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这样的:看中一套房子,交了一万元定金。经过后来多次看房子,发现定的这套房子比周围(同一个小区内)的均价贵了很多,现在不想要了,想要求退还定金。当时被中介忽悠,就交了钱。当时没有签“认购书”什么的,就只有一个收据。收据原文如下:2009年7月14日 今收到业主委托翠园居8-504房购房定金XX先生付款人发币壹万元(10000元)整。定于兰图示来办理手续,否则违约定金不退,甲方违约加倍培尚有“中山市诚诺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经手人签的“诚诺”问题有三:1.我们签的是收据,既不是“认购书”,也不是其它形式的合同、或协议。收据具备购房定金的凭证吗?2.收据中有三个错别字“兰图示”(蓝图示的“兰”字),最后的“加倍培尚”的“培尚”应该为“赔偿”3.收据上面说的违约条件不明。例如房子单价多少?什么的4.如果这个收据具备法律效应的话,收据上面没有明确具体的买房办理日期,可否当做是无限期呢(也就是我可以等两个月再办理的话,中介也必须给我留着)?5.如果以上都无法达到要求退还定金的目标。那请问我应该如何做才能要回定金呢?十万火急,万分感谢您的回答! 回答: 1、虽未签认购书,但收据写了定金,还是会按定金规则来处理的。 2、明显是个奸商,你以为他的购房人员真的弱/智到会把“赔偿”写成“培尚”吗? 是故意的,万一他们违约后可以耍赖(其实也耍不过去,他们违约也确实要赔)。但我们可以根据中介有明显的欺骗行为来要求,收据(协议)无效,有法律支持。 3、可以在合同(或者是补充协议)上面说房子单价和我们先前谈的不一直,按“合同内容协商不一直”为由要求退还定金。 4、可以这样认为。但是,虽然没有约定时间,如果对方要求你在一定时间内签合同,那么你是要签的。这个法律是允许的。不过,可以要求“交房时间半年后(我可以说再等半年?)” ,按“合同内容协商不一直”为由要求退还定金。 5、第一,出售方愿意无条件退还 第二,出售方违约(如他把你定的房在你办理合法手续的时间段内出售第三方,又或者他的房子逾期不能让你正常办理到购房手续的),一般这样的情况主动权在你这里,你坚持要拿两倍的定金那可以就麻烦点,但如果你指要拿回全额的定金那基本出售方都是很乐意的。因为毕竟整个过程我不清楚,二手交易很多手续都是很简陋的,所以很多细节上的东西没法追究。你看下第二种可以的出现的可能性把,只能是这样了!
最快,最省事情,最直接的办法就是直接和业主谈,让其无条件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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