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焦点】潘宝|遗产人类学视域中的保护与传承

 天和图书馆21tc 2018-02-17

遗产人类学视域中的保护与传承

潘宝

 

摘要:文化遗产作为现代性社会进程中出现的一个概念, 其产生和发展与这种进程中所产生的人类主体意识是密不可分的, 但这种主体意识又是与现代性社会进程的普遍性相悖的。既通过“文化遗产”这一人类共有的遗存来彰显自我文化因子的积淀, 又通过自我所特有的文化遗产来标榜我者与他者之间的差异。当文化遗产可以作为象征资本、文化资本参与到社会型构过程中时, 这一文化性的概念体现出在与他者交往的过程中, 我者最具解释力的一面。我者与他者通过文化遗产共通的普适价值理解他者、认识我者, 并承认他者与我者是作为人类整体而存在的。因此, 遗产人类学的理论研究是嵌合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 是对人类社会整体存在与发展的一种解释。

关键词: 文化遗产 保护 传承 遗产人类学

 

一、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实质与意义

对文化遗产进行理论研究, 源于一种意识, 即人类如何对待自身在历史进程中的创造物。这种意识的产生起因于人类对自我 (the Self) 的肯定, 这种肯定是通过寄托在具有社会历史价值的人类创造物这一载体上, 以肯定我者 (the One) 的过去而认同我者的现在和未来。对于“文物”“建筑群”“遗址”这些曾经记载了人类活动的痕迹、饱含人类思想历程的“遗产”, 在今天看来, 是人类的历史, 对其进行破坏也就是在否认人类的历史。所以, 如何对待文化遗产就是如何对待人类的历史。这种意识的产生, 源于现代性社会进程中对民族-国家 (nationstate) 自我文化的保护;源于现代性社会对资本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 以及现代性社会人们消费行为的精神匮乏;源于人们在面对工业化社会时对一体化进程的困扰, 担心丧失自我民族-国家的历史与无法证明我者的存在, 更是对文化多样性的一种诉求。不可否认的是, 文化遗产是最具民族-国家特质的概念,它使我者区别于其他民族-国家, 这也正是一些群体通过文化遗产凸显自我差异的一种方式。因此, 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最突出的基点就是文化的差异性。

但这种差异性最初并非是以人类整体的视野出现, 而是在与他者 (theOther) 的角色互换中实现的。这种角色互换在三个层面上展开:一是我者如何看待我者;二是我者如何看待他者;三是他者如何看待我者。

在第一个层面上, 我者的社会历程所产生的创造物是我者历史的证明, 作为我者的存在而存在, 角色互换在社会内部实现, 即内部成员通过我者的文化遗产实现了彼此的认同。如法国大革命时期人们破坏文物其实质就是通过对国家以往历史的否定, 从而否定封建政权的合理性, 更是对我者过去的否定, 我者之间的角色互换是以我者认同我者、完全排斥他者的方式进行。

在第二个层面上, 我者的社会历程所产生的创造物遗存有与他者交往的痕迹,他者参与了我者的历史创造, 承认他者的创造物就是承认我者的历史,角色互换在主动的社会内部与外部交往中实现, 即我者与他者通过彼此独特的“文化遗产”, 相互承认各自的历史。如1959年, 埃及与苏丹决定在阿斯旺修建水坝的时候, 并没有考虑到水坝的修建将直接威胁到努比亚遗址和阿布辛拜勒神庙。而当时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如意大利等都遇到类似的问题。1965年, 在世界遗产基金会议中, 美国率先提出将人类历程中的创造物“作为现在和将来的、整个世界公民的、世界一流的自然和风景秀丽的地区以及历史遗址”, [1]即将他者的文化遗产认同为人类整体文化的一部分。

在第三层面上, 他者是否认同我者的历史, 我者的历史是否被他者承认, 这些人类相互交往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是以接受外部因素为判断标准从而认同我者的。他者作为我者存在合理性的证据而存在, 角色互换是以我者被动接受他者评价而实现, 即他者通过他者的“文化遗产”来认识我者的“文化遗产”, 从而完成了我者与他者的角色互换。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 1972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其在人类整体的层面上认同各个民族和国家文化遗产的普适价值 (universalvalue) 。

