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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方案

 昵称QAb6ICvc 2018-02-11
2017-08-02

(2017年6月22日浙江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

  为全面深化我省河长制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7〕1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治水要求,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之路,以问题为导向、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指引,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构建党政同责、部门联动、职责明确、统筹有力、水岸同治、监管严格的治水机制;围绕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主要任务,全面推进“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打造“浙江最美河流”;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按照“系统化、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要求,全力打造我省河长制工作升级版。

  二、目标任务

  2017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河长体系,实现江河湖泊河长全覆盖,并延伸到沟、渠、溪、塘等小微水体。

  到2017年底,按照《浙江省劣Ⅴ类水剿灭行动方案》要求,全省河湖库塘及小微水体全面消除劣Ⅴ类水。

  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24亿立方米以内;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3%、20%以上;全省设区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三分之二的县(市、区)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地表水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80%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实现县级及以上河道基本无违法建筑物。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实现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保持河流、湖泊、池塘、沟渠等各类水域水体洁净,实现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

  1.工业污染整治。2017年整治500家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淘汰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淘汰和整治“脏乱差、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10000家。所有工业集聚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鼓励工业集聚区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实现危险废物的“市域自我平衡”目标。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排序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建设厅)

  加强交通运输业污染管理。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落实服务区污水治理主体责任,做好截污纳管和污水处理工作,到2020年,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污水的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运输船只。落实全省内河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治理方案,到2020年,内河港口、码头全部达到治理要求。(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浙江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局)

  2.农业农村面源治理。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和畜禽养殖区域与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2017年全省存栏生猪当量50头以上养殖场全部实现在线智能化防控并纳入当地监管平台。到2020年全省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达97%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集成推广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2017年,化肥减量2万吨,农药减量500吨。到2020年推广商品有机肥100万吨。(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加快县级及以上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划编制与发布,明确禁限养区和可养区,对不符合养殖水域规划的网箱养殖和温室甲鱼等,进行专项整治和清退。开展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改造试点工程。鼓励生态养殖,2017年,实施养殖塘生态化改造和稻鱼共生轮作等生态养殖面积10万亩,到2020年构建生产与生态相协调、安全与高效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同步的现代生态渔业。(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基本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制村覆盖率达到30%,到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制村覆盖率达到50%以上,逐步实现城乡环卫一体化。2017年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1777个村。(责任单位:省农办、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3.城镇污染治理。2017年,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2%,所有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全部执行一级A标准并稳定达标排放。全省新增城镇污水配套管网3000公里,新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25座,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48座。加强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新建城区实现雨污全分流。到2020年,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4.河湖库塘清淤。科学有序清淤,加强淤泥重金属和有机毒物等指标的检测,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合理处置和利用淤泥。加强淤泥清理、排放、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2017年,完成河湖库塘清淤8000万方,完成河道清淤整治2000公里。到2020年,完成河湖库塘清淤2.1亿立方米,平原河网基本建成河道清淤轮疏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

  5.排污口整治。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2017年,完成30个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整治,开展20个城市居住小区生活污水“零直排”整治。(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经信委)

  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依法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未依法办理审核手续的,限期补办手续;对可以保留但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监管。2017年,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公布依法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名单信息。到2020年,全面取缔和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2017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02亿立方米。到2020年控制在224亿立方米。(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

  2.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第一批28个县(市、区)启动提升工程,推进第二批20个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其他县(市、区)全面启动。到2020年,设区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全省超过60个县(市、区)完成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

  3.加强水源保护。建立饮水水源安全保障机制,完善风险应对预案,采取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要求。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提高农村饮水安全水平。到2020年,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全部实现在线监测。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市完成双(多)水源或应急备用水源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物理或生物隔离,创建规范化饮用水源保护区。(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农办、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发改委)

  (三)加强河湖管理保护

  1.严格河湖岸线空间管控。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到2020年,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推进重要江河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管理规划编制。严格河湖岸线空间管控,进一步规范内河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

  2.严格水域管理。建立完善建设项目水域补偿机制,严禁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到2020年,县级以上河道实现基本无违法建筑物。实施拓浚河道、拆违还江,增加水域面积,到2020年新增水域面积100平方公里。(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

