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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及取证困境

 anyyss 2018-02-18

编者按这是一篇来自实务一线刑侦干警的肺腑之言。如今的时代,诈骗犹如明星海选一般,作者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分析了网络和电信诈骗的问题、打击困境和应对之策,值得一读。



近年来,随着金融、通信、网络行业的快速发展,以电信诈骗为代表的非接触性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呈多样、高发态势,由于此类案件受害群体不特定、涉案区域广、侦查难度大、证据难收集,导致案难破、证难取、赃难追,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延安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电信诈骗犯罪,充分利用合成作战法,多警种联合,积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建立、落实12项冻结止付、拦截阻断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群众财产损失。

去年以来,吴起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涉及9省案值达30余万元的特大电信诈骗案,并追回大部分赃款;洛川县公安局破获了一起特大网络电信诈骗案,冻结赃款120余万元。其中在洛川县的诈骗案中,笔者全程参与,为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经过分析与思考,针对电信诈骗顽疾,浅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案件难以侦破的主要原因


一是侦查思路难以转变。电信诈骗即借助电话、短信、网络等渠道,向不特定人群传递各种虚假信息,欺骗当事人将自己的钱财转入犯罪团伙账户内的一种犯罪形式。面对这种新型犯罪,办案民警需要创新思路,不能再用办理传统刑事案件的思维去侦查这一类案件。目前,受各类消息及新闻报道的影响,办案民警往往形成一种固定思维即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都藏在境外。认为:案件侦查难,办案成本高,人员抓获难,从而导致不愿意去办理此类案件,缺乏主观能动性和自信心。



二是技术部门不能及时跟进。针对这类新型违法犯罪,刑侦部门往往由于侦查手段限制,不能最大化发挥作用。此类案件破获的关键是需要技侦、网安等部门及时参与、同步推进,从而最大化获取数据资源。在当前信息化社会中,数据量越大,犯罪嫌疑人露出蛛丝马迹的几率越高。但是由于技术手段的特殊性,所需审批手续较为繁琐,基层办案部门往往不愿通过复杂的层层审批手续,转而不采取技术手段,造成孤军奋战,因此侦查工作存在局限性与片面性。



三是网络身份审核不严。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由于互联网人员身份具有虚拟性,犯罪团伙恰恰就利用这一特点,妄图使互联网成为法外之地。此外,当前互联网企业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的严重问题。部分行业虽有规定需要实名注册登记,但在实际操作中,互联网企业不审核注册登记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及是否为本人使用。例如,在我局侦办“11.24特大电信诈骗案”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互联网域名注册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毫不顾忌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只要付款就能注册域名,不需要登记人员信息,对已注册域名所链接的网页内容也不进行监管,导致经该公司注册的域名大部分用于制作钓鱼网站进行网络诈骗。



四是金融行业管理混乱。当前,国家相关部门明文规定在银行办理业务需本人持身份证方可办理。但在我局办案过程中发现,为诈骗团伙取出赃款的嫌疑人手中持有数百张银行卡,全部是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遍布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尤以邮政储蓄银行的最多,开户行遍布全国各地,尤以新疆自治区最多。这暴露了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管不到位,只为了发展自身业务,只要持有身份证就可办理业务,放任身份证被冒用。



五是通信行业监管不力。工信部早在3年前就下发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要求用户在办理手机卡入网手续时,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但该项要求至今仍未能完全贯彻落实,由于通信运营商的不作为,群众实名登记了,可是骗子却将“实名制”这一本该保护群众的盾牌变成了他们的捷径,通过“实名制”这一“帮凶”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从而达到“精准诈骗”。特别是近年新推出的网络虚拟运营商问题尤为突出。以“170”、“171”、“400”开头的号码几乎全部沦陷为诈骗专用电话号码,并且手机卡随处可匿名购买。这为犯罪嫌疑人隐藏身份及更换号码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及号码一旦被公安机关发现则立即更换,导致线索中断,给侦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六是网络信息肆意发布。在我们办案过程中还发现,犯罪嫌疑人作案所用的“伪基站”、银行卡、上网卡、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全部是从互联网搜索关键词进行购买的。甚至还有人通过搜索关键词加入QQ群,传授犯罪方法并交流如何汲取失败经验、逃避打击处罚。如今,犯罪团伙越来越狡猾,几乎明目张胆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网络信息安全监察部门迟迟未能发现线索,提前发出预警,使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七是各部门间工作协通不畅。人民群众被骗后第一时间往往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由于银行等其他部门并不像公安机关一样24小时有人值守,民警并不能在第一时间内查清资金流向,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难以挽回。虽然今年开通了公安部电信诈骗紧急止付平台,但使用的前提条件是需要民警查清被害人的资金流向才能进行准确止付。倘若受到银行下班等其他因素影响,无法第一时间内查清赃款去向,那么紧急止付平台就不能发挥实际作用。


