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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学二三讲:在为他人提供快乐之时还能使之保持人性

 阿里山图书馆 2018-02-04
                          

青春期性教育—家长的知识储备
前几天,在“家长工坊”微信群里大家讨论如何为青春期孩子进行性的教育,其实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家长如何看待性,你认为性是美好的?性是肮脏的?性是人的本能?性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只有婚姻内的性才是道德的?如果自己不把这些问题想清楚,或者把各种观点的来龙去脉搞清楚,特别注意:不仅要知道“来龙”,还要知道“去脉”——可能引向何处?我们就会以正确的方式传递一种错误的观点,或以错误的方式传递错误的观点——我们经常在传递知识的方式上讨论问题,而较少在传递什么样的知识上讨论。从今天开始,围绕性本身是道德的吗?展示几个基本观点。我们每天推送一篇文章,分三次展示。今天是第三讲:在为他人提供快乐之时还能使之保持人性。

基于义务的观点
基于义务的观点的独特性是它基于行为本身的特性进行判断,不考虑这个行为的结果。这种观点特别关注活动的参与者是否履行自己的义务,把自己的伙伴当作一个人并给予尊重。性伙伴拥有值得我们尊敬的尊严,不应该仅仅把他们当作手段或者物体。不履行把对方当作人来看待并给予相应的尊重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是不道德的。这就是为什么这种观点叫做基于义务的观点的原因。然而,把某人当作一个人来看待是什么意思?没有爱情的性能够通过这项测试吗?

康德的观点
德国哲学家康德对性活动是性伙伴间互相寻求快乐的观点提出反驳,这是对这种观点最重要的反驳之一。康德从未否定性能够带来快乐,他认为恰恰是能带来快乐的特性使性在道德上出现问题。康德并不提倡单身生活或者某种禁欲主义。他所关注的是那些寻求(性)快乐的人应该把他们的性伙伴当作人来看待并给予相应的尊重。康德基于义务的观点反对性只是为了寻求快乐,其背后包含三条论断:

 

(1)关于性冲动的特性。性冲动本身是一种倾向性或者“欲望”,能够导向其他的“令人愉悦的事情”。如果性脱离爱情,它将会被定义为没有“真实的人类情感”和不关心他人的幸福。

(2)关于性欲望的道德地位。单纯为了满足一个人性欲望的性交不仅仅缺少关心和感情,简直就是“人格的退化”和“人性的堕落”。如果没有感情,对他人身体的喜欢只是把他或她当成一个“实现(我们的)欲望的对象”,并且这个性对象实际上是被当成一个东西看待的,一个用完了很容易被丢弃的东西,就像我们“吸完柠檬汁就会扔掉柠檬一样”。

(3)关于性在道德上被允许的情况。如果把别人当作一件东西来满足自己的性欲望是错的,相互利用就是错上加错,因为两个错误合在一起永远都不会变成正确。依据康德的观点,能使性成为正确的事情的唯一情况就是缔结婚约之后才发生性关系。在婚姻协议之内,夫妻会组成一个“意愿共同体”并形成一个“联盟”。在这个联盟之中,双方“互相给与对方平等的权力,都遵守将自己完全让渡给对方的条件,使得双方都对对方整个人拥有全部权力”。只有在这样一个双方都对对方拥有全部所有权的联盟中,才能让一个人在为另一个人提供快乐的时候还能保持着他或者她的人性。

康德是正确的吗?
(1)对身体和人的错误区分
如上所述,当别人只是对我们的身体感兴趣并且把我们当作服务于某个有用的目标的身体时,康德觉得这特别有辱人格,因为这么做把我们降格成某种东西,而不是人。可是,关注某个人的身体或者某种身体特征是一回事,把这个人当成一个纯粹的身体是另一回事。换句话说,有可能关注别人的身体(或者某种身体特征)却并未把他仅仅看做一个身体。因此,说我们对别人的身体感兴趣必然会带来人性的堕落是荒谬的。

根据A. 埃利斯(A.Ellis)* 的观点,身体和人之间的对立常常被夸大。他宣称:“对我们而言,一个人的身体就是这个人”,因为“身体是我们接近这个人的唯一途径”,“我们对一个人身体的态度也不仅仅是对一个生理目标的态度”。或者像欧文. 辛格(Irving Singer) 提出的,人对性的欲望和对食物、水的欲望是不一样的。对性的欲望其最终目标不是针对一个生物躯体,我们“并不是渴望获得另一个人的生殖器所带来的快感,而是渴望与另一个人直接、亲密地接触, 尽管这种接触是生理性的”。这两条反对康德观点的证据的共同点是对一个人身体的某个部分感兴趣 并不必然否定人性。 比如说, 球星贝克汉姆因为他著名的“ 黄金右脚” 受到球迷的疯狂追捧。尽管每个人的注意力都集中在他神奇的双腿如何控球上, 但受人爱戴和钦佩的是贝克汉姆这个人。对贝克汉姆身体一个部分的不可抵挡的关注实际上使他获得了尊重,而不是贬低了这个人。同样地,生于法国的华裔大提琴演奏家马友友在大提琴演奏上展示出了他神奇的双手带来的艺术魅力,使得观众屏住呼吸聆听他的琴声,但仍然是马友友这个大提琴演奏家、音乐家、艺术家赢得了观众的喝彩与尊敬。他在音乐演奏中实现的机械般的精准使他的生命更加辉煌,而不是使他低人一等。简言之,什么都无法阻止我们对那些由于他们的身体出众而赢得我们关注的人表示尊敬。

