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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有关塑料废气等三个回复、复函

 人生如云烟 2018-02-09



2018-02-01

来信:

国家环境保护部2015年颁布实施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合成树脂制品行业也执行该标准,其中大气污染物的控制因子包括非甲烷总烃、苯乙烯、酚类、甲醛等。天津市2014年颁布实施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塑料制品行业执行该标准,其中大气污染物的控制因子为VOCs。此种情况下,天津市的塑料制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哪个标准更加合适?


回复:

  您好!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国家排放标准与地方排放标准关系的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天津市针对塑料制品行业规定的VOCs项目属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因此天津市塑料制品企业除执行国家《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外,还应执行地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规定的VOCs控制要求。

网址:http://www./hdjl/gzgq/hfhz/201802/t20180201_430729.shtml


环保部令44号(2017)89条意见的回复

2017-08-17


来信:


该条对废塑料加工做报告书的表述为: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我认为,括弧内的“除”字应该改为“含”,没有分拣清洗工艺的应做报告表或登记表,含分拣清洗工艺的必须做书。 因为有分拣清洗工艺的废塑料来源复杂,在加工过程中释放出的环境影响因子多,对环境的影响应做深入评估;而对没有分拣清洗工艺的水口料、边角料、无喷漆镀膜的残次品进行粉碎造粒再利用,与注塑工艺对环境的影响没有大的区别,应采用做报告表或登记表的方式。 请环保部领导予以研究回复。


回复: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加工、再生利用属于名录第86条“废旧资源加工、再生利用”,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而废塑料的分拣清洗属于“其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废塑料的加工、再生利用过程,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多,环境影响要素复杂,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因此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而只有分拣清洗工艺的,是对废塑料进行简单的清洗和分类等前处理,没有后续加工等化学过程,对环境为轻度影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感谢你对环保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环境保护部答网民关于加强废旧塑料加工监管的建议

志环人说:总理,您好!我是一名环保工作人员。日前,很多废旧塑料加工企业零散分布于各个乡镇、农村地区,未配套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小影响。甚至有个别环保部门同意批复未严格落实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加工企业,致使这类企业通过暗管或者渗漏排放污水,给附近水体造成污染。考虑到废旧塑料加工企业乃属于静脉产业,对于物资的循环利用起到促进作用,不宜搞一刀切地取缔,建议政府扶持并引导这类企业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同时在各地建立地级市静脉产业园,引导废旧塑料破碎、加工以及电子拆解等环保企业进入园区,加强统一管理,在园区建立统一的污水处理厂,对污水进行达标处理。

环境保护部回复:我国加工利用的废塑料分为国内收集的再生废塑料和进口国外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年度报告(2014)》,2013年我国废塑料综合利用量为2154万吨,其中,国内废塑料回收量为1366万吨,进口量为788万吨。目前,国内废塑料回收利用仍处于自发、无序状态,个体户和加工作坊是主体,污染防治水平较低;而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体规模相对较大、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管理相对严格,是带动国内再生资源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加强废塑料加工利用的污染防治管理

为加强废塑料加工利用的污染防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环境安全,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12年联合制定了《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一是要求废塑料加工利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及《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防止二次污染;二是对于无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治理设施的,禁止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加工活动;三是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理废塑料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禁止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同时,近年来我国每年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800万吨左右,涉及加工利用企业1500余家,针对进口废塑料的环境管理,环境保护部重点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一是对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近年来,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明确了对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的环保要求,提高了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准入门槛,促进了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的发展。

二是强化对进口废塑料的源头管理。2005年,原环保总局会同质检总局共同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完善环保控制标准,为检验检疫部门从源头控制进口废塑料的品质、阻止“洋垃圾”进入我国提供了技术支撑。

三是加强对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以及在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的企业,撤销其相关进口许可证、停止受理其进口废塑料申请。

(二)鼓励对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实行集中园区化管理

为进一步推动污染防治设施和基础设施集中建设,实现污染集中治理和处置,《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提出了:一是鼓励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对废塑料加工利用散户实行集中园区化管理,集中处理废塑料加工利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申请开展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此外,针对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方面,《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废塑料等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设定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机制,继续加强对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废塑料的进口和使用,减少“洋垃圾”对国内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环境保护部将配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国内废塑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并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对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评及“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来源:http://www./bjhrb/xxgk/fgwj/qtwj/hbjfw/82887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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