随着三个层面上角色互换的扩展, 我者首先把“文化遗产”作为我者承认自我存在的证明, 其次承认了我者的“文化遗产”同时也认同了他者的“文化遗产”, 而我者与他者都能在人类整体内以各自独具特色的文化遗产去表述差异性, 进而又通过“文化遗产”催生了以人类整体的视角看待不同民族-国家的“文化遗产”。从这三个层面就可以看出, 作为概念性的“文化遗产”首先是对“文化”这一概念的现代性解释。现代性社会的发展, 改变了人们对“文化”差异性和普遍性的理解。

而以工业化为先导的现代性社会所产生的经济一体化进程, 是对这种差异性的最大扭曲。差异性的扭曲就使我者与他者之间产生了无法角色互换的危机——我者与他者都无法通过角色互换去证明彼此差异的合理性, 或者说, 在角色互换的过程中出现了阻碍。法国学者维克多·埃尔 (Victor Hell) 曾指出, “工业化国家的社会在致力于消费的同时, 也不可避免地造成浪费;渐渐地, 人们感到, 除了收益、物质利益、人剥削人和滥用自然资源之外, 其他的道德标准和生活方式无论是对于个人生存, 或是人类社会的世俗命运, 都是重要的”,[2] (P.122) 进而意识到, 作为“文化”概念表现形式之一的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会随着工业化社会而发生改变, 只不过这种改变是以意识到物质的富裕无法弥补精神的贫穷为出发点的。人为创造的消费在满足人类物质需求的同时, 却无法完全满足人类的非物质性需求。一体化的经济进程是以世界普遍性的价值标准去判断人类物质经济总量的得失, 但却忽视了这一进程中组成这个世界的不同民族-国家的差异性。人类文化的本质是在表达人性的本质, 但人性的本质却并非是以一体化的方式去遮蔽差异性的合理存在, 维克多·埃尔进一步指出:“那种认为人性的本质最明显地表现在普遍的人类文化特征之中而不是表现在为某个民族所特有的文化特征之中的观念, 是我们无须认同的偏见。”[2] (P.50) 这也说明, 正是这种差异性、特殊性的意识才彻底唤醒了不同的民族和国家的人们, 使他们意识到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与传承本国的“文化遗产”, 保留和彰显我者丰富的文化内涵, 弥补由经济一体化的物质富裕带来的社会精神贫困这一后果, 并凸显自我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在现有的“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中, 似乎更加注重的是“文化遗产”的物性而非人性。不同的民族-国家采取的措施各有差异, 首先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保护。但最应该厘清的一个理论出发点就是, “保护”并非是“文化遗产”概念的外延, 而是内涵。通过对“文化”概念的分析与理解, 英语“culture”源于法语“culture”, 维克多·埃尔指出,“事实上, 文化 (culture) 和崇拜 (culte) 是同属于一个动词的两个名词:colo (colui, cultum), 这个动词的意思是耕种、照料、保护、关心等。耕种土地并不等于立即或在极短的时间内利用土地资源, 而不考虑未来的生活环境”。[2] (P.122-123) 这也就说明, “文化”概念所含有的“保护”这一内涵决定了对“文化遗产”所采取的措施必然是“保护”, 而非“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衍生物, 并非是“如何对待人类历史进程中的创造物”这一意识的可选行为, 而是必然结果。“保护”作为“文化”的含义之一, 决定了作为现代性概念的“文化遗产”必然是被保护的对象, “保护的概念是与和文化概念的客观意义有关的遗产概念所固有的”。[2] (P.123) 因此, 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对文化概念的意义进行社会化运作的必然结果, 只不过这种保护更多是作为社会经济一体化进程中, 以凸显特殊性为手段, 以对抗普遍性的经济利益诉求为目的的。而随着“保护”行为的产生, 如何保护、怎样保护才是文化遗产理论研究应该分析的问题。

