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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 | 婆婆说是借名买房,儿媳说是聘礼,究竟是...

 丫胖子 2018-02-06

一套房、一份合同引起婆媳纠纷,婆婆说是借名买房,房子与儿媳无关,儿媳说是聘礼,合同是假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案情简介

小陈与小鱼是一对男女朋友。2013年,小陈的母亲高某同弟弟小高想要购房,但根据当时的限购政策他俩已经没有购房资格。正烦恼时,高某发现儿子女朋友小鱼有购房资格,于是想到了借名买房的主意。


2013年12月1日,高某、小高以及儿媳小鱼签订了《三方备忘协议》,约定了借名买房,并约定讼争房屋的出售或拆迁收益归高某及小高所有。


之后的整个购房过程,除了《居间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儿媳出面签订外,包括与原房产权利人洽谈价格、支付定金、支付房款、支付中介费、办理房产交接手续、交纳房产税费、房产出租管理等在内的其他事务均由高某负责办理。


房屋过户后,所有权证书也是由高某保管。


原本一直相安无事,但是当2015年9月,高某要求儿媳配合将该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时,儿媳却拒绝了。愤怒的高某将儿媳告上了法庭。    


被告观点


对这件事,儿媳小鱼是怎么说的呢?


小鱼说根本不是借名买房,这个房子是婆婆给自己的聘礼。之所以《房地产居间合同》预留的是婆婆的电话,是因为高某之前是从事房屋中介工作,对买房流程较为熟悉。


而且小鱼还指出《三方备忘协议》不是三方当场签订,自己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过户夹带的材料中签的,婆婆的弟弟小高的签名也有问题,不是本人所签。


根据儿媳的表述,是基于对婆婆的信任,才让她出租管理房屋。儿媳还指出,婆婆常年与中介公司来往密切,对其出具的证据真实性存疑。


对于这场婆媳围绕房子产生的纠纷,儿子小陈站在了母亲高某这一边。

婆媳双方各执一词,究竟是谁在说谎?


审理要点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蒋梦娴法官认为“借名买房”案件的审理有五个要点:


1、及时向原告释明保全事宜

为了防止案件审理中出现房屋权利转移、权利受限等情况影响原告合法权利的实现及案件的正常审判,法官收案后应及时与原告取得联系,告知保全事宜并释明相关风险。


2、对房屋真实归属的审查

当原被告对于房屋权利归属的陈述存在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通过审查以下相关要素,查明房屋真实归属、还原事实真相。

A、购房经过

B、房款等出资情况

C、房屋的使用或管理情况

D、房屋重要凭证的留存情况

E、当事人间有无书面约定

F、证人证言


3、对房屋是否符合过户条件的审查

法院还应当通过查阅最新的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以审查房屋是否符合转让产权的交易条件


4、对要求变更权利登记的借名人购房资格的审查

5、对是否涉及案外人权利的审查

注意涉案房屋是否涉及案外人的权利,如有需要应追加为第三人,避免原被告间对房屋权属的处理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地产居间合同》中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的确属于高某,高某与小高的确属限购对象,房屋的各种款项也是由高某出面支付,儿媳未支付过钱款。


《三方备忘协议》明确规定了借名买房的事实,落款处婆媳签名都由本人所签,小高的签名由高某代签,但是小高出庭确认委托高某办理购房事宜,认可了该协议。


儿媳主张该房是聘礼,但没有相关证据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三方备忘协议》是高某、小高与小鱼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性质是委托合同。而且儿媳小鱼一方面说不知晓合同存在,购房时从未见过小高,又说小高签名是代签,前后矛盾。


法院最终支持高某的请求,判决《三方备忘协议》合法有效,要求小鱼在指定期限内将房屋转到高某指定的小陈名下。


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得出,因限购而产生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房屋仍然属于实际出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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