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凌晨,卢永标(绰号“猫总”)、邓某丙(已判刑)等人在南宁市东盟商务区中越路7号金馆(原名音凰)会所V6包厢唱歌饮酒。期间,在V3包厢娱乐的刘松(另案处理)进入该包厢出言威胁卢永标。之后,卢永标、邓某丙、邓某甲(已判刑)、潘某等人组织召集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三人已判刑)等二十多人持械要“教训”刘松。当晚,被告人陆某甲得到信息后即通知同在南宁市大沙田“皇家海岸”KTV喝酒的邓某乙、卢某丁、石某等人同往“金馆会所”。陆某甲等人赶到“金馆会所”后,邓某丙将红色塑料袋分给大家做标记。潘某持枪,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邓某乙等人分别持刀、钢管闯进V3包厢,潘某等人持枪、刀棍与刘松等多人斗殴,致使V3包厢的覃某等多人受伤,潘某被打伤致死,卢某丙眼部受伤。陆某甲在双方斗殴过程中,也冲上楼但未能进入包厢。事后,陆某甲与同伙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7月9日4时许,魏某报案称:南宁市东盟商务区中越路“金馆”V03包厢的客人与V06包厢的客人发生斗殴,双方拿砍刀互欧,造成一名男子当场死亡,有人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陆某甲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4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高速公路收费站抓获被告人陆某甲。 4、××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覃某的右前臂被刀砍伤,致使右桡骨远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指伸肌、食指固有伸肌、拇长展肌、拇短伸肌、桡侧腕长短伸肌、肱绕肌、桡侧腕屈肌、拇长屈肌断裂伤;右桡动静脉断裂伤;右桡神经浅支断裂伤。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南宁市“金馆会所”楼面经理。2012年7月9日凌晨,其接到服务员电话称V3与V6包厢人员发生口角。其看见十几个人手拿大砍刀等器械冲向V3包厢。其听到打架声音、铁器碰撞叮当响,还听见一声枪响。过了十几分钟,一帮人光着上身,拿着器械一路打砸物品离开。其看见V3包厢里茶几旁躺着一个浑身是血的男子,楼面经理韦某带医生上来检查那名男子身体。 2、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南宁市“金馆会所”楼面经理。2012年7月9日4时左右,其在对讲机听到有人说V3包厢有人要打架。其赶到现场,看到有V3、V6包厢中间过道聚集三四十名男子,约一半人面朝V6包厢站立,一部分人是面朝V3包厢站立,他们呈对峙状态。其通知人员报警。大约十几分钟,其看见十几名男子冲上来,其中六七名男子手拿钢管或长砍刀从V3包厢消防通道过来。其立即疏散工作人员。后来,120车来到,其带领医生到V3包厢看到一名男子躺在里面,身上有很多血。医生检查后说那名那名男子已死亡。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9日凌晨3时许,其在南宁市“金馆会所”310包厢玩,听到服务员讲V3包厢有人吵架。其走到二楼看见“松哥”站在V3门口包厢,还有十几个人在门口大喊大叫。其劝他们进入包厢喝酒。十几分钟左右,一伙人手持长刀冲入包厢,其听到类似炮竹爆炸、摔酒瓶、砸玻璃的声音,立即躲进卫生间,直至没有打斗声音才出来,其看到包厢地面有人受伤躺在地面上,衣服有血迹。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南宁市“金馆会所”工作人员。2012年7月9日凌晨,其在“金馆会所”V3包厢为客人打碟放音乐。凌晨3时许,包厢一位客人情绪激动。大约十几分钟,有十几个手臂上缠着红色带子、手拿关公刀的男子冲进包厢,拿起刀乱砍。其看见包厢一名较胖男子捂住肚子被砍倒在地。其立即躲起来,听见三声枪响。待到包厢没有动静,其走出来看见一名男子躺在背对门口沙发边上,头部流血,不停抽搐。靠近茶几一侧横放一把枪。 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南宁市“金馆会所”服务员。2012年7月9日凌晨,其在“金馆会所”V3包厢做服务工作,看见包厢陆续来了三十人左右。凌晨2时许,其看到包厢里一名37岁左右男子很生气,并且和包厢的人大声说话。不一会儿,V3包厢的几个客人出去将V6包厢的一名男子拉进来要他向生气的男子道歉,其他人在起哄。V3包厢很乱。其去找领导处理。