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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眶、视器视力损伤鉴定中部分条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laexist 2018-02-09

眼是人体最重要的感觉器官,其组织结构精细而脆嫩,易遭受损伤。损伤后不仅能造成组织结构不同程度的破坏,导致视功能障碍,还会造成外观完整性的破坏,导致容貌毁损。眼眶、视器视力损伤鉴定常涉及伤前视力情况以及主观和客观检查方法,实践中往往不容易把握,因此眼眶、视器视力损伤鉴定是争议较多、难度较大的鉴定。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鉴定标准同时废止。2013年10月,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组织编写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以下简称《释义》)[1],2013年11月,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以下简称《适用指南》)[2]。自《新标准》、《释义》和《适用指南》实施以来,眼眶、视器视力损伤鉴定中部分条款的不足和瑕疵也在不断的出现,使得眼眶、视器视力损伤鉴定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本文结合笔者在鉴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新标准》中眼眶、视器视力损伤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为进一步完善《新标准》提供依据,同时为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眼眶、视器视力损伤鉴定提供参考。

1  两侧单纯眶内壁骨折损伤程度鉴定问题

《新标准》5.2.3 g)规定“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为轻伤一级,《释义》对此解释为“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是指两眼上、下、内、外共八个眶壁中两个以上任意眶壁的骨折,两侧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适用指南》对此解释为“两处以上眶壁骨折,是指两眼上、下、内、外共八个眶壁中任意两处以上眶壁的骨折,包括两侧单纯眶内侧壁骨折。”。上述条款及解释表明:当被鉴定人发生“两侧单纯眶内壁骨折”时,根据《适用指南》构成轻伤一级,根据《释义》不构成轻伤一级。此外,《新标准》5.2.3 g)规定“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5.2.4 f)规定“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构成轻伤二级;5.2.5 d)规定“眶内壁骨折”构成轻微伤。对此,笔者认为一侧单纯眶内壁骨折较其它眶壁骨折损伤程度较轻,因此“一处单纯眶内壁骨折”可根据“5.2.5 d)眶内壁骨折”评定为轻微伤;而两侧单纯眶内壁骨折要明显重于一侧骨折,故“两侧单纯眶内壁骨折”可根据“5.2.4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评定为轻伤二级;“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则根据“5.2.3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2  外伤性视力减退损伤程度鉴定问题

视力损伤鉴定通常需要提供伤前视力状况,以及伤后需要对视力进行客观检查,排除主观伪造的结果。《新标准》规定“5.4.4 f) 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但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伤者均不能提供伤前视力情况,鉴定意见难出具一个很客观的结果。对此,笔者建议单眼视力损害时与健侧比较同时行眼科检查,双侧视力损害时行眼科检查综合作出判断。

3  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损伤程度鉴定问题

《新标准》直接引用了眼球突出度这一指标,并以健侧眼为参照物,将两眼突出度的差值认定为眼球凹陷程度。同时《新标准》对眼球内陷的损伤程度进行了规定,“5.2.3 g)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为轻伤一级,“5.2.2 h)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为重伤二级。该条款操作性强,不需考虑其它因素,直接用眼球突出度检查结果即可判定。但测量结果会因测量者的水平及经验不同而出现差异,从而造成鉴定结果的不同。而且《新标准》“5.2.5 e)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及“5.4.5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等条款过于笼统,由于未强调损伤的病理基础和损伤机制,在鉴定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此外,在实际鉴定中有时会出现双眼眶壁均骨折,无健眼做参照的情况,此时应根据骨折情况和其他情况综合评定损伤程度。

综上所述,《新标准》关于眼眶、视器视力损伤鉴定中部分条款的表述不够规范,使得眼眶、视器视力损伤鉴定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笔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希望相关条款和解释尽快出台,不断完善现行的《新标准》,从而提高损伤鉴定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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