  3.规范河道采砂。强化河湖采砂管理,健全采砂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科学编制采砂规划,划定重要河湖禁采区。依法加强监管,严禁非法采砂。(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4.推进标准化管理。开展河长制工作标准体系建设,以标准规范推进治水。制订和完善城镇自来水厂运行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等标准。制订入河排污口管理标准,农牧生产排放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完善城镇自来水厂运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标准化管理,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标准化管理试点;到2020年,完成10000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日处理能力3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标准化管理达50%。(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办、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强化水环境目标。按照全省水环境功能区目标要求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到2017年底全面消除劣Ⅴ类水。到2020年,地表水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均达到80%。(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2.提升河道水环境改造。实施河湖绿道、景观绿带、堤防闸坝水环境治理等工程。开展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创建以河湖或水利工程为依托的国家水利风景区8处,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3.加强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巩固“清三河”成效。不断加强河湖水面保洁工作,保持河湖库塘等各类水体洁净。加强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健全河道保洁长效机制。强化“清三河”长效机制的执行力度,严防垃圾河、黑河、臭河反弹。全面实施“剿灭劣Ⅴ类水行动”,2017年全面剿灭劣Ⅴ类水。(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加强源头保护。科学设置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河湖源头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河湖源头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治理以及生态修复力度。(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2.加强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江河湖库水量调度方案,科学调度生态流量,确定并维持河湖库塘一定的基础水面率,保障河道断面水生态环境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生态水位。建立蓝藻监测、预警、应急机制,通过科学配水等手段,及时遏制和消除蓝藻水华异常增殖。(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

  3.提高防洪排涝和水系流畅能力。加快推进“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建设,积极实施平原河网引配水工程,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水系连通。拆除清理堵坝、坝埂等阻水障碍,打通“断头河”,拓宽“卡脖河”,加强河湖水系的循环流动,恢复水体自净和生态修复能力。到2020年,完成六江固堤、五原扩排,完成河道清淤整治8000公里(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4.加强森林湿地保护。持续推进平原绿化行动和新植一亿株珍贵树行动。在河湖沿岸大力开展绿化造林,实施封山育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禁止侵占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1%,湿地保护面积稳定在111万公顷以上。(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

  5.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严厉打击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充分发挥水生生物净化调节水体功能。到2020年共增殖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12亿单位。(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林业厅、省环保厅)

  6.推进河道综合整治,构建江河生态廊道。结合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河道堤防提标加固、沿河村镇环境改造、小流域综合治理、休闲旅游设施建设,逐步推进全省各流域河道综合治理。通过水系联通、水岸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生态河流、防洪堤坝、健身绿道、彩色林带,有机串联沿线的特色村镇、休闲农园、文化古迹和自然景观,着力构筑集生态保护、休闲观光、文化体验、绿色产业于一体的流域生态廊道。到2020年完成1条省级河道的生态廊道建设。(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六)加强执法监管

  1.完善治水工作法规制度。完善涉水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体系,做到治水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2.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建立水域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水域动态监管。落实水域管理、保护、监管、执法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点水域、重点污染防控区、重点排污河段、重要堤防、大型水利工程、跨界河湖节点等进行视频实时监控。推进全省河湖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河湖监管信息化。(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3.加强日常河湖管理保护监管执法。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行政职能,需要联合执法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取排水、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涉水违建等活动。(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三、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

  (一)省级河长

  全省设省级总河长,由省委书记和省长担任,负责全省河长制工作。跨设区市的曹娥江、苕溪、钱塘江、运河、瓯江、飞云江等6条河道,各设1名河长,分别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担任,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履行“管、治、保”三位一体的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进行督导。各省级河长确定对应省级联系部门,协助河长负责日常工作。

  (二)市、县、乡、村级河长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地区总河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内所有河流、湖泊分级分段设立河长。重要河道、劣Ⅴ类所在断面河道由当地主要领导担任河长。跨行政区域的河道,原则上由共同的上级领导担任河长。市、县两级河长设立相应的联系部门,协助河长负责日常工作。村级河长延伸到沟、渠、溪、塘等小微水体。各地河长名单变动后应及时报送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省级河长制办公室

  省河长制办公室与省“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室主任和常务副主任由省“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兼任,省农办、省水利厅主要负责人以及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单位1名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各抽调1名副厅级干部担任专职副主任。办公室成员单位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省法制办、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等。

  省河长制办公室下设六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组、一组、二组、三组、宣传组、督查组,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选派处级干部担任组长,定期选派业务骨干到省河长制办公室挂职,挂职时间2年。省委组织部可根据需要从各市选调干部到省河长制办公室挂职。

  (四)省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省河长制办公室:统筹协调全省治水工作。负责省级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制定河长制工作有关制度,监督河长制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开展各级河长制考核。河长制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省委办公厅:负责协调全省河长制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全省河长制工作。

  省委组织部:负责动员组织领导干部下基层服务河长制工作,指导、协助河长履职情况考核。把河长履职考核情况,列为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委宣传部:负责领导各级宣传部门加强河长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全民治水、爱水、护水的氛围,发挥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

  省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河长制司法保障工作。

  省农办:负责指导、监督美丽乡村建设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指导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履行飞云江省级河长联系部门职责,牵头制定飞云江流域河长制实施方案,协助河长做好年度述职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涉水保护管理有关的省重点项目,协调涉水保护管理相关的重点产业规划布局。履行苕溪省级河长联系部门职责,牵头制定苕溪流域河长制实施方案,协助河长做好年度述职工作。省物价局督促指导推行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差别化水价等制度的实施,完善工业污染处理费计收办法。

