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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先办理工商税务业务,行贿相关人员被判刑

 昵称华强审计 2018-02-05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川0191刑初58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邛崃市,2017年9月18日因涉嫌行贿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行贿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邱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肖某某为感谢成都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罗某柱(另案处理)在批票改卡审批、插队优先办理业务上提供的帮助,按照事先约定,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累计向罗某柱行贿共计209730元

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肖某某为感谢成都高新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叶唐、王博、张蓉、林兴(均另案处理)在插队办理、加急办理业务上提供的帮助,按照事先约定,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累计向上述四人行贿74643元。2017年9月18日,肖某某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通知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立案决定书、涉案人员的到案经过,高新区国税局劳务派遣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劳动合同、社保信息,关于罗某工作职责的说明及违规改卡的记录,成都高新区工商管理局出具的涉案人员身份情况的说明、合同聘用制工作人员信息表、劳动合同书等,工商局注册处职能及职责、工商业务排队叫号系统说明等资料,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照片,提取支付宝、微信查询数据说明,办案机关对肖某某、罗某、张某2、林某、王某、叶唐、刘某制作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肖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缴纳罚金12万元。

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如下,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行贿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认罪,自愿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到检察院供述向罗某等人的行贿事实,且随后提供了相关证据,希望依照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等。辩护人出示被告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平时表现证明用以证实其辩护意见。

关于被告人归案情况的证据列举如下,1.办案机关对罗某柱、肖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罗某于2017年8月23日1时至3时许交代了肖某某向其行贿事实,肖某某于当日15时至17时许交代了向罗某行贿事实。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8月23日,肖某某主动到检察院供述其向罗某行贿事实,此后又作为证人提供手机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及证言等,证实其向叶唐、王某、张某2、林某的行贿事实;同年9月18日检察院立案,当日经电话通知,肖某某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2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量刑考虑的主要情节有:1.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行贿事实、情节,认定为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社会危害性较大,酌定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量刑条款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的归案过程并非主动举报,而是办案机关已掌握受贿人犯罪线索及事实的情况下,被告人以证人身份交待行贿行为;根据禁止重复评价、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等法律适用原则,对量刑条款进行认定。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纲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柳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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