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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定罪时要结合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进行综合判断

 lk281 2018-02-18

案例要旨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定罪是构成聚众斗殴罪还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要结合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进行综合判断,看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并实施了追赶、殴打被害人及向跳入池塘内的被害人扔掷石块的行为,是否追赶被害人并向跳入池塘内的被害人扔掷石块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等多方面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案例正文


彭建华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
一、首部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代理检察员:周巍、刘赤军。
被告人:彭建华,男,1988年7W21F1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6年5月18H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苏万东,上海震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彭健,男,1988年5月29U出生,湖南省保靖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6年5月U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贺国良,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向大云,男,1987年6月19I]出生,湖南畨龙山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W本案于2006年5月18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孙培芳,上海震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凯,男,1981年3月8H出生,江苏省响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W本案于2006年5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饯欢欢,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江苏省响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6年5月18日被逮捕。
二、一审情况
(一)一审诉辩主张
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笫一分院指控称
2006年4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胡凯、钱欢欢以及同乡周健全、魏路路等人在问暂住地路上与晶琴乐器(上海)公司湖商籍员工彭波(另案处理)发生误会,彭波回公司后吿诉同乡田茂家(另案处理),田即通过魏路路电话联系胡凯,双方约定通过打群架解决双方纠纷。为此,田茂家纠集了被告人彭建华、彭健、向大云等30余人,胡凯、钱欢欢纠集了何继舂等10余人。当晚10时许,双方人员持铁棒等凶器至本市金山区枫泾镇工业区环东一路与钱明东路I?字路11附近进行群殴,因湖鹵方人数占优,江苏方见势欲逃跑。其间,田茂家持铁棒击打了何继春,岀田茂家、彭波以及被告人彭建华、彭健、向大云等人追赶何并使其跳入路边池塘后,又向池塘内拋掷石块。后被害人何继春因溺水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胡凯、钱欢欢主动向公安人员交代了t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彭建华辩称:其没有向池塘内扔石块。彭建华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明彭建华向池塘内扔石块的i正据不足,彭的行为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且彭系未成年人,建议法院酌情判决。
被告人彭健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彭健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被RI茂家殴打后跳入池塘是导致其死亡的ft接原因,彭健没有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向大云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向大云的辩护人提出:向大云系受他人纠集参与斗殴的,应认定为从犯,且向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凯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钱欢欢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钱欢欢的辩护人提出:钱欢欢一方在到达斗殴现场后,冈对方人多即逃离现场,未与对方进行打斗,应认定为聚众斗殴未遂,1丄饯欢欢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一定补偿,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一审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市理查明:2006年4月nW晚8时许,被告人胡凯、钱欢欢周健全、魏路路等人冼回本市金山区枫泾镇长征村暂住处途中,与彭波(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争执,彭波M其打工的晶琴乐器(上海)公司后告诉同在该公司的田茂家(另案处理)?III即通过魏路路打电话联系胡凯。双方约定通过打群架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为此,田茂家纠集了被告人彭建平、彭健、內大云等共30余人,胡凯、钱欢欢也纠集了何继存等10余人。当晚10时许,双方人员均持铁棒等W器至本市金山区枫泾镇工业园区环东--路勺钱明东路十字路n附近进行斗殴,胡凯、钱欢欢一方见对方人多,遂逃离现场,田茂家一方即进行追赶。田茂家、彭波及被告人彭建华、彭健、向大云等人追赶上何继舂,田茂家对何继春进行殴打,何继春被迫跳入路边池塘。被畀人彭建华、彭健、向大云及田茂家等即在池塘边捡起石块句池塘内0出头的何继舂投掷,致何继畚在该池塘内因溺水死亡。案发后,被饩人胡凯、钱欢欢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两人聚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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