凌晨3、4时许,其在包厢外面走廊看见一伙人冲进V3包厢。其叫同事去找经理,然后与其他服务员躲进厨房。 6、证人陆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南宁市”金馆会所”服务员。2012年7月9日凌晨,其在”金馆会所”V6包厢上班,包厢的一位客人情绪激动,其离开包厢时,看见一伙人冲金V3包厢。领导叫其躲进厨房。后来听别人说V3包厢有人打架斗殴。 7、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9日凌晨3时许,其与邓某乙、卢某丁、“之明”等人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黄金海岸”娱乐城唱歌。期间,“之明”说“音凰红馆”娱乐城有人过生日,叫其几个人过去玩。其一伙人分成两部车前往音凰红馆。到达南宁市“音凰会馆”娱乐城大厅二楼,其看见过道挤满人,邓某乙、卢某丁、邓某丙向旁人了解情况,邓某丙发红色塑料袋让大家绑在手腕上。其中有人喊要和过道一个包厢人打架,其走下楼在门前观看。二十分钟后,邓某丙和名叫“三能”的男子在指挥七八十人。之后陆续有人从一辆黑色轿车尾箱拿出刀具。邓某丙叫拿刀具的那帮人冲进“音凰红馆”娱乐城,卢某丙、邓某甲也拿了刀具跟进去。大约五六分钟,冲进包厢的人又跑出来,说“三能”被困在里面,为救“三能”,那帮人又冲进娱乐城。之后,其看到卢某丙走出娱乐城,眼睛受伤。 8、证人卢某丁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8日晚,其与陆某甲、卢某丙、邓某甲等人在南宁市大沙田皇家海岸夏威夷包厢喝酒。次日凌晨3时许,陆某甲接到电话说卢永标(绰号“猫总”)在原“音凰红馆”出事,叫人去帮忙。其与陆某甲、卢某丙等人分两部车到“音凰红馆”,看见门前聚集很多人,邓某丙将红色塑料袋发给大家绑在手臂上,然后指认包厢。“猫总”说大家不要冲动,把人拉下来道歉就行,之后自己坐车离开。不久,有人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来到,很多人上去在汽车尾箱拿刀。“三能”拿一个装有沙枪的编织袋冲上楼,很多人就跟着上去。几分钟后,卢某丙打电话给卢赞池说他受伤。其看见邓某甲拿刀从后门下来,他的右后脑勺、手上受伤。事后,其得知“三能”被打死。 9、证人甘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过生日与老婆、“猫总”(卢永标)、阿三等人在南宁市“金馆会所”V6包厢喝酒唱歌。之后,又陆续来了很多朋友。其到213包厢娱乐,再返回包厢看见×ד刘从”酒醉站立不稳指着卢永标讲威胁的话,其在旁劝说,“刘从”离开包厢。“阿三”、“超哥”、“花衣服”在旁边说“猫总”在南宁是有一定身份的人,需要“刘从”道歉。“阿三”出去返回包厢时嘴巴被打肿,“超哥”、“花衣服”就打电话喊人过来。半个小时后,包厢过来了很多人,手臂绑着红色塑料袋。其看到气氛不对,跟“博白34”到V3包厢协调后回到V6包厢。在包厢里听说外面有人打架。“民总”打电话对其说“三能”被扣留在V3包厢。一会,两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冲进来拿走挂衣杆。不久,保安来叫其与老婆等人离开。后来听说“山龟”受伤,“三能”死了。 10、证人卢某戊的证言,证实其绰号叫“超哥”。2012年7月9日晚,甘某在南宁市”金馆会所”(原音凰KTV)要了几个KTV包厢,其与“猫总”、邓某丙、“三能”(潘某)、陆某甲等二十几个朋友去祝贺他生日,大家在V6包厢唱歌饮酒。甘某到其他包厢客串后,有七八名男子进来,其中“刘从”指着“猫总”说“今晚你们包厢的人走不出音凰大门”。甘某回来看见情况不对就劝架。之后,那几个人被保安带走。其几个人在V6包厢里不服气。邓某丙说做他们。邓某丙打电话叫人过来,还叫人去买红色塑料袋发让大家绑在手臂上。其看见他们要打架,就离开包厢下楼。在门前,其看见尾号为6257比亚迪轿车尾箱打开,V6包厢里的人出来从尾箱拿出铁管和刀,然后冲上楼去打架。其与朋友离开。后来,“猫总”打电话对其说“三能”死了,叫其到外地躲藏。 11、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8日晚上,外号叫“金陵二”的朋友在南宁市“金馆会所”V3包厢过生日叫其去庆祝。之后得知“松哥”(××)在V6包厢玩,其与许超等人到V6包厢,听到一个叫“阿三”的人叫“松哥”到V3包厢敬酒时,与“猫总”吵起来。包厢有人说叫“阿三”过来道歉。“阿三”进来后,被“松哥”手下扇耳光,“阿三”跪下来敬酒向“松哥”道歉。几分钟后,五六个人冲进包厢,其中一名男子用一个黑色防水布包装的长条形东西指着“松哥”,其将长条形东西往上拨,听见一声响。另外两个人拿刀砍“松哥”,“松哥”躲开,刀砍中其右额。对方又用刀砍,其立即用手挡,右手手腕处被砍中一刀。其迷迷糊糊的坐在卫生间门口走道上,还听到一声枪响。