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案件再审程序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原则上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再审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才有资格提起再审程序: 一、存在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情形并且存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情形的; 人民法院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二、存在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情形的;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案件裁决的正确性,主要取决于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事实认定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多的地方,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复杂疑难案件最难把控的地方和最容易出现偏差的地方。主要事实认定错误,必定导致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以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应当经过有效证据证明而确定的事实。 三、存在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情形的; 由于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果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赋予了当事人可以提出新证据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权利,但是,对于新证据是有规定的: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4、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以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证据。 四、存在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的; 适用法律有错误总体上可以解释为法院适用的法律不正确或不准确。大体上有以下情形: 1、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 2、应当适用此法的此款,却适用了此法的彼款或彼法的彼款; 3、应当适用新法,却适用了旧法; 4、应当适用旧法,却适用了新法; 5、存在应当适用的法律,却没有适用; 6、适用了已经废除或尚未生效的法律; 7、断章取意地适用该条法律规定等等。 五、存在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情形的; 1、贪污受贿,主要是指审判人员利用审理案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为该当事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徇私舞弊,是指审理该案件的审判人员徇私情、私利,滥用审判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枉法裁判,是指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因为“贪污受贿”而起,但也有一些是因为“人情、关系”等。即无论是否发生贪污受贿行为,只要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就构成了再审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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