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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CBA联赛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委员会”及《CBA联赛劳动争议调解处理规则》的征求意见函-20150814

 法足修行 2018-02-14

各CBA联赛俱乐部、运动员及教练员:

  近年来,随着CBA联赛的快速发展,运动员、教练员等与俱乐部的体育劳动争议不断发生,由于缺乏处理该类争议的相应行业机构、规则和办法,一些该类争议的发生给联赛制造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也使联赛管理者产生了不小的压力,并引起业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加强联赛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联赛相关法规、规章和行规,保护运动员、教练员和俱乐部的合法权益,维护联赛秩序,建立具有针对性的符合职业篮球特点和规律的前置性、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争议仲裁制度)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组织和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建议在CBA联赛委员会下面设立“CBA联赛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委员会”,并根据《CBA联赛劳动争议调解处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进行行业前置性先行调解和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止争息诉。如调解不成,再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法向有关机关请求权利救济,并将调解适用于争议解决的整个过程,以有效发挥行业管理工作的职能。

  请各CBA联赛俱乐部于8月27日前将反馈意见传真至联赛办公室;有反馈意见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可直接传真至联赛办公室(传真010-51696030)。

  附件:《CBA联赛劳动争议调解处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联赛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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