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湘潭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近日,经报湘潭市政府批准,制定的《湘潭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增内容 新生儿上户时应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真伪核验 请妥善保管好出生证明 根据《办法》规定派出所在为新生儿上户时应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真伪核验,发现可疑的,应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 公民死亡后可直接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的期限缩至10天 公民死亡后,公安机关经告知申报义务人仍不主动办理注销户口的可直接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的期限由省办法的15日缩小为10日。 国家公职人员、员工,不能迁回原籍农村地 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的学生、军人除外),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 外)居住生活的,凭其户口身份证件、离婚证,可以申请将户口 迁回原迁出地。如系国家公职人员 员工,不能迁回原籍农村地 。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 士以下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凭结婚证、 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 关系的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如系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在职或离、退休员工,不能迁往 农村地区。 退伍军官、士官不能落户农村地区 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待安置、已安置的三级以上的士官不能落户农村地区。 未成年姓名登记变更需征求本人意见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应当迁往实际居住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登记并应当迁往实际居住地 。 收养未成年人的注意事项 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了采集其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后,办理户口补登,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上。如因社会福利机构不愿接收等原因不便登记在该机构集体户上的,也可以登记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上,或者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其中属农村地区的须经当地村组同意。 规范住所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 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公安机关依据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拒不迁出的或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其户口迁至辖区集体户。属于被拆迁的,应告知被拆迁人员将户口迁往新住址,对拆迁房屋上的未迁出的户口予以冻结,只出不进。 关于户口登记管理的更多修改请查看《湘潭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湘潭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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