(2)作为手段的服务并不必然是剥削
康德主义者主张没有爱的性是错误的,不仅仅因为这样的性与身体(与之相对的是人)的关联,还因为寻求性快感的人把别人的身体当成了工具,因此就是剥削他人并且没有给予对方以尊重。可是,实际上人在所有寻求快乐的活动中可能都是被当作工具的。问题在于:作为一个工具服务于别人的目的有什么错?给其他人带去快乐一定会因为堕落和剥削等必然结果使我们变得只是一件工具吗?进行讨论之前,让我们先把两种对于剥削的原因的不同描述区分清楚:

首先,使某些人作为工具去满足另外一些人的需要、意图、愿望的所有安排都被界定为剥削;其次,在一种特殊的条件或者情境下,一些人作为工具被雇用或者要求给其他人提供服务,这才是真正的剥削。如果第一种描述是正确的,那么我们社会中所有形式的生活和经济事务都将被谴责为是剥削。因为在这些事务中,人们都作为工具提供服务,通过出售他们的技术、劳动、创造力或者经验换取他们想要的东西,主要是钱。这个推论是无法被人接受的,因为它会引出一个荒唐的结论:马友友为我们演奏大提琴或者贝克汉姆为我们表演他的球技都是剥削,最终我们发现这个世界上根本就不可能有任何正常的生活。用自己的劳动和技术去交换自己想要的东西,这是人类社会最普遍的活动,没有这种活动生命将无法延续。出于同样的原因,很难理解为什么当一个人与另一个人通过性活动获得快乐的时候就一定会有剥削和堕落。

第二种描述更值得严肃关注。现在,是不是剥削不再看某人是否不得不作为工具为他人的目的服务。可能导致剥削问题的是决定了一个人怎样为另一个人服务的特定条件和情境。就像艾伦. 戈德曼(Alan Goldman) 所说的一样,对正常的性关系而言,最重要的条件有两条:第一,明确参与者都是完全的自由和自愿,没有人被看做只是提供服务的工具;第二,尊重我们的性伙伴并不是不从他们那里追求快乐,而是承认他们的“主体性”或者“人性”。这就是说,当我们的欲望得到满足时,我们不应该忘记我们的性伙伴也是一个“有着需要和欲望的主体”,他也应该得到满足。因此,我们对性伙伴的义务必然是一种“互惠的义务”,需要明确的是快乐应该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面的。按照戈德曼的观点,这就可以建立把人作为工具而又没有剥削的关系。

婚姻不是防止我们堕落的唯一尺度
对康德而言,婚姻是使不平等的性关系变得平等的唯一途径,也是清除性关系中剥削因素的唯一途径,这种剥削必然植根于把性伙伴当成工具的性关系中。在婚姻关系中,婚约会使双方都获得“拥有对方整个人的全部权力”, 从而使双方“重新获得”因为屈从于对方的性欲而失去的东西。

然而,如果我们同意把别人作为满足我们性欲望的工具并不必然是剥削,以及身体接触和寻求快乐这些性活动的核心因素并不在本质上就是堕落,那就不需要通过婚姻这种途径来拯救我们,使我们免于堕落。我们提出这种主张并不是想破坏婚姻系统的道德价值和实用价值。婚姻作为一种社会习俗对人类具有潜在的价值。尽管如此,还是有必要考虑是不是只有婚内的性行为才不是低劣、堕落的行为。

上述内容只是反对康德对没有爱情和婚姻的性的论述和判断,并没有打算否认基于义务的观点。康德关注于我们把别人当作人来尊重的义务和保护别人免受剥削和堕落的侵害,这一点我们应该好好分享。然而我们不需要同意他认为没结婚就通过性活动互相寻求快乐一定是堕落和缺乏对人格的尊重的观点。

一种对性伦理的合乎情理的描述
正如我们已经讨论过的,保守的性道德观的中心思想就是婚外的性是不道德的。更普遍的性道德认为没有爱的性是不道德的。我们的分析显示,这些立场在哲学意义上都不是合乎情理的。不过并不能由此认为个人的性行为不存在道德问题或者人类的性行为不存在真实的道德约束。恰恰相反,性伦理是个问题,而且是个很重要的问题。这是因为,一方面性行为能带来很有价值的经验,包括人际关系的经验、快乐的经验、生儿育女的经验以及增强自尊心的经验等等;另一方面性行为也可能会增加残忍、欺骗、不公平和自私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这些是道德问题。鉴于性行为本身具有的道德价值,我们关注性伦理是一件合情合理的事情。 

