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订建筑施工承包经营合同的实操要点 1、被挂靠方与自然人挂靠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操作要点 (1)在“材料供应”条款中约定:所有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动力全部由自然人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采购; (2)在“承包方式”条款中约定:自然人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以被挂靠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在“经营所得”条款中约定:自然人挂靠方向被挂靠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自然人挂靠方所有。
2、经营所得的纳税管理 (1)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承包者个人的工资-每月3500元 =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上缴的承包费+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3500元,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虽原则上要求其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但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期限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 第三条的规定,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经营所得的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基于此规定,被挂靠方与自然人挂靠方签订劳务内部承包协议的情况下,经营所得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总被挂靠方。 例如::挂靠人张某2017年挂靠建筑企业承接建筑业,张某与被挂靠方签订承包协议,承包期限2年,每年取得承包经营所得100000元。此外,张某还按月从被挂靠方领取工资,每月10000元。计算张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2×10000)-12×3500=178000(元) (2)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8000×35%-6750=55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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