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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公司诉讼案件主体的一般原则

 我就是那条鱼 2018-02-18



  公司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主体,是指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公司诉讼中,正确认定案件的诉讼主体,对于案件的审理以及执行,均有重要的影响。其中就案件的审理程序而言,可以保证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同时也可以保证案件诉讼材料的送达,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等。正确确定公司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对于案件裁判后的执行程序,更有现实意义;审理阶段确定正确的诉讼主体,将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实践中,由于公司案件诉讼类型较多,纠纷的性质不一,争议当事人的范围也各不相同,受到该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也是各不相同,所以应当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确定案件的当事人。
(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要求确认其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一方为原告,公司为被告。但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通常是股东或者第三人要求确认被告一方不具备股东资格,则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向其股东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3、当事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后,请求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拒绝办理,权利人起诉请求公司履行义务的,可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强制转让股权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为被告,股权转让已经由公司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的,则应当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将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5、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与转让方就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或者其履行(主要是指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等)发生纠纷的,原则上只列转让方与受让方为诉讼当事人。
(三)公司决议及其效力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股东认为股东会决议侵害其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未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集股东会或不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起诉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侵害其股东权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请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可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起诉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因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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