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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杀人与报复杀人案件特点分析及比较

 laexist 2018-02-09

随着当今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大,人们的精神压力也自然增加,从而导致精神疾病患者越来越多。精神病人杀人案件也呈逐年增多趋势。如何确定精神病人(发病状态下)杀人,对于案件的程序办理、责任追究都至关主要。 

精神病人杀人案件现场特点突出,主要体现在突发性、混乱性、损伤严重性等方面。上述特点与另一类杀人案件---报复杀人案件的特点极为相似,容易导致错误判断,误导侦查工作。如何对上述两类案件进行区分,是法医通过现场、尸检所重点要关注的问题,同时也能充分检验法医工作者的能力。

作为法医工作者,如何通过认真细致的现场勘查和尸体损伤的检验,再现案发过程,从而正确区分上述两种情况呢?

1.从作案预备、准备来看

精神病人杀人往往事发突然(发病突然),无任何准备,主要体现在发案时间上无准备,不分白天、黑夜,发案地点无准备,不分偏僻、热闹,不分有人、没人,作案工具无准备,均就地取材,拿到什么用什么,用后多遗留在现场,作案结束无准备,作案后多留在现场或附近,即使离开也无躲避侦查、逃跑迹象。报复杀人往往准备充分,时间多在黑夜,地点多为偏僻无人地方,作案工具多自带,作案后带离现场,作案结束后多迅速逃离现场,常备有交通工具,选择最佳逃离路线。

2.从作案过程来看

精神病人杀人案件作案过程混乱、无序,无任何规律,常从发病开始作案,至外力控制其继续行为止,表现在作案对象的无目的性,无论人、物,见什么打什么,行走路线的无规律性,走到哪打到哪,无特定目标,随意走动,作案手法的无控制性,实施的动作无明确目的,无特定意义,随意发挥,怎么方便怎么做;报复杀人针对对象特定(偶有误伤),作案过程中行走的路线(包括进出现场)有特定目的,特定意义,作案手法在控制下进行,目的明确,如直击要害、控制发声、威逼胁迫等。

3.从被害人的损伤结果看

精神病人杀人案件被害人损伤常广泛、先后顺序不明显,致命伤不突出,常表现为全身多部位的广泛性损伤,与受害人在躲避、抵抗过程中的体位相关;报复杀人损伤多位于致命部位与抵抗部位,致命伤突出,损害先后顺序较明显。

4.从作案后对现场处理看

精神病人杀人案件现场除打斗造成的破坏外,一般无明显变动和处理(要注意区分报案人或家属对现场的先期破坏);报复杀人案件现场常被清理、伪造等改变,对现场勘查造成很大影响,易被误导。

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简单总结了上述两种类型案件的不同之处,希望能够为各同行提供一个参考,对大家今后的工作起到一点帮助与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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