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应当起诉老板和经办人;通过庭审,应当能够查明到底谁应当归还借款。1、这个案子处理起来比较麻烦。根据题目,老板借了钱却未出具借条,经办没有借钱却以老板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从形式上看,老板是被代理人,经办人是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代理人是无权代理的,则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出借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是否追认;被代理人如果不表示的,视为拒绝。 2、从实务角度,如果出借的款项是直接交给老板的,而借条是经办人出具并代老板签名的。基于这样的事实,建议起诉老板,将经办人列为第三人。该案除了借条外,还需要款项交给老板的证据。如果有证据证明所出借的款项直接交给了老板,在这种情形下,认定老板是借款人,应当符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那么,这个案子判决老板还钱应当没有问题。 3、如果出借的款项是交给经办人,而借条又是经办人出具的。基于这样的事实,建议起诉经办人,将老板列为第三人。该案除了借条外,还需要款项交给经办人的证据,并且还要有老板是否同意还钱的证据。如果老板承认他是实际借款人,那么,法院会判决老板还钱;如果老板不承认借款,那么,法院应当判决经办人还钱。 4、这个案子起诉到法院后,如果老板及经办人都到庭参加开庭,那么,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会查明相关事实,并依据事实判决老板或者经办人还钱,就是说原告会胜诉。这个案子最怕的是老板与经办人都不到庭,尽管法庭可以缺席审理,但是法庭对于有些事实难以查明。所以,本案款项交付的事实是关键,一定要用证据证明。 一家之说,供参考。 (图片来自网络,特此说明)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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