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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大嫂却不悔改,出狱后又持刀报复,一见义勇为者为救人牺牲,凶手逃亡20年被判死缓!

 君留香 2023-10-09 发布于北京
你是否相信有因果报应这一说?有些人做了坏事,不但不悔改,还想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这个案件中,一位男子强奸了自己的大嫂,出狱后又想杀害她,结果杀死了一个无辜的村民,并逃亡了20年。最终,他被抓获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样的判决是否合理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这个案件发生在云南玉溪。男子田某对自己哥哥的妻子赵某有非分之想,趁哥哥不在家时,潜入其家中,并在夜里强奸了赵某。赵某惊醒后,奋力反抗,并大声谴责田某的禽兽行为。田某为了控制住赵某,拿出了一把跳刀,并威胁赵某。最后,田某完成了强奸行为,并逃离现场。
事发后,赵某没有隐瞒事实,而是向哥哥和村里人说了真相。田某得知后,竟然觉得自己丢了面子,就拿着刀去找赵某报复。他找到了赵某的家,并试图杀害她。幸运的是,一个路过的村民刘某看到了情况,立即上前阻止田某。没想到的是,田某竟然对刘某下手,用刀捅了他几下,致使他当场死亡。田某还不罢休,又追上了赵某,并用刀刺伤了她。最后,在其他人的制止下,田某逃跑了。
法院审理此案后,以田某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判处他有期徒刑九年。九年后,田某出狱了。但是他并没有改过自新,反而更加仇恨赵某。他又一次拿着刀去找赵某报仇。这次他更加狠毒,直接捅向赵某的腹部和手臂。幸亏赵某及时跑出屋外,并有人报警。田某见势不妙,又一次逃跑了。
这一次,他逃亡了20年。期间,他换了名字和身份证,并在外地打工谋生。直到2020年12月份,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再次审理此案后,以田某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未遂),数罪并罚,判处他死刑,并缓期二年执行。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对田某的判决是否合理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虽已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为犯罪未遂。对犯罪未遂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要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未遂),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主观方面要有故意杀人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客观方面要实施了杀人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客观方面要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受伤的结果;
客观方面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或者情节。
那么,田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些要素呢?
对于第一个要素,原审法院认为,田某有故意杀人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为他两次持刀找赵某报复,并用刀捅伤了赵某和刘某。这一点没有异议。
对于第二个要素,原审法院认为,田某实施了杀人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因为他用刀捅了赵某和刘某多下,并造成了他们的重伤和死亡。这一点也没有异议。
对于第三个要素,原审法院认为,田某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受伤的结果,因为经鉴定,刘某死于失血性休克,赵某腹部、手臂等部位受伤。这一点也没有异议。
对于第四个要素,原审法院认为,田某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或者情节,因为他两次持刀找赵某报复,并用刀捅伤了赵某和刘某。这一点也没有异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本案中,田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未遂)。原审法院对田某的定罪是正确的。
其次,我们要明确什么情况下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什么情况下应当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也就是说,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罪行极其严重,什么是必须立即执行。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综合考量。一般来说,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对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和愤慨,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犯罪分子有累犯、惯犯、多次犯罪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表现出了不可救药的恶性和危害性;
犯罪分子没有真诚悔改,没有主动投案或者交代其他重大案件线索,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没有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谅解或者原谅的。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不够大,犯罪动机不够卑劣,犯罪手段不够残忍,犯罪后果不够严重,对人民群众造成的恐慌和愤慨不够强烈,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危害不够严重;
犯罪分子没有累犯、惯犯、多次犯罪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表现出了一定的救赎可能和改造希望;
犯罪分子有真诚悔改,有主动投案或者交代其他重大案件线索,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有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谅解或者原谅的。
那么,在本案中,田某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呢?
笔者认为,田某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为:
田某的主观恶性极大,他先是强奸了自己的大嫂,然后又两次持刀找她报复,并杀死了一个无辜的村民。他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和报复心理,他的犯罪手段是使用凶器捅伤他人,他的犯罪后果是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他对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和愤慨,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田某有累犯、惯犯、多次犯罪的情节,他先后三次对赵某实施暴力侵害,并杀害了刘某。他表现出了不可救药的恶性和危害性;
田某没有真诚悔改,他在刑满释放后,并没有改过自新,反而更加仇恨赵某,并再次持刀找她报复。他也没有主动投案或者交代其他重大案件线索,也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他也没有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谅解或者原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本案中,田某达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审法院对田某的判决是错误的,并且侵犯了刘某家属的合法权益。因此,省高院应该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田某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给我们带来了哪些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呢?
第一,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婚姻和人格,不要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如果有不良的想法或者冲动,我们应该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或者寻求专业的帮助。我们不应该为了一时的满足或者报复,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否则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第二,我们应该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要忍气吞声或者隐瞒事实。如果遇到了侵害或者不公正的待遇,我们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反映,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助。我们不应该因为害怕或者顾虑,而放弃自己的权利或者放纵犯罪分子。
第三,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能因为犯罪分子的行为不道德或者不合情理,就随意扩大罪名或者加重处罚。也不能因为犯罪分子的行为道德或者合情理,就轻易减轻罪名或者减轻处罚。否则,就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改写,仅作普法用途,请勿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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