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富足,赚钱的渠道也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风险也在增加。既然结为夫妻,不光要同甘,更要能共苦。可有时候这个苦却是恶意造成,你该怎么办? 甘薇曾经是身家20亿的女王,可此次回国,却是资产被拍、房产被封、银行卡被冻结;刘涛从息影到重出江湖,据说也是为了还清老公的巨额债务…… 以上这些不管他们债务背后的故事,但作为能同甘共苦的另一半,她们在困难时挺身而出,还是受到大众的肯定;可也有一些夫妻却是一方遭受欺骗,莫名欠下巨额财产,这时候这种“被负债”变成了一种恶意。 套路 丈夫A和妻子B要离婚,A和朋友C串通好,从C那里借100万,然后A和B离婚时,法院判决10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B要承担偿还义务。 这样的“套路”近年来愈演愈烈,其中大多数是利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为何要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因为2003年和以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 套路 丈夫A向其朋友C借了100万,但是为了不还这笔钱,A把财产都转到妻子B名下,然后离婚净身出户,还跟C说“钱没有,要命一条”…… 好在,有了新的司法解释,不用再担心这些套路了。 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无论你是丈夫A,是妻子B,还是债权人/朋友C,请注意,划重点时间到了! 别忘了让夫妻二人 都在借条上签字 司法解释条文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大笔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这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 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 姚先生与钟女士是夫妻,他们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朱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夫妻俩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捺印。 后来,夫妻俩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朱某便将姚先生与钟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借条上有姚先生与钟女士的共同签字,且朱某将出借款项直接汇入钟女士账户,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钟女士与姚先生二人需共同偿还。 想打赢官司 你得清楚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条文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什么情况下需要夫妻一方举证?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夫妻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什么情况下需要债权人举证?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 林先生和周女士本是一对夫妻。在被人追债后,林先生才知道周女士在外面借了超过2000万元的债。 后来,双方协议离婚。因周女士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历某以周女士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负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林先生共同偿还债务。 法院认为,周女士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历某又没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法院最终判决该债务由周女士一人承担。 新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被负债”,最大化地保护了夫妻双方未负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所以,该结的婚还是要结,不要因为过分担心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而阻却了你追求幸福的脚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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