除了对“保护”含义的理解之外, 还有对“遗产”的理解。虽然“遗产”所含有的历史意义多一些, 但并不代表“遗产”只是过去历史在现在的断裂, “遗产”同样饱含着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意义。维克多·埃尔指出, “如果从演变的角度来思考文化概念, 就会注意到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诚然, 保护古迹, 保护自然风景或城市风景,建造图书馆和博物馆确实十分重要, 但是, 遗产同时也是指人们所使用的那种语言、他们所视为已有的那些语言和必须善于保存其活力的作品”。[2] (P.123) 这也说明, “遗产”在人类社会的进程中, 会以不同的形态作用于不同时期的人类社会, 而非纯粹是人类社会进程中物质性的遗存。“遗产”这一现时的含义最突出地表现在对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论述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使用最具特色的词汇就是“世代相传”, 这就说明, “遗产”同样也在当下的社会中发挥作用。这即是之所以在分析“文化遗产”的各种定义中, 并没有看到单纯强调把时间作为划分标准的原因。因此, 从属性的角度讲, 文化遗产是指具有普适价值的人类创造物, 这一创造物在现时社会中所彰显的普适价值, 能够使我者与他者的角色转换得以顺利进行。

二、遗产人类学视域中的文化研究

从普适价值的角度来审视“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也就不再拘泥于各种“文物”“建筑群”“遗址”这些历史遗存之中, 而是透过这些人类的创造物, 凸显不同民族-国家文化现时的普适价值,而这种理解视角正是遗产人类学之所以存在的前提条件。遗产人类学是研究遗产与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关系的学科, 而将文化置于遗产人类学的视域中, 则不再仅仅只是以现代资本经济理性作为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最终所指。虽然不同的民族-国家通过“文化遗产”凸显了我者的差异性, 但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以追求共通的价值体系而存在的, 即把生活在不同民族和国家的人作为类整体。也就是说, 无论不同的民族-国家历史上产生的文化创造物有多么的特殊, 人类社会正是通过这种特殊性建立了符合各自社会的价值体系, 但如果这种价值体系是以排斥其他民族-国家作为人类整体存在的一部分的话, 那么这种价值体系就并非是共通的普适价值体系。遗产人类学的理论研究为促进这种共通的普适价值体系的形成提供了一种视角。不可否认的是, 如果说, “国家政权首先关心的, 是维护、保护和挖掘民族遗产。文化概念的世界性超出了地区或民族的界限”, [2] (P.123) 那么, 人类整体概念和意识的形成, 不可避免地是要经历首先以民族-国家为界限, 其次才能够通过文化这一人类共通的普适价值体系, 去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

因此, 作为理论研究而存在的类整体的“文化”, 是遗产人类学理论意义的一种表达方式。通过对不同民族-国家的“遗产”进行研究, 就是在研究不同民族和国家文化的差异性。但差异性又并非是作为我者与他者的区别而存在的, 而是通过我者的视角去凝视他者, 并通过他者的视角反思我者, 从而在认识他者的过程中, 认识到我者与他者是作为类整体而存在的。比如产生“保护”的意识, 除了有我者的自我意识之外, 他者也更多地参与到了我者的保护过程中。例如, 1964年, 在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International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Sites) , 其中指出:“人类世世代代所留下的历史古迹留存至今, 作为人类古老传统的现时见证, 饱含着过去的积淀。人类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并把历史古迹作为共同的遗产。为了子孙后代而保护这些历史古迹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要完整地保护历史古迹的真实性并传承下去”。[3]这里的“人类”“我们”不是某一个民族-国家的“人类”“我们”, 而是作为类整体的“人类”“我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正说明了不同的民族和国家的“文化遗产”不仅仅独属于某一个民族-国家, 而是属于人类共同体的“文化遗产”, 从而使得“文化遗产”的普适价值凸显出来。遗产人类学的意义就在于唤起人们尊重他者的文化价值体系, 理解他者的文化表达方式, 意识到文化多样性是类整体的基本属性。而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意义也包含在遗产人类学的研究过程中, 它为我们提供了理解他者、反思我者的一条路径。