如何建立一种对性伦理的合乎情理的描述以及如何提供道德尺度和原则来对性行为加以判断当然都不是简单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都不太容易形成一致意见。正如我们前面讨论的内容所显示的,从道德视角来考虑性的问题要求我们思考一些基础的和普遍的概念,像结果、义务、原则、尊重等。要说明基本道德概念与性行为有关又需要我们对人的性行为持有公正的、没有偏见的态度。因此,为了创立对性道德合乎情理的描述,返回到康德的普遍道德原则会有所帮助。康德的普遍道德原则是一个人利用别人是错误的,因为这与尊重他人是不相容的。尽管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发现“利用别人”这种说法模糊不清,需要作进一步的说明,但这个概念具有清楚、确定的意义,那就是仅仅把别人当作工具来利用是不道德的。在合乎情理的性道德观中,康德的这个普遍道德原则可以充当重要角色,根据这一原则,在性方面操纵别人可以被判定为道德上应该反对的。


我们可以进一步说明对康德的绝对命令的修正解释怎么样为我们提供更坚实的基础。康德的绝对命令可以这样来理解:对A 而言,仅仅把B 当作一个(实现A 的目的的)工具利用是不道德的。在这一解释中,康德的原则没有排斥A 把B 当作工具利用,而是只有在A 仅仅把B 当作一个工具来利用才是应禁止的,因为这与把B 当作一个人加以尊重不相容。

普遍来说,人类的关系,特别是性活动,为了符合尊重人的观念,应该基于参与各方的自由和自愿。尊重人使得我们每个人都有必要承认别人的某种正当权利,这就是别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人)依照他们觉得适合的方式掌控自己个人生活的权利。尊重人也使得我们每个人承认其他人的主体性或者人性,并且不把别人仅仅当作一个物体。这与两个条件是符合的:(a)自由和自愿参与;(b) 互相承认艾伦. 戈德曼所提出的主体性,即作为合乎情理的性伦理观的必要条件的主体性。

因为尊重个人自由和尊重人性是尊重人这一原则的必要因素,基于这种认识,可以进一步提出对性伦理合乎情理的描述将证明对强迫和欺骗的谴责是有道理的。按照托马斯. 梅普斯(Thomas Mappes) 的观点,强迫和欺骗是对别人进行性操纵的主要方法。欺骗包括说谎和隐瞒相关信息,从而干扰理性决策、妨碍个人自由。

举个常见的例子:约翰意识到珍妮只有在明确俩人会结婚才同意发生性关系。约翰并不想与珍妮结婚,可是他为了与珍妮发生性关系对她说想跟她结婚。

强迫包括两种基本形式:运用物理力量强迫或者威胁说要伤害对方。两种形式都忽视了别人也是人,把别人当作物体来对待了。如我们已讨论过的,暴力强奸是最明显、最野蛮的性虐待。作为一种强迫的方式,强奸运用物理力量最强烈地“物化”了受害者。受害者就好像是一个物体一样任由强奸者摆布,没有任何一种出于人的本性的性行为是这样的,这是对受害者人格的暴力侵害。威胁方式的强迫也能用威胁使被害人屈从,从而使其并非自愿地表示同意。威胁伤害既可以是威胁要伤害对方身体,也可以是威胁要损害对方的名誉。在尊重人的原则下,涉及到欺骗和强迫的性行为侵犯了自由、损害了人性,因此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

对性伦理合乎情理的描述植根于尊重人这一普遍道德准则,允许我们对为什么在性方面利用别人是不道德的这一问题做出判断。从正面意义上来说,这种性伦理需要自愿的同意和尊重性活动中另一个参与者的人性。从反面意义上来说,这种性伦理需要互相尊重不允许强迫,没有欺骗和强迫,以便在性活动中防止操纵和剥削。

 

结论
尊重自由和尊重人性应该是合乎情理的性伦理的两个最低条件。在性活动中,没有自由地同意和缺少对对方主体性的相互认可,仅仅出于自身的理由是无法获得道德许可的。欺骗和强迫是不道德的,应该受到谴责,即使被害者自己表示同意或者获得了性快感的情况下依然如此。无论我们所持的观点是否认为婚外性行为或者没有爱的性行为必然是罪恶的或者错误的,这两个条件都是合乎情理的性伦理的基本成分。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本讲所讨论的主要是最低道德标准,我们试图探寻什么是道德上允许的和什么是道德上不允许的。需要说明,即使一件事是道德上允许的,也不意味着我们所有人都必须得那么做。更重要的是,当我们决定是否以某种方式行为——比如说进行无爱的性行为——的时候,除了达到道德底线之外,我们还需要考虑这种形式的性行为是不是值得的或者有价值的,并因此从道德上来说是可取的。从这个角度考虑,我们需要弄清楚几个问题,比如“什么样的性关系更能使人满足”,“人类幸福的本质是什么”以及“我想成为什么样的人”。毫无疑问,这些都是有趣并富有挑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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