二、破案后难以取证的具体表现


一是银行交易记录数据不全。罪嫌疑人极其狡猾,受害人被骗后,涉案赃款往往在短时间内就经过多次流转最终取现。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是定罪及追赃的关键,但是由于各个银行之间数据不互通,关键数据无法提供,往往导致资金链线索中断,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赃款去向不明。


二是证据时效性容易错失。办案部门在侦查案件的时候由于线索不明朗,未能及时掌握全部犯罪团伙的人员信息及证据。经多批次抓获后深挖出相关犯罪嫌疑人,即使后期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但是由于时间太久,相关证据时效已过,不能恢复提取,无法形成有力证据链。


三是证据容易毁灭且查询取证难。该类案件会有大量的物证,但是发案与破案时间往往相隔太久,期间物证容易毁灭。电子证据经硬盘物理消磁或数据覆盖后,无法恢复,即使搜查到相关证据也可能与办案部门的案件毫无关系,与之有关的案件信息又不掌握,容易造成重罪轻判甚至无罪判决。加之在当前金融行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各自地域性小众银行较多,由于营业网点未能普及全国,在对这些小众型银行进行交易查询时费时费力。



四是第三方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在当前公安机关对电信诈骗案件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下,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经验也愈来愈丰富,想尽一切办法逃避打击。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发现有一些案件的涉案赃款不经嫌疑人取现,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或平台多次流转。然而这些公司提供的证据往往无法有效说明赃款去向,没有证明力度。


五是案件落实查证难。电信诈骗多为跨区域系列作案,侦查机关破案后根据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能够串并大量案件,但是由于案发时间过久,加之冒充“公检法”诈骗使被害人不愿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取证,或者因数额较小等原因,致使案件落实查证举步维艰,导致战果无法扩大。



六是净化黑色产业链难。基层公安机关办案时往往受到人力财力等因素的影响,仅立足于自己的案件侦破,无法达到通过一个案件,打击源头,铲除一条黑色产业链,导致近年电信诈骗发案愈演愈烈,甚至形成了多个诈骗村、诈骗乡。


三、根治电信诈骗顽疾的具体对策


信息诈骗不仅影响我国的正常通讯秩序,干扰了群众的日常经济交往和社会联系;而且给广大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从2015年以来,延安市公安机关共收到群众来信、来电举报短信诈骗案件600余起,被骗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因此,我们必须进行严密防范,给予严厉打击。 

一是进一步深化合作机制。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任重而道远,仅靠公安机关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全社会的参与,综合治理、打击源头。我们的目标不是为了破获一个案件,而是通过一个案件打掉一个团伙,打掉一个产业链。这就需要公安机关与各相关部门、企业共同合作,提升打击能力与力度,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社会资源来更好地为破案服务。


二是各警种合成作战,提高打击效能。在当前社会,单一传统侦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型违法犯罪侦查的需要,在“大数据”时代中,公安机关要想更好的履职尽责,保卫一方社会平安,必须适应时代发展潮流,转变侦查思路,各警种合作整合公安内部资源,各取其长,形成合力,才能做到精确打击、净化社会。


三是加大源头治理力度。电信诈骗作案时的作案工具往往本身就是非法的。以“伪基站”为例,其本身就是非法产品,如过我们在侦查中查清“伪基站”设备的来源,打掉“伪基站”设备生产厂家,那么从其厂家购买“伪基站”设备的人都是用来进行非法活动的,这样我们就可以达到整治源头、遍地开花的效果。


四是提前防控、获取证据。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很多提供“400”电话服务、群发短信服务、传授诈骗方法的人群比直接诈骗人员更容易控制。例如,一些诈骗分子使用短信群发平台进行犯罪,每日定时销毁证据,如果能首先控制短信群发平台,远程勘验完成固证工作。一方面可以及时知道哪些群众可能受骗,可以进行预防。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嫌疑人到案后证据链缺失问题。


五是预防为主,提高群众辨别能力。电信诈骗顽疾的治疗应该以预防为主,当前电信诈骗手法多样化、复杂化,犯罪团伙充分利用群众生活中的各类信息来达到其犯罪目的,人民群众很难分辨孰真孰假。这需要全社会相关部门积极向群众展开宣传,提高群众的辨别能力,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使人民群众的财产不受侵犯。


作者:廉刈,洛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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