“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文化性的概念, 说明它与人类社会发展是密切相关的。而作为实体存在的“文化遗产”在现代性社会发展过程中, 更多的是通过“利用”这一方式参与人类社会的沟通与交往活动的。“利用”最主要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通过他者的理解,认同我者的价值体系。也就是通过“保护”自我的“文化遗产”使我者能够向他者解释自我存在的合理性, 进而使他者理解我者;二是通过对“文化遗产”的商品化与资本化运作, 追求经济性利益。也就是地方性社会通过利用遗产融入经济一体化进程中, 从而获得更多的物质性经济利益。而在实际的利用过程中, 第一个目的往往被淡化处理, 第二个目的则被遗产地强化处理。现代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对物质经济利益的绝对追求, 不可避免地渗入进文化遗产的利用过程中。“文化遗产”的存在如果仅仅只是为了实现经济价值, 普适价值若因为工具理性的滥用而泯灭, 那这种形式的利用就不是某种程度上的保护, 更称不上是传承, 甚至有可能是破坏。尽管可以有“利用式的保护”等类似话语的修饰, 但如果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没有价值理性的约束, 那么, 利用中的“保护”就只是一种形式而已。因此, 遗产人类学理论研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利用遗产参与现代性社会的发展。

如果说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 对于经济性的物质利益追求也是现代性社会的一种表现的话, 那么对遗产进行以物质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利用就是不可避免的。尤其当工业化社会所产生的、纯粹的物质利益追求余温还未散去, 而新产生的大众传媒和文化消费正在逐步拉近我者与他者的距离的时候, 人们在非物质性利益方面的需求就通过各种独特的文化消费形式表现出来。

现代性社会人们精神的贫困不可避免地还是以最具精神意涵的文化的物质形式来满足。遗产的利用就在于可以为人们的文化消费提供一种文化产品供给的形式。而遗产之所以能够作为文化产品的形式而存在, 是因为遗产可以作为一种象征资本 (symbolic capital) 而存在。这种象征资本以“文化遗产”这种公共符号以所依附的主体与客体、社会关系与网络、空间与时间、活动与仪式等形式为载体, 从而表述某个民族或国家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在这些不同象征之间, 通过象征资本的作用, 我者与他者相互的理解与解释就成为可能, “文化遗产”作为媒介, 他者通过主位的视角, 理解我者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并通过“文化遗产”在我者与他者之间建立某种联系。而我者又通过他者对“文化遗产”的解释, 通过“文化遗产”对自我进行调适以适应外部世界。但是这样符号化的“文化遗产”在时间上会造成现时的我者无法解释过去的我者情况、在空间上会造成现在的他者无法理解现时的我者这两种并置情况的出现。正如美国人类学者克里福德·格尔兹 (Clifford Geertz) 所指出的, “结果, 在进入一个符号活动的陌生世界的需要和对于文化理论技术进步的要求之间, 以及在理解的需要和分析的需要之间形成的张力, 既是巨大的, 也是根本不可摆脱的。确实, 理论越发展, 张力就越大”。[4]也就是说, 在某种程度上, 我者的“文化遗产”无论对于我者还是他者来讲, 抑或对于遗产理论研究的客体与主体来讲, 都是一种陌生的他者的存在。而这种陌生借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力量、借助于社会物质财富的积累而成为某种悬置, 从而以经济、资本、文化等不同形式出现, 赋予其脱离普适价值的合理解释。

