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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铁路运能运量协议互保不如交叉持股

 徒步者的收藏 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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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ID:RailWorld

学者:铁路运能运量协议互保不如交叉持股

文/左大杰

         近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协调下,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铁总)所属18家铁路局集团公司与50家大型企业签署年度运量运能互保协议,引发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在充分肯定铁路运输运量运能互保协议(简称互保协议)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看到其局限性,因为该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使运能运量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一些经营矛盾仍可能出现。笔者建议,与其临时抱佛脚,签订互保协议成为“朋友”,不如深刻变革,实施交叉持股结为“亲家”。

 

        国家支持央企国企交叉持股

 

        铁路具有大运量、长距离、节能、环保等运输优势,理应成为煤炭、钢铁、水泥、粮食等大宗物资干线运输的最佳方式。近年来,政府以及铁路运输供需双方都认识到,只有加强铁路运输供需双方的合作,才能获得更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因此,此次铁路运输运量运能互保协议的签订,对于充分发挥铁路运输比较优势、加快构建以铁路为骨干的多式联运、降低社会综合物流成本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以协议确定的合作关系比较脆弱,一旦铁路运输企业价格稍有调整,就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煤炭、发电等企业的效益。就在互保协议签订之前的1月22日,四大电力集团请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不久前铁总上调煤炭运价的行为进行约束,并表示:在国家倡导降低成本、降低中间物流成本的大环境下,哈尔滨和沈阳两大铁路局集团公司在迎峰度冬保供的关键时点上调运价非常不合时宜。

 

        那么,如何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利益冲突,进而形成利益共同体?笔者认为,借鉴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铁总与各发电企业集团实施“交叉持股”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交叉持股”是国企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已经在若干家央企中进行了实践和探索,并且取得了一定效果。例如,2017年10月12日,鞍钢集团拟将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鞍山钢铁)持有的公司6.5亿股A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8.98%)无偿划转给中石油集团,而在此前3个月,中石油无偿向鞍钢集团划转4.4亿股A股股份获批。再如,宝钢集团曾无偿划转9.76%宝钢股份给三家国企。

 

        央企、国企积极实施的“交叉持股”与来自国家层面的支持密不可分。2015年9月份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2017年年初,国资委在部署2017年国企改革重点工作时提出,要深入推进公司制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探索集团层面股权多元化改革,全面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支持中央企业间、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间交叉持股。

 

        交叉持股的意义在于:结合成利益共同体,可以在一定层级形成股权置换,提高合资公司及项目的风险承受能力;实现多方资源的集合,可以构建牢固的战略联盟,提高企业整体市场竞争力,形成产业协同优势,并在联合对外行动时共享商业信用。通过交叉持股的方式调整股权结构,有利于实现央企母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解决“一股独大”顽疾;无需实际资金支出,最为典型的就是双方通过换股方式实现各自的多元化经营。

 

        回头看与铁总签订运能运量互保协议上下游企业,其只能算作“朋友”关系,但还不是利益共同体,因此彼此之间就难免会出现利益冲突。在交叉持股条件下,铁总如果持有几大发电企业的股份,便不会对发电企业的困难坐视不管;反之,若发电企业持有铁总未来改制企业的股份,也不会对其困难置之不理。

 

        铁总与上下游企业交叉持股的实现路径

 

        鉴于铁总现在尚是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交叉持股从理论上讲有好处,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还有一定难度。因此,对铁总来说,体制改革还有待长期攻坚。笔者建议,在铁总本级实施公司制改革之后,可从几方面推进实施与上下游企业的交叉持股工作。

 

        一是根据当前货运形势,在做实、做大、做强、做优三大专业运输公司的同时,由“新铁总”及所属各公司共同出资持股,办一批物流公司,使这些物流公司与三大专业运输公司共同充分发挥运输市场的竞争主体、网运关系优化的推动力量、资本市场的融资平台三大职能,在铁总范围内促进业务融合。

 

        二是加快“新铁总”与铁路工程类(如中国铁建、中国中铁)、装备类(如中国中车、中国通号)公司交叉持股工作,从出资人角度以资本联合形式促进铁路产业融合。

 

        三是加强与央地多级国资部门的合作,加快“新铁总”与水运(港口)、道路、民航领域国有物流、客运类公司交叉持股工作,以资本联合形式加强多式联运,促进“大交通”产业融合。

 

        四是加快“新铁总”与其他领域(主要是煤炭、钢铁、水泥、粮食等)国有大中型企业交叉持股工作,促进铁路与产业链上下游的全产业融合。

 

        五是在保持国家对铁路绝对控制的前提下,积极引入民营、私人甚至外国资本持有“新铁总”股份,进一步完善铁路混合所有制。

 

        在铁总与各大央企、国企实施交叉持股改革时,应尤其重视互派董事进入对方董事会这一工作。如此,很多事不是一有情况就找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出面协调,而是可以在各个公司董事会层面得到解决。(作者系作者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副教授,西南交通大学中国高铁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

素材来源:作者 最早刊于中国交通报  顶图by搜索引擎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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