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案

 我就是那条鱼 2018-02-18

【违法事实】

某广告公司在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41号设置了1处楼顶广告,面积为30米×6米=180平方米。经查,当事人自2011年1月份设置后使用至今,未办理《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调查取证】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依职权检查发现该广告设施,当事人不能提供《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属于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市城管执法局多次督促当事人进行整改,但当事人并未进行整改。市城管执法局依法进行立案,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一份。

【法律适用】

禁则:《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附着设施和树木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牌以及横幅、条幅、灯箱招牌等。经批准设置的,应当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到期应当撤除。

罚则:《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处以罚款……(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或者虽经批准设置,但到期不撤除的。

参照《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之裁量基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的,按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

 【处罚、履行】

市城管执法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整改。市城管执法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法定期限过后,市城管执法局予以备案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和《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并参照《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之裁量基准,市城管执法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银行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扰乱了青岛市户外广告的管理秩序,严重影响到我市市容环境,造成“视觉污染”,已引起广大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执法部门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及诚信行政,通过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案的依法查处,切实推进法律执行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全面推进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