如果说不同的象征性符号是作为一种解释人类合理存在的信息来源, 而人类行为机制又无法摆脱文化的差异性与普遍性的交织, 那么文化遗产在现代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就必然会被利用, 并启示不同民族-国家发现自己在世界中的位置。这时的文化遗产就成为人类解释自我合理性的信息源而存在。只不过这样的存在无法摆脱一体化进程所带来的、必然以追求物质经济利益为表现形式的现代性社会的影响。虽然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是以满足自身的物质性利益为前提的, 但如果仅仅满足了人类的物性需求, 那么对人类而言就是, 随着现代性社会的发展, 人类也在逐渐地异化自己、遮蔽人性, 物化为机械化工业中与机器同等地位的物性人而存在。而那些远离现代物化进程的、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创造物, 就成为人类以过去的创造物为象征物, 进而排斥现代性的物性人的一种力量来源。无论是“文物”、还是“建筑群”、抑或“遗址”, 通过时间与空间上的割裂, 并把这些人类创造物赋予一定的解释, 从而满足了现代人部分的非物质性需求。

三、文化遗产与人类社会发展

不同的象征物又因为遗产强烈的文化特性, 在利用的过程中可能成为民族-国家的一种文化资本, 通过文化力量参与至后工业化社会进程当中。在文化产业的影响下, 各类形式的文化资本经过商品化运作, 文化产品被大量再产生出来。一部分遗产产品通过诸如“旅游”等形式在遗产地被直接消费, 另一部分则通过大众传媒和现代物流以远距离的形式被间接消费。前一种消费的直接后果是刺激了不同地域的民族-国家试图努力获得这种文化资本, 这就是申报文化遗产之所以热的原因之一, 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提高当地的经济收入, 进而使当地的政府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后一种消费形式则以报刊、杂志、书籍、网络等为载体, 宣传当地的遗产并形塑遗产形象, 通过可以感知的有形物, 成为延伸第一种方式的一种附加形式, 并成为与外界沟通与交往的一种方式。但遗产利用首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 谁拥有利用遗产的权力?谁拥有分享投入文化资本之后的产出的权力?“文化遗产”本来属于人类的遗产, 申报遗产成功之后所带来的物质经济利益固然会大幅提高, 但若这些物质经济利益并没有成为遗产这一文化资本形式的收益, 而是转化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收益, 那这是与“文化遗产”的普适价值相违背的。这样看来, 如果以这种方式利用遗产所得到传承结果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如果一味追求文化资本转化为商品化运作之后的经济资本, 如果不考虑象征资本所处的区域与民族、国家与世界的文化生境, “文化遗产”普适价值的力量必然会被削弱, 进而人类社会的发展还是会陷入对经济利益单纯追求的漩涡, 即必然以物质经济的量的多少作为判断社会是否进步的依据。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在开篇就提到, “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 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5]如果说, 利用遗产追求经济利益也属于“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的话, 那么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本身就是一种二律背反———被列入了名录的世界遗产, 需要投入资金进行维护, 但维护的费用若超出了财政的预算, 且又在资本经济利益的刺激之下, 地方政府就会将遗产转而投入商业化运作, 但运作在获得经济利益的时候却又有可能造成对遗产不可估量、不可恢复的破坏。本意出于保护, 最终有可能却还是难逃破坏的厄运, 这亦使得不同时期的民族-国家在面对文化遗产时的态度会产生差异。例如, 在2008年, 英国就曾经宣布, 由于申遗后维护和修葺的费用远远大于其带来的旅游和休闲效益, 将停止申请加入世界历史遗产名录的工作。英国申请一个世界遗产项目, 需要花费40万英镑, 平均每年用于维护的花销也在15万英镑。而世界历史遗产地位通过旅游所带来的收益也被夸大了。[6]然而, 2010年戴维·卡梅伦 (David Cameron) 成为英国首相之后, 他批评前任政府对待文化遗产的政策, 认为英国的文化遗产必须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历史文化传统发展旅游业, 实现经济振兴。到了2011年, 英国先后有多个景点陆续筹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由此可以看出, 遗产有可能成为文化资本的博弈对象, 而国家之间的合作在联合国的框架下, 则又无法摆脱对经济资本的诉求, 且现有的保护性约束力是有限的, 而且往往考虑的还是民族-国家自身的社会经济方面的利益。

