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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机遇,公证人勇于承担司法辅助的历史使命——微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

 notarytaisong 2018-02-17

抓住机遇,

公证人勇于承担司法辅助的历史使命


——微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柏建中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以下简称《通知》),在该份司法政策性文件中,两部门就公证深入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安排。《通知》可以说是公证回归非讼程序法本源,吹响了司法辅助职能价值的集结号,公证参与实践的效果对未来公证在非讼领域如何定位、对公证在辅助司法方面如何进行顶层设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通知》有利于促进公证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环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司法建设进程中大力推进的一样重要制度。此次《通知》着眼于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能够充分实现上述目标。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和多项业务的受托机构,公证机构介入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具有天然的优势。与调解制度不同的是类似,公证的核心不是通过法院的裁判判决的公权力来解决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反而是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调整双方权利义务。公证机构可以通过调解制度对于民事、商事等领域的纠纷进行诉前调解,可以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对于没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和均无争议的事实,可以通过签字确认的方式避免产生对于已经承认的事实而出现反悔的情况;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则可以通过对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予以保证执行效果,从而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防止出现当事人食言的情形,能够有效避免司法资源的占用。对于需要调查、取证、送达和保全的,公证处可以发挥深入群众的优势,采用信息化手段、集约化送达,避免司法资源的重复投入,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对于法院执行工作,公证处既可以参与执行和解、调查和送达,也能对于执行的全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二、《通知》为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政策导向和落实保障

《通知》中强调了公证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的发展的重要机遇。《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充分认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意义。同时,《通知》中还有关于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落实的重要保障。对于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沟通问题,《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和司法机关要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确保试点工作按时启动、顺利推进、如期完成;对于可能出现的相关领域专业技术的缺乏,《通知》要求要加强对公证人员业务和纪律的培训,提高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质量和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对于可能出现的工作量的增加,《通知》要求还要取得政法委、财政等部门的经费、场地和设施的支持。《通知》还要求各级法院和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认真总结,积极推动未来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

三、《通知》为公证的理论拓展和业务拓展提供了新机遇

多年来,在公证行业同仁的努力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得到了主管部门的积极认可。公证从原有狭窄传统继承公证业务到现在越来越多的创新形式公证业务,从实体财产到数字财产,公证行业正在不断被挖掘出新的潜能,焕发出新的活力。随着政府“放管服”的职能转变的愈发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能够有效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中介组织的需求也更加迫切,司法领域对于即能够有效化解纠纷又避免重复使用司法资源的中介组织的需求也更加迫切。公证既具有服务和沟通的职能,也具有证明和监督的职权,公证制度本身也具有公权力的特殊性质,公证成为了一种既深入群众又具有公信力的特殊中介组织。公证作为监督和服务的综合体,在市场上也具有高于行政机关的活跃程度,公证行业有资格、也有能力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有效实现化解矛盾、预防纠纷、维护和谐稳定。

社会不断发展,司法现实迫切地需要建立更加多样化、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法院和公证机构在内的各司法机关应当积极相互配合、协调发挥作用。《通知》着眼于社会现实,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公证和司法制度的衔接,是司法权的再次分配,这是对于公证法律价值和权威的重要体现,是公证渗透法律公共体系的重要契机,更是公证制度创造新成绩的重大机遇。

四、《通知》为公证回归非讼程序的司法辅助职能指明方向

当前,公证行业对于公证本源的非讼程序意义和职权探究主义不够重视,在如今日常的公证活动中,已经习惯了以“公证没有调查权”为借口过度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将公证非讼程序中的职权主义慢慢转变成了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举证”成为办理公证过程中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大量可以由公证机构调取、核实、确认的证据都直接或间接成为当事人的公证之累。最为明显的例子,在涉房类公证中,公证收费也随着房价的上涨开始攀升,然而“以证换证”的公证模式并未与时俱进,“材料当事人跑,公证处盖章就收万儿八千”的普遍感受,使得社会对于公证行业的观感愈发负面,公证起到的维护交易安全、秩序的价值开始被人为忽略,“强制公证”、“盖章收费”等社会不满之语不绝于耳,而公证对自我定位的模糊最终导致公证行业在试图厘清社会对公证就是“盖章收费”误解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通知》中所提出的公证机构代为调查取证,虽然是法院委托公证处为之,但是,这正是公证行业完成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重新认识公证活动自身定位,积极回应社会需求,重塑公证职业尊荣感,回归职权探究的重要机遇,对于全行业正确认识公证职能的内涵和外延,改变现有的唯证明论、“坐堂办证”式的工作模式,真正发挥“非讼法官”的法制价值的作用是大有裨益。

《通知》的出台,对公证行业来说肯定是大利好,但也有挑战;如何理解好、贯彻好《通知》精神,如何将《通知》中的各项制度安排落地生根,是摆在全体公证从业人员面前的一大课题,需要我们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共同努力,才能让公证在综合法律服务体系中赢得一席。


拉丁鹰公证评论员组


李全息    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张瑜明    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柏建中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张   鸣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阮   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陈德强    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文选编辑组人员名单

高敏娜     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

米   婷     上海市公证协会

刘文娅     重庆市公证处

卢   晶     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

李   羚     吉林白山江源公证处

戴春丽     湖北武汉东西湖公证处

李书芳     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

王海宝     山东省沂水县公证处

汤   彦     河北省泊头市公证处

鲁竣佚     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王丽萍     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文字校对 | 李羚 卢晶    图文编辑 | 高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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