延,劳动者受不起。劳动者不像单位,劳动者是要上班吃饭的。离职后要找新工作,新工作怎么能总是请假,能否让劳动者能安心的工作,不是长期处在劳动纠纷中困扰。

4、效率,法规没有用,法规5天受理,有很多地区以作主张,1个多月才受理。必须规定如果5天内不受理会如何处罚。

5、对于仲裁部门故意拒绝受理,应做应对措施,比如直接上级部门在局开一个接待部门受理。

6、以案件太多为由是最低级的做法,案件多说明业务量和需求量大,就应增设人员和配置。根据按件数量每年增加。

7、开庭必须规定时间,申请之日起20天内最多了。因为很可能公司故意拖延劳动者会到法院二审。所以如果你劳动部门拖3-5个月,那法院再来几个月,劳动者哪受的了。

8、劳动部门和法院要最大可能互通,对于诉求的未签劳动合同,未有加班费和补偿金及违法陪偿金和社保等其中已事实清楚的,应先行裁决,先予执行。

9、优化流程,开庭就要像法庭一样,当庭宣判结果。不应让劳动者开庭结束后等通知。

有什么是当庭说不清的,一个判决结果还要等通知,那开庭还有什么用,不就成了记一个笔录,如果只为记笔录,为什么不在申请的时候就做发了。别人在家写好给你是了。

10、修改谁主张谁举证的法规,对于劳动者非常不利,相关部门常常倾向企业。

企业常常利用这一点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劳动部门就应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对于劳动者的诉求,企业应拿出据实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举证。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1、所有诉求中的举证,应要求企业在开庭之前准备好。

企业常常想方设法拖延劳动者,不可以允许企业以准备证据为由延期,拖延劳动者。对于诉求,企业应准备的有加班的就是打卡时间清单原单,而不是造的考勤表,现在电子打卡,员工是拿不到加班考勤的,还有员工签字的各项证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条、考勤表、加班单等等。不能说企业说一句没有就判决诉求失效。90%企业是故意不给员工这些单子签字的。

12、上海和北京就做的非常好,从申请到结案,1个月不到就结案了,当庭出判决书,双方签字。而其它省市则差的很远。在上海一个半月不到二审都结束了。

13、不管是仲裁员还是法官,还是书记员。都应熟读相关法律,定期培训考试。我在上海遇到的仲裁员像法官一样,真的是在判断两方的是非,双方说的对错有理没理法官会发言,那一次企业委托人对于上班时间无中生有找理由,直接被法官呵斥了。而在西安仲裁员就像傻子一样,根本不是替双方做主,只知像机器一样按流程走,走完就结束了,过程中不去判断和阻止双方说的话,该不该说,明明企业承认了但又在那狡辩,仲裁员也不管。

14、应设置相关部门或社会招志愿者定期对相部门业务规范进行暗访上报,进行整顿。

15、不应让劳动法相关法律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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