因此, 对遗产的利用, 基于保护基点的理论研究虽然符合现代性社会“文化遗产”的理念, 但保护的投入有可能并不是地方政府和国家财政可以承担的;而基于利用基点的理论研究虽然可以部分分析因保护所带来的社会效益, 但如果解决不了遗产的利用权力和收益权力之间的关系, 利用则有可能只是地方和国家经济性利益的利用, 是部分的利用, 是部分组织和个人的收益。与这些问题相关联的是, 遗产所有权是共有还是私有?如果说, “文化遗产”概念的兴起是因为人们意识到, 具有普适价值的人类创造物理应得到保护与传承, 那么保护与传承就应该由整个人类共同体来完成。但在现实中, 虽然一些国家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和基金, 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 但在手段和目的上, 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现状有可能出现偏差。于是, 在保护和利用的问题上, 遗产理论研究有可能处于折中的位置上———既反对纯粹的保护也反对过度的利用。这也更引发人们跳出保护与利用的二元理论窠臼, 例如重视遗产的管理, 把文化遗产看做一种资源。

“文化遗产”概念的兴起是因为人们在破坏文物的过程中发现尊重我者历史的重要性, 而随后各国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文化遗产”,以及各国因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而统一思想和行为, 即是由我者到他者、再到我者与他者在角色互换过程中, 意识到我者就是他者、他者也是我者, 进而通过不同民族-国家“文化遗产”共通的普适价值, 去扩大这种象征资本的作用, 延伸文化资本的经济地位和作用。为了获得文化遗产资源, 地方、国家和世界组织相互博弈, 并由纯粹的经济利益诉求到意识到“文化遗产资源”的稀缺性, 进而研究其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如果说, 文化形态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流变的, 那么, 遗产这种形态则是文化流变所产生的过去和现时人类社会的创造物, 是一种静态的表达。而将文化形态转变为遗产则是人类创造物的动与静二元结合。动是文化的本质表现, “文化遗产”必然受到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静是文化的现时存在, “文化遗产”嵌合至现代性社会发展的历程中, “文化遗产”如何利用是由社会和经济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通过遗产人类学的理论研究, 重构一种对人类社会文化形态可以理解的解释, 是对人类本性的回归。这种回归虽然依旧是依托于遗产这一物性形式得以实现, 但是人类社会的发展以过度依赖积累物质财富的生活方式, 并非只是唯一的发展道路。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无法回避人性问题, 尽管对人性的认识依据认知不同而有不同的理解, 但不同的民族-国家都归属于人类共同体这一事实却是人类社会发展始终努力的方向。通过对现时存在的“文化遗产”进行理论研究, 以一种静态的理论形式去解释动态的人类社会发展, 本身就是在试图理解人类自身。

文化遗产概念的存在与其所表达的实在对象之间存在着现代性社会发展的张力。一方面, 文化遗产代表着过去的历史、代表着传统, 而这些过去的历史和传统所代表的文化价值有可能与现代性社会进程是不一致的。另一方面, 现代性社会进程又需要过去的历史和传统去证明现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 文化遗产可能就成为可以被现代性社会各种权力主体所彰显的对象之一。例如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等, 这些权力的主体都能够将文化遗产表征为主体存在的合理解释, 进而谋求权力规训之下的社会控制与秩序建构。文化遗产的概念性存在与现代性社会的发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现代性社会把世界不同的地区和国家通过资本经济发展模式融入同一进程中的时候, 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出现的“文物”“建筑群”“遗址”都遭到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进程中各种活动不同程度的破坏。而尤其当经济一体化格局同样还存在着参与角色与地位不对等的情况, 这种普遍性的一体化进程就会通过其他的途径和方式表达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殊性。尤其是“文化遗产”作为资本经济语境中一种稀缺资源而存在的时候, 把“文化遗产”转化为可以利用的文化资本就成为不同国家和地区努力的方向之一。这种“稀缺性”又并非只是经济性的稀缺, 也是文化性的稀缺。并不能将“文化遗产”所表现出来的经济价值归因于其能够转化为参与经济活动的资本, 而是经济活动需要文化资源给予支撑才能够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当“文化遗产”的称谓与地位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民族-国家内部的文化职能部门所赋予的时候, 民族-国家内部所拥有的“文化遗产”即是超越了经济活动本身的产物。因为“文化遗产”表达着作为类整体的人的一种整体视野, 即任何民族-国家在其历史进程中所形成和创建的“文化遗产”, 都应得到人类的共同保护与传承。但又不否认拥有了“文化遗产”的标签之后, 不同国家与地区对其进行的经济性利用与保护。“文化遗产”概念所折射出的这种整体性价值视野又被现代性社会人自身的发展所表达。

