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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不得不说的保险经纪新规,成本高企,全国变地方,经纪变代理,互联网保险遭遇裸奔

 六羡斋主 2018-02-08

不得不说

昨天,一份尚未在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已经在媒体圈满天飞(我倒是希望这只是个意见稿)


本来想放假休息了,无奈又看到重磅政策,有些事情不说又不行,那就再唠叨几句。


每个新的政策都有正反面,既是挑战,也是机会。不过......这次的挑战真心有点大。


首次明确区分全国和地方保险经纪



新规中首次明确了全国经纪公司和地方经纪公司的差别:



自2001年起,保险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历经多年修改,但以往经纪公司与专业代理公司并不区分全国和地方,这是第一次提出地方经纪公司的概念。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要求: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经纪活动。


2004年12月15日颁布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当由所属保险经纪机构授权。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明确: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同时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不超过3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此后,保险经纪机构每增设一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人民币20万元;其中,保险经纪机构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时,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出资已达到或者超过前款规定增资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

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或者超过2000万元,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


2013年4月27日,保监会对2009年颁布的《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进行了重大修订,最低注册资本金由1000万统一调整为5000万: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经营区域的描述取消,仅保留了“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的叙述。


问题来了,由于历史沿革,很多保险经纪公司成立于2013年之前,注册资本金不足5000万,但此前经纪公司并无全国、地方之分。


根据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和此前经纪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的实际执行情况看,开展全国业务已开始要求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至5000万元,正式文件上还是首次明确。


由于保险经纪公司的许可证有效期仅有可怜的3年,那么,这些注册资本不足5000万的经纪公司是否将转为区域性经纪公司,是5月1日转,还是许可证到期时转,还需要等待监管部门的解读。


2009年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大改时,保监会明确指出:

2009年10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继续有效,其中不完全具备《三个规定》条件的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达到新要求。注册资本达不到《三个规定》要求的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到2012年10月1日,2012年10月1日仍达不到《三个规定》要求的,中国保监会不再延续其许可证有效期。


但2013年、2015年两次修订该办法后,均未明确要求经纪公司在一定时间内追加注册资本金。《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仅在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七条第一项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仍有大量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5000万,监管机构的后续解释将直接影响这批机构的市场价值。



互联网保险变局



新规第十五条是经纪公司机构管理的又一重大变化:

在以往的管理规定中,只要求业务不得超出保险公司产业经营范围,但从未要求经纪公司服务自然人时需要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一个总部,全国展业,这是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的巨大价值所在,新规出台,除了服务对象不同,保险经纪公司几乎和代理公司画上了等号,是经纪公司贬值,还是代理公司升值,我们拭目以待。


更大的影响来自对互联网保险领域的冲击。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对经营区域的限制仅明确了两点:


1、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近两年大批互联网企业收购中介牌照或成立中介机构,主要为了解决经营资质的合法性问题,但因为业务模式基于线上,互联网保险一般不会采取传统中介机构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展业的重运营方式,此文祭出,不知道是不是有大佬想把手中还没捂热的牌照退掉


经纪机构管理新规先行出台,新的代理、公估管理办法也将陆续颁布,逻辑上应该一以贯之,做“重”是不是必选项,还有待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解读。


细看第十五条的后半部分描述,更加耐人寻味。“应当在当地设置分支机构”的“当地”指什么行政单位?是省级、地市还是县乡镇?也可能我想多了,但这给了地方监管机构一定的自主权,为形成地方业务保护创造了可能。这对中介机构的跨省竞争造成了一定困难,对互联网保险的渗透也会形成巨大阻力。


无论怎样,按照新规要求,目前有大量的全国经纪公司和互联网保险平台一下处于“裸奔”状态,车险、寿险、健康险、意外险,凡是涉及个人业务都面临艰难的抉择,是迅速抢团队设机构还是等监管发声看形势发展,总之2018的保险市场充满变数。



设立、维持、发展成本上升



新规给我一个非常直观的感受,就是设立、维持、发展经纪公司的成本大幅上升。


举例一:



2013年修订版中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经纪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新规中,对保证金和职业责任险保额均不在设置限额,经纪人业务和注册资本增长的同时,固定成本也将上升。


举例二:


相比原规定,新规中“任职资格”条款从8条增加到12条,且对管理人员任职要求明显提高。如新规中要求: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金融工作 3 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 5 年以上。13款规定中要求: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新规中特别增加了大量“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详见《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节 从业人员),其中第一段描述为:

请问,这些涉及个人征信的信息从何获取,保监会或者协会是否有从业人员信用平台或者和国家征信机构打通数据,而第四款更是让具体操作者无法把握,这些要求不做面临经营和处罚风险,做又要如何去做,如何做才有效率,无疑,这给了征信机构巨大的机会,但也一定会增加经纪公司的管理成本。


举例三:



保险经纪人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也是首次提出,历史的规定中仅要求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 

(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 


新设账户的显性成本肯定是增加的,关键是还涉及哪些未知的隐性成本。


当然,处罚也是成本,而且这个成本越来越贴近现实,按保险术语,“出险率”明显提升,而停业、高管免职、撤销许可证等处罚的成本和损失将难以评估。



管理责任和经营风险大幅上升



新规无论对股东、高管、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经纪公司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还是经营过程中的要求都达到了历史新高度。对公司报告的内容和时效也有极高要求。


前面说过,经纪公司的许可证有效期只有短短三年,按照规定描述:



小心经营,别犯错误,可你想做业务,就得设机构,就得招人,机构越多管理难度越大,一旦触犯“天条”,上了监管的黑名单,换证时可能小命不保。


从新规的第八十四条到第一百零三条全是处罚细则,这还不算全文中提及的其他违法系情形,按照当前金融监管全面从严的主基调和近几个月保监会不断增长的罚单,经营保险中介也成为了“高危”行业,要求经营者全面提升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



独立经纪人暂时无望



历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总则的第二条总是雷打不动。非常遗憾,我们看到对保险经纪人的定义仍旧是“机构”,作为对个人独立经纪人的认可仍遥遥无期,受注册资金,设立条件等限制,个人设立机构几乎毫无可能。



新规第三十四条首次明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这也给当下到处“飞单”的业务员和互联网中介平台上了紧箍咒。



疑问是:

1、我就是不给经纪人注销执业登记,是不是他(她)就没办法去别的机构出单

2、以现在执业登记平台的效率能否满足基层和中介机构的需要;

3、游走于互联网平台和中介机构的“影分身”到底有多少,他们最终会花落谁家?

4、应该还有,请补充.........



未来



首先,我们希望监管部门对新的管理办法给予明确的解读。


其次,互联网保险肯定的越来越难做,门槛越来越高了。


第三,地方保险高管变得值钱了,特别是带业务,有团队,人品佳的管理层,经纪公司开始抢人、抢团队。


第四,新规设置了跨区域竞争壁垒,中介行业很可能兴起一轮并购潮。


第五,传统中介机构的发展成本越来越高,公司治理和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企业通过科技驱动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同时也要具备一定的融资能力。


第六,由于经营区域和机构设置的独特性,互联网保险公司(牌照)相对价值提升。


第七,创保网等保险系专业中介和泛华等机构网络齐全的机构迎来利好,车车科技、腾保保险等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则因稳健的线下布局受益。


第八,地方性(区域性)保险中介价值提升。


车到山前必有路,一切都会过去。

每个新的政策都有正反面,

既是挑战,也是机会。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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