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之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会计与税法可能会有时间差、例如到期一次性付息)。 ②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 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5)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举例】某企业2016年5月初购买了一份3年期国债10万元,约定的年利率为3.65%,三年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2016年底按会计核算规定确定了相应的利息收入,因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是三年后,故在税法上,2016年不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应做纳税调减; 2017年因故提前转让该国债,取得转让收入10.5万元,持有天数确认为300天;则:国债利息收入=10×(3.65%÷365)×300=3000(元)(免税);国债转让收益=10.5-10-0.3=0.2(万元)(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A公司直接出资投资于B公司,取得的税后股息分配)。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2、第3项所称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6)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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