特别是“文化遗产”受到现代性社会文化消费观念以及旅游社会的影响, 使得人们通过遗产谋求精神层面的消费成为了可能。同时, 拥有这一文化资源的国家和地区也在努力把这一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 使其发挥普遍化进程中的经济作用。那么, 从现代性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角度来看, 文化遗产概念存在的实质就是, 特殊性的文化形态可以通过经济资本的力量, 转化为参与经济一体化的普遍性元素。正如弗朗西斯·康米纳里 (FrancescaCominelli) 和泽维尔·格雷夫 (Xavier Greffe) 所指出的, “当文化对经济的潜在贡献转变为文化产业的时候, 现在的两种基本经济形式———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将会把文化遗产置于现代社会发展的中心”。[7]特别是在大众将“文化遗产”作为消费对象的时候, 无论这种消费是经济性的消费, 抑或是非经济性的消费, 都在表明“文化遗产”存在的实质, 早已超越了保护与传承这一层面的含义, 而上升为融入现代性社会进程中的一股文化力量。“文化遗产”既能够作为民族-国家自我形象塑造的对象而存在, 也能够作为大众娱乐的对象而存在, 文化遗产旅游的出现就证明了这一点。文化遗产旅游将文化遗产置于社会主体活动的对象上, 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通过文化遗产这一对象建构属于各自的权力场域, 并将这种旅游活动与现代性生活相区别。文化遗产成为大众旅游新的作用点, 在原有话语权力建构的基础上, 成为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表达现代性权力的一种工具, 这种工具实现着旅游者的休闲权力, 并为旅游目的地融入现代性经济进程创造了条件。由此, 文化遗产的存在就成为人类理解我者与他者、成为解释现代性社会发展、成为个体与群体利益表达的工具;也成为超越民族-国家的边界, 作为表达人类普适价值中共通的权力对象。

从“文化遗产”概念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 文化遗产萌生于法国大革命时期, 而法国大革命促进了现代性社会进程中民族-国家的出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最初源于对民族-国家政治合理性的证明与解释。文化遗产的存在, 以及伴随着公共博物馆的建立, 这些“文物”“建筑群”“遗址”成为民族-国家凸显现有政权合法化、成为向大众灌输现代性社会秩序的对象与空间。而伴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与现代性社会的发展, 拥有不同“文化遗产”形态的民族-国家又能够将“文化遗产”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优势资源。今天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申报遗产的热衷正说明, “文化遗产”正在成为全球经济制度和社会关系型构的对象之一。文化遗产在各种权力场域中以更加快速的方式转化为文化资本, 这一方式就是“通过一系列挑选, 它把承袭文化资本的持有者与那些没有这种文化资本的人区分开来”, [8]区分就意味着差异, 差异就意味着可以拥有独特的优势参与到现代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 并能够获得绝对优势的经济利益。这不能不说是文化遗产的特殊性适应了资本经济的普遍性规则,结果, 特殊性依旧被保留, 但保留的前提却是获得了普遍性的经济性利益, 即皮埃尔·布尔迪厄 (PierreBourdieu) 所说的, “承袭的资本将维持先已存在的社会差异”。[8]特别是当现代性社会过于追求经济层面上的工具理性的时候, 人与人之间的区隔因为经济环境的影响在逐渐扩大的时候, 人与人之间所寻找的人性价值已经无法由物质性的经济利益来体现的时候, 有必要通过遗产人类学再次反思人类自身存在的意义。所以说, “文化遗产”概念性的存在并非是把所有的“文物”“建筑群”“遗址”等文化形态都赋予其超越现代性社会解读的境地, 然后进入类似后现代主义的一种建构过程中, 而是需要反思, 在把“遗产”作为文化资本进行考量的时候, 人类社会所能容许的人性意义的表达方式, 在这一现代性社会进程中还有多少生存的土壤。

