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是涉及到每个人的利益,也是Q博士从业这么多年见过的修法最频繁的规定,没有之一。
我们先来一段标准的、法言法语式的介绍,用表格来列明立法上的变化(非法律专业读者也可以飘过此段):
现有规定 | 时间 | 内容 | 评价 | 婚姻法 | 2001年 | 19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41条的规定将情形限定于“离婚时”,显然是过于狭隘。而第19条规定的情形,即在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之时适用之时必须“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是一个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 2003年 | 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第一个补丁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 2017年2月28日 | 对虚构债务、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进行了排除。 | 补丁上的补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 2018年1月 | 第一,只有共同意思表示(包括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其他债务推定为非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 补丁上的补丁的补丁。 |
于是,我们发挥“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烧脑自己、启迪别人”的精神,把上述法条整理成一道选择题,你只需要看适用哪种情况即可:
再精炼一些,
A婚前、(债权人)能证明 B婚前、(债权人)不能证明 C 婚后、个人名义、家庭开支 D 婚后、个人名义、非家庭开支、(债权人)能证明 E 婚后、个人名义、非家庭开支、(债权人)不能证明
你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答案即可,如:
A婚前、能证明是共同债务
B婚前、(债权人)不能证明不是共同债务
C 婚后、个人名义、家庭开是共同债务
D 婚后、个人名义、非家庭开支、(债权人)能证是共同债务
E 婚后、个人名义、非家庭开支、(债权人)不能证不是共同债务
是不是很简单?So Easy!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债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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