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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体质命案典型案例分析

 anyyss 2018-02-18

【引子】两名船员因口角引发肢体冲突,导致一方心脏病猝发而亡。这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冠心病猝死,这类案件通常被称为特殊体质命案。 司法实践中,办理特殊体质命案存在诸多困惑。特殊体质人因自身疾病死亡了,殴打他的行为如何评价?嫌疑人主观恶性如何评价?

辱骂和厮打是此类案件的主要诱因


近年来,特殊体质命案在全国范围内呈递增趋势,各地区间办案时的侧重点不同:有的重点是对于行为的判断,有的是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也有将重点放在嫌疑人的主观罪过判断方面。不同的问题,解决方案是不同的,得出的结论当然不同。

一、 特殊体质命案的特征

案例一:谢某甲、谢某乙与同事田某等人在饭馆吃饭,期间谢某甲醉酒后出去上厕所,在被害人高某租住的院子内小便时,被高某发现,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谢某乙闻讯后在劝架过程中与高某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双方厮打后高某身体出现不适,现场群众报警后,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高某系情绪激动引发心脏病突发死亡。

案例二:牛某酒后阻挡某高速公路项目部洒水车,与该项目部协调员刘某发生厮打。刘某后返回项目部叫来徐某、钟某等5人赶到挡路现场打架,牛某其父牛某甲见多人围殴儿子,便捡起石头将刘某的头打破,后刘某、徐某、钟某加以还击,牛某甲遭受殴打后,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


通过分析可以总结此类案件有以下特征:

1、被害人体质特殊。被害人自身具有某种潜在的疾病,受到外界的刺激容易诱发其自身潜在疾病的发作,进而导致比较严重的后果或死亡。

被告人事前无预谋。在此类案件中,一般都是双方在偶然的情况下发生了冲突,出于激动、愤怒、义愤而殴打,主观上一般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往往只具有放任的故意,具有伤害的故意。

2、因果关系

殴打这一行为导致了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殴打行为,不会出现死亡这一结果;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无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被害人的特殊体质,都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二、根据情况分析认定

1、行为人不知被害人属于特殊体质者

以上两个案例均为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偶然情况下发生了冲突,行为人对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这些的殴打行为在正常情况下是不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

2、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特殊体质者

如果行为人在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之前或实施过程中,就已经得知、明确判断出被害人遭受到某种程度的打击,甚至仅仅对其实施某种轻微的殴打或其他伤害行为,都有可能诱发其疾病导致某种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仍对被害人进行轻微殴打,此时我们要结合实际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什么。如果行为人出于杀人的故意有目的促使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此时行为人明显就是一种故意杀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

此类案件的定性与处理,必须具体案件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认定,既要考虑到被告人主观心态,也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当事人及案发当时的各种客观情况,做到主客观相统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才能不枉不纵,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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