2017年7月12日, 第41届世界遗产大会在波兰克拉科夫(Krakow, Poland) 闭幕。至此, 《世界遗产名录》收录的全球世界遗产总数增至1073项, 其中包括832项世界文化遗产, 206项自然遗产, 35项文化与自然双遗产。[9]而随着遗产数量的增多, 不同国家和地区利用遗产参与经济活动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但遗产作为人类的创造物, 其所表达的普适价值, 并非仅仅停留在对物质经济利益的追求上。在更深的层面上, 其普适价值的表达是不会因为经济力量的存在而消逝的。无论现时的经济发展使得遗产处于何种地位,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都可以通过“文化遗产”概念的表达来彰显自我的特性。尤其当这种特性被赋予保护与传承色彩的时候, “文化遗产”概念的存在就是对人类自身创造物的一种再理解与再建构。特别是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进一步影响, 当“文化遗产”概念处于“物质”和“非物质”两者相互影响的时候, 很难说, “文化遗产”不是在凸显差异性, 以及其作为一种对抗普遍存在的资本经济的力量而存在, 但这种差异性力量又是作为人类整体普遍性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如果说, “文化遗产”既可以物化为具体的人类物质财富, 也可以非物化为人类的精神财富, 那么, “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性的存在, 与现代性社会、后现代社会、消费社会、旅游社会、普遍性以及特殊性等概念的现实意义表达是交织在一起的。因此, 尽管在现时层面上遗产过多地表现出其所蕴含的经济资本力量, 但文化遗产概念的初衷并非是赋予人类对其具有普适价值的创造物进行经济谋划的权力, 而是人类自身在理解了他者不同的文化形态之后, 意识到他者和我者一样是作为人类整体而存在的, 进而反思我者的社会如何能更好地发展下去、人自身的权力如何能够得到像遗产一样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所以, 对遗产的理解, 既不是止步于保护层面,也不是停留在利用层面, 而要意识到, 现代性社会如何能够更好地面对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的创造物, 并通过这些人类创造物, 如何彰显人类共同体的普适价值, 从而理解和反思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的人类创造物在今天的意义, 也更需要理解人自身在现代性社会中的权力。传承并非是对遗产所对应之物的某一形态的传承, 而是传承遗产所表述的人类共同体, 尤其是当今社会的发展速度迅速, 产生出的新的人类创造物和毁灭人类创造物的速度是前现代性社会所无法比拟的, 从这种角度去思考遗产概念存在的实质或许可以对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有更深的认识。

 

参考文献:

[1]牟延林, 谭宏, 刘壮.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0:11.

[2]     (法) 维克多·埃尔 (康新文, 晓文译) .文化概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8.

[3]International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 (The    Venice Charter) [EB/OL].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官方网站http://www..

[4]     (美) 克利福德·格尔兹 (纳日碧力戈等译) .文化的解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28.

[5]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EB/OL].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http://www..

[6]余敏.英国放弃申遗值得称赞[J].人民文摘,     2009 (4) .

[7]Francesca    Cominelli, Xavier Greffe.Why and How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hould    be Safeguarded[A].Ilde Rizzo, Anna Mignosa.eds.Handbook on the Economics    of Cultural Heritage[G].Northampton: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13,     pp.402-420.

[8]     (法) 皮埃尔·布尔迪厄 (谭立德译) .实践理性——关于行为理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7:24.

[9]World    Heritage List[EB/OL].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http://www..

 

【 

作者简介】潘宝(1985-) , 男, 河南南阳人, 人类学博士, 大理大学民族文化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研究方向:民族文化与旅游、文化遗产。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