冲进来的人被赶出包厢,外面的人不停用刀砍门。有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倒在茶几旁。许超扶其走出包厢,其看见“阿三”蹲在服务台那里用水擦一支约一米长的枪支。 12、证人邓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8日晚,其在南宁市大沙田“皇家”夏威夷包厢喝酒,次日凌晨4时许,陆某甲说“猫总”在“音凰”被人欺负叫大家过去帮忙。其与包厢的人开车到“音凰”,看见很多人在那里。邓某丙去买红色塑料袋,邓荣干帮助分发袋子给大家做标记。有人指挥带大家上楼,一会儿又下来。不久,来了一辆黑色轿车,很多人过去从车尾箱拿刀冲上楼。五分钟左右,有人跑下来,其看见卢某甲身上有血迹,有人说“三能”还在对方包厢里。其跟着他们冲上楼在包厢门口,邓某甲头部受伤跑出来。包厢门被锁住打不开。其与邓某丙、邓荣干守在门口。后来卢某丁上来叫其几个人离开。 13、证人邓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8日晚10时许,其到南宁市中越路“金馆会所”(原名音凰会所)V06包厢参加甘某的生日聚会。当时“猫总”、“三能”、邓荣干、卢某戊、卢某甲等人已在包厢。次日凌晨2时许,其想回家走到门口有人告诉其老板在包厢和别人吵架。其返回包厢得知刘松进了包厢与“猫总”发生口角。“三能”、卢某甲等人对刘松的态度不服气要跟对方打架。其打电话通知“阿塔”过来帮忙。“三能”让其去买红色塑料袋发给大家做标记。其与“猫总”等人走到会所门前,一辆黑色小轿车来到“三能”旁边,车尾箱打开,“三能”从里面拿出一个蛇皮袋,卢某甲等人拿出砍刀、水管。邓某乙、邓荣干、卢某甲等人在“三能”的带领下冲上楼,一会儿又下来说“三能”被打伤了还在包厢。其跟他们再冲上楼用刀砍包厢的门。门口玻璃碎了,其退到另一侧打电话给甘某让他想办法救出“三能”。之后,其离开会所。 14、证人邓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8日晚,其在南宁市大沙田“皇家海岸”KTV包厢唱歌,次日凌晨1时许,其离开到红千宾馆,接到陆某甲电话说“猫总”在金馆KTV出事了叫其过去。其到了“金馆”KTV门前,那里聚集很多人。邓某丙拿来红色塑料袋发给大家做标记。几分钟后,一辆黑色轿车来到,一群人围过去拿刀。卢某丙给其一把关公刀。其一伙人在邓某丙、卢某甲等人带领下冲向楼,“三能”拿着一支长枪走在前面。其走到包厢门口听到枪声。其刚进入包厢就被对方用枪支顶住额头,卢某丙用刀砍那个人的手腕,那个人闪开又用枪顶住卢某丙的头部。其就用刀去砍那个持枪的人的手腕,他的抢掉在地上。这时,对方的人就用玻璃杯、啤酒瓶砸向其与卢某丙等人,其被对方的人用刀砍伤右耳,其跑出包厢时又听见枪响。其听见有人说“三能”还在包厢里面。后来,其被送到医院治疗。 15、证人卢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9日凌晨,其与“猫总”、“二谋”、阿超、阿团、邓总、“三能”、潘全林、卢某乙等人在南宁市“金馆(原音凰)会所”V6包厢唱歌饮酒。之后,其到外面透透气,返回时看见四五名男子在V6包厢叫嚣,名叫刘从的男人指着“猫总”说“今晚不让你出音凰大门”。“二谋”就在劝架。那几个男子离开包厢后,阿超、阿团、“三能”围在一起商量,其听到“猫总”叫阿超打电话给“波波”。随后阿团拿红色塑料袋来要求大家绑在手臂上再下楼。在“音凰”门前,其看见一辆黑色轿车开过来,大家从这辆车尾箱拿出砍刀、水管,其拿了一把刀和大家一起冲向V3包厢。进入包厢,“三能”手中拿着一把枪指着“刘从”,V3包厢的六七个人立即扑上来抓住“三能”的枪,其听到一声枪响。一名博白籍男子拿手枪朝天花板开了一枪,再用枪顶住绰号叫“埃及”的胸口。其与同伙立即跑出包厢。下楼时,“喉头”喊不能退,“三能”还在V3包厢,大家又冲向V3包厢,持刀砍门,但无法进入包厢。此时,其接到卢某乙电话说惹不起这件事赶紧跑。其逃离现场。 16、证人卢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9日凌晨,其与陆某甲等朋友在南宁市江南“百家乐”玩,陆某甲说南宁市音凰KTV有朋友过生日,叫其一起到“音凰会所”V6包厢。在包厢里,其看到几名男子对“猫总”说话,其中博白老大“刘从”还说,今晚不让“猫总”走出“音凰会所”。过生日的男子抱住××劝说。××走后,“猫总”和V6包厢的人说话,他们开始起哄,有人打电话叫拿刀过来。接着陆陆续续聚集七八十人进入包厢,每人手臂绑上红色塑料袋,大家走到楼下。不久,一辆黑色轿车开过来,大家从汽车尾箱拿刀,其拿了一把刀,“三能”拿一把长枪叫大家跟他冲向V3包厢。“三能”拿着枪想叫一个人出来,包厢里的几个人上来抢他的枪,其听到一声枪响,很多人害怕跑出来。其在通道看见“阿球”眼睛流血,其打电话叫陆某甲离开。后来听“阿二”说死人了,其与陆某甲离开“音凰会所”。 