  省经信委:负责推进工业企业去产能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工业企业节水治污技术改造,协同处置水域保护管理有关问题。

  省科技厅:指导治水新技术研究,组织科技专家下基层服务河长制工作。

  省公安厅:协调、指导各地公安部门加强涉河涉水犯罪行为打击;推行“河道警长”制度,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全面深化“河道警长”工作。

  省司法厅:负责河长制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省财政厅:根据现行资金管理办法,保障省级河长制工作经费,落实河长制相关项目补助资金,指导市县加强治水资金监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做好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用地保障,监督指导地下水环境监测、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协助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省级河长制指挥用图的编制,提供河长制工作基础测绘成果,配合建设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省环保厅: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实施跨设区市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涉水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开展涉水建设项目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督,组织实施全省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监测。履行钱塘江省级河长联系部门职责,牵头制定钱塘江流域河长制实施方案,协助河长做好年度述职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城镇截污纳管、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监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履行瓯江省级河长联系部门职责,牵头组织制定瓯江流域河长制实施方案,协助河长做好年度述职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监督航道整治、疏浚和水上运输船舶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管理保护的监督指导,协调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履行曹娥江省级河长联系部门职责,牵头组织制定曹娥江流域河长制实施方案,协助河长做好年度述职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履行运河省级河长联系部门职责,牵头制定运河流域河长制实施方案,协助河长做好年度述职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指导、监督水土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河道沿岸的绿化造林和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卫生改厕和饮用水卫生监测。

  省地税局:负责落实治水节能减排相关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省统计局:负责河长制相关社会调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治水相关数据统计和发布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渔业水环境质量监测,推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依法查处开放水域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或化肥肥水养鱼和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

  省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A级旅游景区内河道洁化、绿化和美化工作。协助做好水利风景区的创建工作。

  省法制办:协调《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等立法工作。为各级河长做好相关法律指导和服务。

  浙江海事局:负责指导、监督出海河口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预警、预报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监测、预估。

  四、工作机制

  (一)健全完善集中统一的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应参照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集中办公,强化统筹协调,切实形成综合治水格局。各职能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协同推进河长制实施工作。

  (二)健全完善全域治理的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是本辖区流域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制定综合治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清单、进度清单、时限清单、责任单位清单和责任人清单。对各河湖要突出重点,细化任务,根据 “一河(湖)一策”方案,落实各级河长和相应联系部门责任。提高河湖综合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健全完善齐抓共管的督导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级人大政协要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执法检查、民主监督、专题审议、专题协商,助推河长制落实。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责任落实、任务完成情况的督导检查,重大涉河项目专项稽查,对督察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督办、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验收反馈。建立河长制监管信息平台,推进河务监管网格化。运用明查暗访、“河长微信群”,鼓励“企业河长”、“民间河长”、 “河小二”等社会和民间力量参与,借助第三方监测等方式,对治水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健全完善科学严密的监测监督机制。坚持统一规划、优化整合、合理布局,分部门按职责开展河湖水环境质量、渔业水环境质量、水功能区水质等水环境监测。对行政区域交界面、干支流交界面、功能区交界面和主要入河排污口,要科学设置监测点,做到点位互补,细化加密监测。建立水环境统一监测平台,构建省、市、县三级监测数据有效汇聚和相关部门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共融机制,健全数据库。对监测发现的情况,由河长制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发布,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检查数据加强会商研判、科学分析,发现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查找根源、落实整改。

  (五)健全完善共建共享的宣传推进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河长制的舆论宣传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起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的宣传推进机制,不断提高群众对河长制的知晓率,凝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治水。建立河长评优机制,树立工作典型,交流治水经验,进一步引导基层河长履好职、尽好责。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站和微信、微博等载体,广泛宣传河长制工作,营造浓厚的河长制工作宣传氛围。充分依托工青妇和民间组织,组建河长制工作宣传队伍,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要做好结合文章,搭建创建平台,把河长制工作与“两美”浙江建设、生态省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发动群众自己动手改造身边的环境。以村规民约、门前“三包”责任书等形式,加强道德规范和制度约束,引导广大群众形成亲水、爱水、惜水、护水的高度自觉。

  (六)健全完善协同联动的执法机制。河长制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统筹、协调部署,对涉水重要事件联合开展综合执法或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要坚持执法主体不变、执法权能不变、执法体系不变的原则,加强河流日常动态监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研究制定河长制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七)健全完善奖惩分明的考评机制。建立河长制工作考评制度,将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五水共治”、美丽浙江建设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考核范围。制定河长履职考核办法,上一级河长对下一级河长开展工作考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涉水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河长责任。

  初步建立全省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统一平台,实现和地方各级信息化平台对接联通。通过信息化平台加强对各地河长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责编:瑶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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