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协议中的“无条件搬迁”,你和补偿款无缘了?

 神州国土 2018-02-07


【案情简介】


年近中年的老朱最近烦躁不已,起因竟然是他所经营的饭馆最近碰上了征地拆迁。许多人不禁感到奇怪,多少人因为征地拆迁发家致富从而赢娶白富美走上人生巅峰,老朱为什么反而因此心生烦躁呢?原来早在2013年老朱就和同村的村民李自成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租用李自成的土地用于经营小餐馆,租期15年,年租金为每亩3000元。2017年政府因建设客运站的需要征用该村的土地并组织人员对该村房屋进行拆迁,但是对于老朱的餐馆却没有给予补偿,老朱一看经营多年的餐馆将化为乌有,内心悲愤不已,遂质问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为何对他的餐馆不予补偿,哪知该政府官员回复:该补偿款已经由李自成领取完备,且2013年你与李自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第六条已经明确写了“乙方在使用期间所建房屋费用自行承担,若政府行为使用(征用)客运站,乙方必须无条件搬迁。甲方退还剩余部分租金,所建房屋自行拆除,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费用”。老朱顿时觉得天昏地暗,遂找到律师希望能够撤销掉这份土地租赁合同。 



【法律点睛】


在许多的土地租赁协议里都会有类似“如果发生房屋拆迁,那么甲方对乙方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费用”的条款,许多不明就里的当事人便以为征地拆迁补偿款就和自己无缘,只好把拆迁看作一次“天灾人祸”自认倒霉悻悻离去。颇有“我挥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之意。但是在这其中所有的思维方式都错了,这完全是从一个错误的前提推出的一个错误的结论,正因为如此开篇讲的老朱他才会那么心急如焚要撤销那份土地租赁合同。

一、请不要再犯傻,先搞清楚性质问题

其实在老朱遇到的这个事情中涉及到两对法律关系,分别是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老朱就是把这两者的性质给搞混淆了才会糊涂到硬要去撤销那份土地租赁合同,老朱和李自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民事行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强行法的相关规定则“法无禁止即自由”,所以两人当然可以约定“乙方在使用期间所建房屋费用自行承担,若政府行为使用(征用)客运站,乙方必须无条件搬迁”这样的条款;而政府征用土地建设客运站的行为本质上是一个行政行为,政府作为行政主体,被征地人作为行政相对人,故两者之间发生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并遵循“法无授权不得为之”。

二、老朱到底可否领取到补偿款?

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拒绝对老朱的餐馆进行补偿的原因之一就在于该补偿款已经实际由李自成领取,故不能再对老朱发放。实际上虽然土地是老朱租赁来的,但是老朱经营的餐馆属于地上附着物应当给予补偿,并且这笔补偿款应当是属于老朱本人所有的。政府将属于老朱的补偿款错发给了李自成并不影响政府向老朱支付补偿款这一事实的认定,故老朱应该领取到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款。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