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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执行死刑!”前年7月5日,陕西宝鸡发生一起系列杀人案件 男

 紫薇院 2022-09-16 发布于甘肃
“今天执行死刑!”前年7月5日,陕西宝鸡发生一起系列杀人案件。男子张涛受网络小说影响,决定模仿其中情节,持刀砍人。

当天,他坐车从村里赶到镇里,买了一把刀,走到一个宾馆前面,朝坐在路边休息的77岁老人高某某连砍数刀,致使老人大出血死亡。随后,他又追砍旁边56岁的女子仲某某数刀,将她砍成轻伤二级。

张涛逃离现场后,拦下一辆出租车,坐车回村。快到村里的时候,张涛与司机张某峰因为车费发生争执,又拿刀砍击司机头部。司机下车逃跑,张涛下车追砍司机数十刀,造成46岁的司机死亡。

事后经鉴定,张涛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以后,张涛一审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院核准。最高院裁定予以核准。

今天,张涛被执行死刑!

@家子说法

一、精神病人也能被执行死刑?

在这个案件里,我们注意到张涛患有精神分裂症,也就是俗称的精神病。许多人可能会提出,不是都说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吗?怎么这个精神病人就被执行死刑了呢?

其实,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都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之所以规定对于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基于精神病人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对于犯罪后果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且判处刑罚也不能预防他的再次犯罪,不能实现刑法的预防犯罪目的。

但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所以也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二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病人由于还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所以法律规定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类是间歇性精神病人。他们在精神正常时候的犯罪,和正常人没有区别,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的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前两类一致。

在这个案件里,张涛就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案时属于缓解期,精神正常,自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张涛为什么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这个案件里,张涛持刀杀死老人张某某、司机张某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该没有争议。但他在这个案件里,还持刀追砍女子仲某某,造成仲某某轻伤,这个行为并没有单独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这是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的故意不同,而非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

如果行为人以杀人为目的作案,即便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也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属于犯罪未遂。而如果行为人以故意伤害为目的作案,即便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构成的仍然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不过,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需要加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这个案件里,张涛当天的一系列行为都显示其具有杀人的目的,在追砍仲某某的过程中,砍的也是头颈部、肩背部等致命部位,客观上也可以证明他是抱着杀人的故意去追砍仲某某的,所以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三、为什么这个案件今天才执行死刑?

这个案件从前年7月5日发生,到今天执行死刑,历时2年2个多月,可能有些人觉得奇怪,为什么会这么长时间呢?

这是因为一个刑事案件发生以后,需要经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这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结束以后,才能到执行阶段。

而在刑事侦查阶段,警方需要搜集的证据包括犯罪分子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作案动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诸多内容。

具体这个案件里,在侦查阶段,除了犯罪动机,犯罪经过以外,还需要对张涛的精神能力进行鉴定,对被害人的尸体进行检查,以确定被害人的具体死因。这些都是需要一定时间的。

而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还要对侦查阶段搜集的所有证据进行审查梳理,确定没有问题了,才能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同样需要通过开庭,对案件事实和这些证据进行审查以后才能作出判决。而且一审完了还要二审。二审完了由于判处了被告人死刑,还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由最该院裁定核准执行死刑以后,才能真正到执行死刑阶段。

这样复杂的程序,都是为了保证案件结果的公正,为了防止错杀。而经过这样复杂的程序,经过这么多机关对审查,最终还是决定要对张涛执行死刑,不也正说明他罪无可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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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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