17、证人卢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9日凌晨3时许,其与朋友到“音凰”娱乐城V06包厢,看到“猫总”卢永标及手下商量说要道歉之类的话。一会儿,有人拿红色塑料袋要每人绑在手臂上。大家走到娱乐城大厅外,不久,一辆黑色轿车开过来,大家从车辆尾箱拿出刀、棍,其拿一根铁棍,“三能”拿一把长枪带领大家冲上楼。到V3包厢门前,其听见两声枪响后冲进包厢,在包厢里又有一声枪响,其看见一名男子拿着一把手枪指着邓某甲的左侧头部,其想用棍子打掉他的手枪时,被拿手枪男子用手枪指住头部。邓某甲趁机用手中的长刀将那名男子手枪打落。其向包厢移动想打开包厢门时,被一名男子使用挂衣架打伤脸部,左眼被捅伤,其跑出包厢时看见“三能”拿着长枪跟他们几个人搅在一起。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覃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9日凌晨许,其在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金馆会所”的V3包厢喝酒玩乐,突然十几名男子拿着砍刀冲进包厢,其用右手拿起桌上的烟灰缸砸向其中一名冲进包厢的男子,之后,其感觉右手小臂一阵剧痛,即晕过去,清醒过来后,发现自己在120急救车上。其右手从手掌到小臂部分都缠上绷带,手已经没知觉。其不知道那几十名男子手持刀冲进包厢砍人的原因。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陆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2年7月9日凌晨,卢某戊给其打电话说“猫总”在南宁市“金馆KTV”出事了。其叫同在大沙田“皇家海岸KTV”喝酒的邓某乙、卢某丁、石某等人去帮忙。其与邓某乙、卢某丁、石某、“大眼”等人赶到“金馆KTV”楼下,那里聚集很多人。邓某丙将红色塑料袋分给大家做标记。其与他们走上二楼,一帮人冲上前,其无法进入包厢就往下走,看见邓某丙在花圃中捡了几把刀。其再次上楼,很多人在那里大喊大叫,其听见有人说“三能”拿枪冲进包厢还被关在里面。邓某甲满头是血从包厢跑出来,其负责把他拉下了楼让他去医院治疗。之后,卢某甲跑下来说“三能”被打死在包厢了,叫大家赶紧逃跑。 (六)鉴定意见 ××理学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潘某受钝器打击右耳前部位,致右颞部粉碎性骨折,且骨折经颅底延伸至左颞部,伴大脑左侧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全脑水肿。死亡原因系头部外伤至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根据死者全身多部位伤口、骨折分析,致伤伤口系猎枪射击所致,四肢损伤系钝器作用所致。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南宁市东盟商务区中越路“金馆”V3包厢。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被告人陆某甲辩称其没有召集他人以及辩护人提出陆某甲不是案发组织者的意见。经查。证人卢某丁、邓某甲、邓某乙分别证实案发前,被告人陆某甲得知“猫总”在南宁市中越路“金馆会所”被人欺负,即通知他们去帮忙。陆某甲在公安机关也供述其接到电话后即告知同在包厢喝酒的邓某乙、卢某丁、石某等人去帮忙。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公安民警有刑讯逼供行为,陆某甲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视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由此可见,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陆某甲当晚通知他人到案发现场,而且这些人员中的邓某甲、邓某乙等人到了现场也有持刀棍参与斗殴。陆某甲组织、召集他人参加斗殴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陆某甲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陆某甲辩称其没有带工具打人以及辩护人提出陆某甲没有直接参与打架斗殴的意见。经查,本案没有证据表明陆某甲于案发当时持刀、水管等器械参与殴打。陆某甲虽然到了案发现场,也到达了打架的包厢前,但未持械入内,也未参与斗殴行为。故对陆某甲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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