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高淳县淳溪镇老街拆迁户,原住房两证齐全,购房时缴纳了全部规费,包括房屋维修基金。2009年因老街扩建拆迁,置换了拆迁安置房,最近终于等到可以领房产证,却被告知,缴纳维修基金三千元,方可领取证件。我认为:拆迁安置房不应该缴纳维修基金。
理由:
1、拆迁时,老百姓(被拆迁人)的房子连同房产权证被拆迁人收缴,交付房屋开发商理应将房产证交付被拆迁人。原拆迁户并非没有缴纳维修基金,且拆迁过程中也没有退还维修基金一说,现安置房缴纳维修基金,实则增加了拆迁户经济负担,侵害了拆迁户的经济利益,更损害了拆迁户对政府拆迁工作的公信力。
2、国家法规没有要求拆迁安置房必须缴纳维修基金,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回迁安置房不在之列。
3、建设部《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购房者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的前提是已与售房单位在住房销售时对缴交维修基金的事项进行了约定,甚至应当具体约定缴交的比例。”
拆迁协议中没有约定拆迁户需缴纳维修基金。拆迁时,老百姓都不知道交房时需要缴纳维修基金等费用,拆迁工作组人员和开发商都没有提醒、告知被拆迁人需缴纳维修基金。
4、省内外许多城市(江阴市、淮安市、成都市、佛山市等地)规定,拆迁户的回迁房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全部由拆迁人或建设单位缴纳,虽然是外地的例子,说明符合国家法律。
5、老百姓为了支持政府和开发商,献出房子,迁往它地,无怨无悔,只为高淳经济更好发展,环境更美。开发商花很低的价款得到优越的地块,获得利益,开发商是最大受益者,应该主动承担这笔未预料费用,这不仅合理,也体现良知。
6、“不缴钱就拿不到证”,这种不科学、不规范的拆迁行为严重侵害了老百姓利益,伤害了老百姓支持政府拆迁工作的诚恳态度,百姓是一个无助的弱势群体,没有“法律救济”,原来的拆迁工作组东西走散,一推六二五,开发商盛气凌人,谁有权纠正这个错误呢?现在,许多地方都在反思指挥部越俎代庖的拆迁行为,都在纠错和弥补,期望政府能主持公道,纠正、弥补粗陋的暗埋猫腻的拆迁行为及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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