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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药店销售处方药、可不用处方了!

 茂林之家 2018-02-17


▍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夏天


一场因“处方药”引发的革命正在一步一步的在药店圈展开,又一省药店销售处方药可不用处方了!


近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经营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除要求药店严格按照规定销售处方药外,还给所有卖药人带来福音——某些处方药顾客不能提供处方时,无需处方就可登记销售。


(图片来自重庆市药监局)


处方药销售有所放开


本次《通知》主要从三个角度对药店进行管制:第一国家严管的药品严格凭处方销售;第二某些处方药顾客无法提供处方时,可登记销售;第三销售处方药时药学技术人员应在职在岗。


《通知》要求以下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


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除以上必须提供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外,在销售其他处方药时,《通知》要求,“应尽量索取处方,凭处方销售。顾客不能提供处方的,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药学技术人员指导下登记销售。


无疑这是给药店销售某些处方药开了“口子”,放开了药店的经营范围。

 

同时,《通知》也指出,“登记销售时,应建立销售专用台账,登记内容包括购买时间、购买者姓名、电话、药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批号、数量、药学技术人员签名等信息(登记表如下)。对顾客使用社保卡(或医保卡)购药的,可以将相关信息转为登记信息。”



慢病患者买药更轻松


早前,广东省药监局也出台了相关法规,指出,“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处方药的销售,在保证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提下,为方便群众用药,可以在充分了解并记录患者既往用药情况、需购买药品的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后,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账备查。”


这也意味着患者只需一次提供处方,以后再去药店买药就不用处方了。


本次《通知》也强调了这一点,指出,“鼓励药店建立慢性疾病用药档案,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结合《通知》无需处方登记就可销售处方药来看,对于慢病患者所需处方药,药店或也可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了。


执业药师挂证严惩

 

《通知》除对处方药销售有明确规定外,还指出以下三点,提醒药店注意。

 

1、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大对零售药店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的检查力度。

 

2、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要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3、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查实“挂证”的执业药师和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店,要依法处理,并上报市局向社会公开和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系统,纳入“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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