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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准备这样查处“黑车”

 wq031 2018-02-05

  2018年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和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发出公告,对《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月31日。


“打黑”需要利器


  北京市1997年10月就制定了《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然而这条例有点不太好使。虽然修理过两次,2004年又依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停止执行了20多处规定,还是适应不了当前的风云变幻。同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又在2017年10月1日被废止。

  当前,道路客运市场不太平。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管理的压力持续。出租汽车市场更是群魔乱舞。原有的巡游“黑车”并未销声匿迹,大量的无证网约黑车又涌来。“打黑”需要利器。制定一部查处非法营运的法规或规章迫在眉睫。

  上海走在了前面。查处非法客运,不仅有专门的地方政府规章,还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的这份草案送审稿篇幅不长,一共才10条800余字,但还是能够基本满足执法实践所需。


严打假冒出租车


  送审稿第三条规定“除巡游出租汽车外,禁止对其他汽车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第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其车辆和装置的营运标识、设施,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就规定了出租汽车车身标志色、顶灯、计价器的专用权。早先有不少地方的出租汽车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还有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都没有对这类假冒行为作出规定。这就意味着,如果不能抓个非法营运的现行、没有非法营运在证据,就算明摆着这类假冒出租车势必从事非法营运,也无法实施查扣和处罚。

  非巡游出租汽车使用出租汽车专用车身标志色、顶灯、计价器,目的是为了假冒出租汽车,以便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这种假冒行为,远比伪造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营运证)在招揽乘客方面更为“有效”。这也是当前“克隆出租车”猖獗的主要原因。

  这些假冒的出租汽车在骗取乘客的信任后,往往不是绕道就是乱收费,更别提服务质量了。而除了乘客最后一般直到下车都无法辨识。而乘客会把被坑的帐算在合法出租汽车头上。对这种假冒行为必须予以打击。上海、广东等地的法规规章对此已有规定。但是北京拟出台的规定对这种行为设定的处罚更加严厉,甚至高过了对非法客运行为的处罚。


各部门合力“打黑”


  查处非法客运,靠交通运输部门的力量还不够。送审稿积极构建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和公安交警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打黑”的格局。

  其中第四条作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辖区域,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擅自利用其他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

  被扣押车辆属于拼装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被扣押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告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后,由扣押车辆的执法部门告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自行报废车辆,逾期未报废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黑车”要上“黑名单”


  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将失信违法的当事人记入信用记录,按规定将信用信息公开,并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是有效的约束机制。失信违法者不仅承担行政责任,还会被降低社会评价,在市场竞争中遭受损失。

  送审稿规定“组织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或者因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被没收车辆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黑车”驾驶员应属于非法客运的实施者,要上“黑名单”;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黑车”开展经营活动,应属于“组织非法客运经营活动”,也少不了上“黑名单”。

  送审稿的规定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一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有类似规定。《暂行办法》要求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还规定“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还在征求意见。从事“打黑”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合法的客运行业从业人员最有发言权。这个《规定》在对非法客运的调查取证、实施强制措施等方面似乎还可以做一些能够提高执法效率的具体规定,以便更为有效地打击非法客运。在这方面,北京应该给全国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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